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切弱势者是美德,无视自由是愚蠢
——警惕左翼思维范式
作者:黄裕生
在讨论社会改善的方向、途径问题上,人们充满分歧,而其中最常见的一个分歧就是:自由优先,还是弱势者优先?
一个社会存在的缺陷或问题通常都直接体现在弱势群体的规模与处境上。因此,无论是反思、批评一个现实社会,还是试图改善一个现实社会,人们通常都很自然地着眼于弱势群体或弱势阶层,认为只要改善了弱势群体的处境就可以改善整体社会,甚至进而认为,拯救弱势者就是拯救人类社会。所以,如果人类社会需要改善,需要克服存在的问题,那么,优先着眼于弱势者乃是解决之道。弱势者优先是近-现代以来人们观察、反思与展望社会的一种很流行的思想立场,我们可以称之为左翼思维范式。
在弱势者优先这种观念基础上,进一步叠加弱势者无辜、弱势者要求即合理等观念,便构成弱势者优越与弱势者正义的思想立场。我们或可称之为超级左翼思维范式。这种左翼思维在欧洲渊远流长,可以追溯至基督教,不过,我有另外的作品讨论这个问题,这里不详细展开。
与左翼思维相对应的另一种思维范式,我们权且称之为“普遍思维范式”,它不是从某一群体或某一阶层着眼,而是从普遍自由出发去观察、反思社会,以确立改善社会的方向与途径。这种自由不是私人的为所欲为的任性,而是指存在于每个人身上的普遍自由。真正的自由就是一种普遍自由。因此,我们也可以把“普遍思维范式”称为“自由思维范式”。
这里要问的是:何谓普遍自由?与弱势群体在直观与事实上可以被直接把握到不一样,自由是无法直观到的,也无法在事实上被理解;它像一个人的尊严那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却又是人身上最重要、最根本的东西。简要说,普遍自由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自由是指内在自由,它是存在于每个人身上而使每个人能够成为人的本质,也就是一种能够自主-自动的理性能力,哲学上也称为自由意志。每个健康的人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内在自由就会在他身上涌现出来,使他单凭自己意志就能够独立自主地行动。也正是这种内在自由使每个人能够与他人建立起相互敞开、相互理解、相互承认、相互期待、相互信任的伦理关系而进入人所特有社会。
在这种基于内在自由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里,每个人拥有这样一种普遍的自主行动空间:在这个行动空间里,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做一切自己想做的事情,只要他的行动不妨碍别人同样的行动。这个自主的行动空间就是一个人的普遍自由权。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个人的外在自由,我们称之为第二层次的自由。它可以由一系列法律条款来表达它的内容与边界。
第三层次的自由指一个人行使与实现第二层次的自由的现实能力,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由能力。这个层面的自由只是作为每个人都可能拥有与应当拥有的各种可能性能力而言,它是普遍的。但是,它在现实中却不是普遍的,总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比如,你在法律上虽有迁徙的自由权,但是,如果你没有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那么你就无法实现自由迁往城市的权利;又如,你虽然有权利考公务员、进高薪企业工作,但是,如果你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没有获得相应的技能,那么,你虽有权利却没资格,权利便停留在法律所保障的可能性之中。不过,这里要马上指出的是,这种作为法律所保障的可能性的自由权是更基础的,所以,也是更重要的,否则,你即便有高级行业、高薪职位所要求的能力,你也没有机会。
当普遍思维范式主张从自由出发去观察、诊断社会,实际上就是以自由为优先去反思改善现实的方向与途径。对于这种普遍思维范式来说,一个社会要得到根本改善不是首先只是关切弱势群体而把弱势群体置于优先地位,而是首先去充分激活、发展、维护与保障普遍自由,也即所有人的普遍自由权与一切可能的自由能力。在这种普遍思维范式看来,自由既是一切社会发展的目的,也是一切社会改善的最好手段;也只有基于普遍自由的社会发展,才可能为最大限度地惠及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础,从而解脱弱势者的弱势地位。
