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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1日,移民局发布备忘录,认可依据新法案的解读,对于新投资人而言,最短投资期将为2年,而不是从拿到临时绿卡之后的2年:移民局官宣:新EB-5投资仅需2年!
不过,EB5Sir多次发文提醒新投资人,选项目不要把短期还款作为判断因素,因为:
2年投资期严重损害了区域中心们的既得利益,使得他们失去了将排期国家投资人的资金一而再再而三投进新项目的可能。他们已经在国会进行游说,并且早晚会发起诉讼作为阻挠该新政实施的可选方式之一。而且,诉讼只是一个选项,他们还有通过国会施压移民局,进行新立法等其他选项。
3月29日,区域中心行业协会——IIUSA发起了对移民局的诉讼:
此次,是EB5Sir记忆中,IIUSA第一次以自己的名义发起类似诉讼,而不是用什么区域中心代表发起诉讼。

本来应该是要区域中心们牵头诉讼的,但是,诉移民局为了让他们能够继续维持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再投资政策,对这些区域中心名声不好,EB5Sir猜测是这个原因,IIUSA亲自下场。
IIUSA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未经适当程序改变规则:USCIS在没有提前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也未给予利益相关者评论机会的情况下,宣布了改变EB-5移民投资者计划中投资者必须维持投资时间长度的新规则。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PA)的规定。
  2. 与现有政策和实践冲突:新规则与数十年的机构政策、现有的法规以及行业实践相冲突,这些政策和实践都是基于之前的EB-5计划规定,要求投资者在其有条件居留期间持续投资。
  3. 违反立法意图:新规则与EB-5计划的立法文本和国会的意图不符。国会在通过EB-5改革和诚信法案(RIA)时,旨在吸引外国投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高失业率地区创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
  4. 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USCIS的新规则严重损害了EB-5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IIUSA的成员,这些成员通过区域中心计划吸引了数十亿美元的外国资本,并在美国创造了成千上万的就业机会。
  5. 缺乏合理决策:USCIS在制定新规则时未能进行合理的决策过程,包括考虑问题的所有重要方面、可能的替代实施方案、决策的成本和收益,以及对投资者和区域中心的依赖利益。
因为新政“损害投资人利益”,IIUSA愤然发起诉讼,在其官宣中也是强调是为了维持EB-5计划的诚信: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就EB5Sir个人的理解,移民局该新政被推翻的可能性很大,不管IIUA能否能向法庭证明立法原意并不是要去除“拿到有条件绿卡之后”才计算2年投资维持期,移民局没有走正常的法规发布流程就是一个硬伤。

当然,IIUSA亲自下场,个人又感觉增加了诉讼难度,没有一个具体受到该政策损害的区域中心原告。这就牵涉到具体的诉讼技术问题了,要看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旦法官支持IIUSA的观点:

就算新法黑纸白字很清楚,将“拿到临时绿卡之后”这个前提条件已经去掉了,(虽然Grassley等参与法案谈判的议员没有一个认领这项变更),移民局正确的解读了新法案,可能也不得不走正式的法规发布程序才能推出该项新政。
就算等到走完程序正式推出之后,都到了EB-5再一个5年立法期了,再更新一次新法案排除这个对区域中心们而言的bug,就更容易了。
因此,对于新投资人们,EB5Sir再次奉劝,选项目不要把短投资期纳入权衡因素,因为,这项动了区域中心们奶酪的政策,很可能不保。

关于2年投资期的系列文章,请参考:

移民局官宣:新EB-5投资仅需2年!
2年投资期,移民局认真的吗?
新EB-5项目,2年就还钱?

新法投资人,建议尽量避免先上车再学习:EB-5的“答疑解惑”圈


PS. AIIA阻止移民局涨价的临时禁令(
最新进展:移民局涨价案
)未获法官批准,不过并不表示官司输了,下面进入诉讼环节,EB5Sir明后天再谈了。


IIUSA链接:

https://iiusa.org/blog/iiusa-files-federal-lawsuit-to-protect-eb-5-program-integrity/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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