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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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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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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选拔高质量人才,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程序,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同时突出南京大学苏州校区(以下简称“苏州校区”)新兴交叉学科复合型人才招生培养特色,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大学苏州校区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2022年苏州校区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由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分别负责,依据各对应院系“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分别开展。各院系组织相关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实施考核,苏州校区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单列。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对苏州校区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进行监管。
一、选拔原则
根据“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总体要求,在实施“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中,应注重选拔的科学性,对申请者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同时注重选拔过程的合法性,保证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申请条件
2022年苏州校区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试方式为普通招考,不进行直接攻博及硕博连读招生。
2022年苏州校区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不招收定向考生。
其他具体申请条件详见《南京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的“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详见下表)。
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列表
招生专业
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
咨询电话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1200
人工智能学院
025-89681568(孙老师)
软件工程
083500
软件学院
025-83621360-937(潘老师)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500
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
025-89684648(李老师)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3000
环境学院
025-89680620(李老师)
情报学
120502
信息管理学院
025-89686326(赵老师)
应用经济学
020200
商学院
025-83686257(陈老师)
工商管理
120200
商学院
025-83621013(严老师)
三、报名时间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者均须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系统使用“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服务平台”中的“博士招生”子系统,网址为https://gs.nju.edu.cn/geapp/sys/yjsbmxsd/entrance.do
报名前应仔细阅读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所在院系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
报考苏州校区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选择“苏州校区”(招生院系所代码100)下各专业进行报名。具体时间以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公布的通知为准。
四、报送材料
1.寄送至院系的材料
申请者根据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详见上表)“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以寄出邮局邮戳或凭据为准)将报名及申请材料寄送至申请考核所在院系,并在快递封面注明“苏州校区XX专业‘申请―考核制’材料” (请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相关材料)。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寄送报名材料而导致无法参加考核,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五、材料审核及考核
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依据该院系的“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对申报考生进行材料审核及考核。
六、录取
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根据报考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综合成绩等,在2022年苏州校区博士生招生计划内按照本专业申请考核所在院系的“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拟录取名单。经苏州校区汇总后报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拟录取名单将上报教育部审核,正式录取名单以教育部审核结果为准。
七、申诉机制
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向申请者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具体咨询及申诉渠道详见各院系“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
八、监督机制
1. 加强领导
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的直接领导和全过程监察督导,确保考生录取所有环节的公平、公开、公正。
2.信息公开
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将在网站公布“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材料评审结果、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
3. 有据可查
苏州校区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保留可复查的原始记录,包括评审内容、初试、复试过程及成绩和结果等。
九、其他事项
1.考生在报考专业填报、材料准备和寄送、参加笔试和面试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保证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遵循考场纪律。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学生将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南京大学研究生院拥有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
3.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研究生院、苏州校区及各招生专业申请考核工作所在院系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苏州校区研究生学院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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