那么,为什么自由是一切社会发展的目的?因为就每个人都有内在自由而言,在逻辑上就会发现、并且应当承认,每个社会成员个体的生活、存在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社会或任何他人的单纯工具(手段)。因此,一个社会的发展与改善首先不是为了任何别的目的,而首先就为激活、发展与保障其成员个体的自由存在与自由发展。除此以外,社会的发展与改善没有其他更重要的目的。如果一个社会把其成员个体仅仅当其发展、改善的工具,那么,它必定在否定其成员个体的自由的同时,也否定了其发展、改善的意义;因为所有以损害、否定成员个体的自由为代价或前提的社会发展目的,都一定是伪目的,而不是真正的目的。真正的目的必定是善本身,但是,我们除了从社会成员个体的内在自由那里知道这种自由存在是善本身以外,我们无法知道任何其他事物是善本身,是价值本身。所有那些以牺牲成员个体之自由为代价的社会发展目的都一定是伪装的善:它或者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冒称的伪善,或者是被错误地想象为共同体之公共利益的假善。一个社会当然有公共利益,但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必以不损害其成员个体之自由为底线标准。越过这个标准的公共利益都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因为对于每个人来说,他最基本的公共利益就是尊重与维护其普遍的自由权与自由发展。如果一个人连基本自由权都没有,也就不可能在一个社会共同体里奢求任何其他利益。所以,如果说社会有什么最基本的公共利益,那么这个最基本的公共利益就是维护与捍卫所有成员个体的普遍自由在这个基础上,每个社会成员,也即所有社会成员才有可能进一步去追求和实现其他利益或其他的善。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没有自由就没有目的本身而没有善,因此,自由是社会发展与改善的首要目的。
那么,如果理解自由也是一个社会发展与改善的最好手段呢?一个社会要充分发展,最根本的基础与动力都在于其所有成员个体都能够发挥各自的天赋与才能,能够有机会依其意愿做自己最感兴趣的事物。而这只有在法律与制度设计上能够充分而有效地尊重与维护所有成员个体的自主行动空间即普遍自由权,才是可能的。唯有维护与保障了这样的自由,一个社会才可能在保持丰富多彩的同时保持不断发展的活力。相反,一个社会的成员个体的自由得不到尊重与保障,或者这种自主行动空间受到压缩,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成员个体发展自己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发展自己的机会得不到保障,他们展开其创造力的可能性空间被压缩。因此,一个没有自由或自由受到限制、删减的社会显然不可能是一个能得到持续发展与改善的社会,相反,必是一个停滞与退化的社会。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自由都是社会发展与改善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一个社会成员个体的普遍自由权得到尊重与维护的基础上,这个社会才有可能进一步去提高成员个体的自由能力,从而促进尽可能多的成员个体有能力根据自己的愿望去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事业,去冒险创造新事物。因此,一个能使其成员个体获得更高自由能力的社会也必定是一个充满创造生机而欣欣向荣的社会。
无论就自由权还是自由能力层面看,自由都是一个社会要保持发展与改善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手段。所以,对于社会的发展与改善来说,自由优先于一切。这并非意味着普遍思维范式不关心弱势群体,而是它认定,只有通过解决尊重、维护与发展社会成员的普遍自由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弱势阶层的弱势处境。简单说,对于普遍思维范式来说,唯有普遍自由能解救一切弱势者。
但是,自由优先,恰恰是最不容易被理解的,因为要理解自由及其优先性,需要必要的思想能力。
由于自由的不可见性与非事实性,众人通常对自由充满误解与不解,甚至对自由满怀恐惧乃至恶意。在特权越多的社会里,人们对自由越充满误解与恐惧。这是因为在特权流行的社会里,自由从来都被叙述为秩序与面包的对立面。这导致沦为弱势者的众人常常在为使他们沦为弱势者的机制辩护,甚至热爱那种机制。由于无法理解自由及其优先性,在枷锁里的人们却不知道自己身上被安放了枷锁,在囚室里的众人却不知道自己被囚禁着,以致他们甚至为给他们安放枷锁的人唱赞歌,在囚室里仇恨囚禁者的敌人,在被践踏中咒骂为他们伸冤的良知。
