对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17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002420455M/2021-00111
文件编号沪司违处决字〔2021〕1号
产生日期2021-12-17
姓名:蔡**,性别:女,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工作单位(职业):无,住址:***。
经查明:蔡**在参加2021年10月17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过程中,存在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考生询问笔录、监考老师询问笔录、邻座考生询问笔录、考场监控视频为证。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2021年考试成绩无效;
2.二年内(不包括本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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