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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多年,依旧记得十多年前刚参加工作时一位长者领导讲的故事。
在意大利,卖鱼的人会把鱼放在桌子上,一排排地码放起来,堆得高高的。
有人问卖鱼的:“为什么要这么做?”
卖鱼的人说:“如果把鱼放在桌子底下,它将腐烂、变臭。” 
当我们嗅到危机的时候,同样的适用。
把鱼放在桌子上,才能轻松应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危机;
相反的,越是想把鱼藏在桌子底下,结果反而会背道而驰。
比方说:在我的工作中,和客户做完需求沟通后,问的最多最细的是身体状况,并且在投保之前要求客户提供近几年的身体状况资料。
近几年有住院过的,需要提供出院小结。
有增生,囊肿,息肉,结节等赘生物的需要提供详细的B超资料。
有结节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提供详细的BIRADS分级报告。
有体检报告的需要全套提供体检报告。
体检异常的部分需要再重新复查一遍等等
...... 
事实上很多的客户,会对这些繁琐的病历资料收集,体检异常复查的要求有一些疑惑...... 
买保险要这么复杂吗?真的要徒增那么多去翻找就诊医疗记录,复查体检异常的麻烦吗?
而我一直都坚信着:
唯有把鱼放在桌子上,清洗干净,这样才能在餐桌上吃上一道美味。
相反的,如果把它放到桌子底下,它会腐烂、变臭,甚至最后会变成毒药。
因为投保之前的身体状况如实告知真的非常,非常重要!
首先,从法律方面看一下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不光只有《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个法律定义,同时每份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条款也重新明确了这个告知的重要性。
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如实告知
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故意不如实告知,在某情形下属于“犯罪预备”且将有可能处罚法律。
《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5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从医疗记录的严格规范上来看“侥幸”的可能性: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29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住院病历保管时间自患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这就意味着:
我们现在所有的医疗记录只要“走过”都会留下痕迹的,并且所有的数据都会被严格监管。
我们买的保险是跟随我们一辈子的,如果抱有“侥幸”的想法不去做这个健康告知,那日后万一如果出现理赔,理赔不得的时候,那岂不是更得不偿失了。
而当时建议我们不要去做如实告知的那个人,是否会在拒赔之后代替保险公司奉上保险金呢?
保险合同时建立在双方的诚信之上的,而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是实实在在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我的工作不允许自己有这种“侥幸”的想法, 而我能做的是坚持提醒客户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
确保的是经过我手中的每份保障是一定的,确定的,有用的保障,当万一有一天风险来临时它能发挥到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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