而在理论上,由于无法理解自由及其优先,人们很容易滑向公平优先、平等优先、正义优先,进而滑向弱势者优先、弱势者正义的极端左翼思维范式。
但是,没有自由,又如何定义公平、正义、平等呢?自由缺席,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无法达成基本共识,在实践上则只能由特权者定义。结果必是正义即是非义,公平即是不公,平等即是特权。
如果说左翼理论预设了弱势者优先,那么左翼学者则常常以弱势群体的解救者自居,并在这种解救者的自任中获取神圣的使命感与巨大的道德优越感。这种道德优越感又与这样一系列观念预设相互加持:弱势者无辜、弱势者正义、弱势者就是被压迫者。但是,左翼理论的这些观念预设首先在理论上存在问题。
单就逻辑上分析而言,首先是,并非所有的弱势群体都是因被压迫而沦为弱势群体。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社会不需要关切与照顾这类弱势者。但是,需要关切他们是一回事,是否是因为压迫才导致他们成为弱势者又是另一回事。
其次,弱势群体的出现并非只因为有一个共同的压迫阶层,还因为他们相互压迫。
第三,弱势群体越庞大,他们遭受的压迫越可能不是来自具体的阶层或个人,而是来自否定或压缩自由的制度安排。接受与容忍这种制度安排,是弱势群体的选择,因此他们并非完全无辜的。
在任何社会里,弱势群体都需要关切、帮助与救济。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特别是在任何一个坏的社会里,没有一个阶层是无辜的,也没一个阶层是天然正义的。当左翼理论把弱势阶层或者任何一个阶层视为无辜的被害者,进而把这一阶层直接视为正义,把他们的要求当作天然正当的,因而解除他们的弱势,回应他们的要求就是造就更善、更正义的未来,那么,这种左翼思维范式必然导致社会无法承受的一系列后果:
首先在理论上必导致自相矛盾的特殊主义与价值相对主义。任何一个社会阶层的处境、意志与利益诉求都有其特殊性。当人们把一个阶层的意志与诉求预设为天然正当与合理时,这一阶层的特殊性也便有理由被当作观察、理解、评判社会的依据与标准。但是,由此提出或确立起来的原则无法避免不是一种不涵盖甚至排斥其他社会阶层的意志与利益的特殊主义原则。这种特殊主义原则必定首先在价值观上引起相对主义而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比如,攻击被视为弱势群体的非裔或穆斯林的言论会被判定为一种歧视,而攻击被视为富有群体的犹太人的言论则不被视为歧视。如此一来,一切普遍性原则(比如,族裔平等、禁止种族歧视等等)都将被瓦解。
其次,在政治上必导致不公平的例外政策。如果弱势者优先,那么,政策就有必要向各种弱势群体倾斜,直至把所有群体拉平。比如,工作岗位、大学录取甚至考试方式与成绩评定、职务晋升等等,都必定或者向弱势群体看齐,或者按弱势群体的比例匹配,或者差别对待。其结果要么造成对其他社会群体新的不公平,要么使整个社会陷入低效甚至荒诞。比如,在一些大学出现这种荒谬现象:在学期考试中,不能给被视为弱势族裔的学生打低分,否则就是歧视。
第三,在法律上必导致阶层特殊法而否定普遍自由法,从而妨碍或威胁基于普遍自由法的法治。一个社会要成为法治社会,除了政治制度的设计要使所有政治权力都在法律下运转外,一个首要前提是它的基本法必须是一种普遍法,也即出于所有社会成员个体共同的普遍意志的法,而不是出于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或特殊群体的意志的法。这种普遍法之为普遍法就在于它的双重普遍性:1.所有人遵守它时,人们不会相互反对;2.人们不遵守它时,会陷入自相矛盾。但是,基于弱势群体即正当而确立的法律必定把这一群体的利益与意志置于优先地位,而由此确立起来的法律无法保障其双重普遍性。尤其重要的是,当然弱势群体的意志与利益可以被预设为天然正当,因而可以被视为国家法律的依据时,逻辑上与实践上也就无法避免与阻挡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可以被悄然置换为其他阶层或群体的意志与利益。其结果就是无法避免特权法成了“普遍法”而流行于左翼思维范式的社会。于是,一种悖谬的现象出现了:弱势者在弱势者优先的法理社会里成了法律下的贱民。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左翼思维范式无法避免妨碍法治社会的建立。因为一个法律上允许特权与贱民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远离法治的社会。
第四,以上三个层面的结果最后在社会上必导致阶层或群体(包括族群)之间的分裂乃至冲突。因为无论是价值观上的相对主义,还是政治上的各种例外政策,以及法律上实际的特殊主义法理,不仅使社会缺乏联合与团结所需要的普遍性基础,反而使社会陷入于部落化、阶层化。当一个社会不为人们提供或者无法为人们提供在普遍性原则下完成一种共同体的普遍身份的认同,人们就依凭各种特殊原则在各种特殊群体中完成一种部落化的特殊身份的认同。于是,一个社会里千差万别的各种群体、各个阶层之间的分裂乃至撕裂也就难以避免。在北美流行的“身份政治”就是一种典型的左翼思维范式,它不仅使弱势者首先在弱势群体、弱势族裔中认同自己的身份,而且使弱势者正当得甚至不能批评其弱点或缺陷。这种左翼理论所倡导的观念与所制订的政策已经在现实中造成严重的族群撕裂与阶层分裂。
从世界范围与历史经验来看,以一个弱势群体或被伪装为弱势群体的一个特殊群体为优先的左翼思维范式,以及基于这种思维范式提供出来的理论总存在着这样的危险:这就是把社会带向非普遍法的方向,从而带向非法治的方向,而这也就意味道着把社会带向特权,带向分裂与瓦解。
所以,关切弱势群体的左翼理论值得尊重与肯定,但与所有理论一样,它需要有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能否定普遍自由以及普遍权利平等的原则。只有在尊重与捍卫普遍自由这一前提下,左翼思维范式与左翼理论才能克服它的危险。
值得同时指出的是,正如左翼理论有边界一样,任何地方的弱势群体一方面需要关注与帮助,同时也需要警惕。他们并非就是正义本身,更非他们的主张就是正当的。比如,最近出现的“造反有理,打倒民营企业家”等,就出自弱势群体的呼声。但这种呼声是值得高度警惕的。因为它一旦成了行动,不仅必葬送改开四十年取得的所有成就,也必把国家再次拖入野蛮的深渊,一切个人与国家的梦想都将破碎。
理论上过度为弱势者正义辩护,很可能就是在颠覆正义,颠覆文明。这是所有左翼理论都需要警惕的。
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弱势者都需要关切,但是,在任何地方,改善一个社会的出路在根本上首先不是关切弱势者,而是关切普遍的自由,不是还弱势者以正义,而是还所有人以正义。关切弱势者的正义甚于关切普遍自由的学者或人士很容易成为冒充神的僭越者,甚至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落入伪善者:一方面自任为弱势者的解救者,另一方面却轻视甚至无视人的普遍自由,而正是这种普遍自由才是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个人最基本也最基础的善,没有自由这个善,所有其他的善都会成为恩惠而成为不可能的。
左翼思维范式几乎是全世界的知识分子的主导性思维范式。但是,从上面的讨论可以发现,这种思维范式值得重新审视与评估。把弱势者置于优先地位,这使左翼思维范式看起来颇为崇高,人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它可能的危险,忘记对它保持必要的警惕。对它在实践上可能导致的社会分裂、在法律上可能导致对普遍法以及基于普遍法的法治的威胁与破坏、在政治上可能导致新的不公与特权,永远有必要保持警惕;特别是对它在给予弱势群体以优先性时可能对普遍自由的忽视保持高度警惕。
对弱势者的同情与关切是美德,但是,无视甚至否定自由则近乎愚蠢。因为无视自由,不仅对弱势者的关切永远只是关切,而无法改变弱势者的弱势,无法还弱势者以公正,还可能给弱势者带来灾难。因此,我愿意再说一遍:要改善社会,要还弱势者以正义,与其弱势者优先,不如自由优先。
【作者简介】黄裕生,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第一哲学、德国哲学、宗教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比较哲学。著有《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摆渡在有-无之间的哲学:第一哲学问题研究》《权利的形而上学》《哲学与宗教的相遇》等。

排 版:李志萍
审 核:曲经纬
    插 画: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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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思想经验世界,以思辨观照天下; 
言由衷之言,不避有失;
究普遍之理,无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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