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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具体做法包括:
  • 年底前修订完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 明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内外资准入标准一致。
在此之前,10月12日,总理也同样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另外,2018年全国版负面清单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中也早已提及内外资一致原则。这一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进一步明确,对于外资来说无疑是一重大利好。
外资准入当前的基本依据就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初是统一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划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未被列入的视为“允许”类。2017年7月28日,发改委、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提出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部分原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行业,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采用内外资一致原则,采取备案管理;负面清单内禁止外资的领域,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内非禁止的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
当前,除了负面清单,一些行业也会另行对外资准入再作细化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外资企业想要进入我国某领域市场,除了要看该领域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或“禁止”类,还要看该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对外资进入有额外规定。较为典型的有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和航空行业等。
如今,一旦负面清单外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取消之后,外资进入时只需要看一张负面清单,便于理解,也显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
本文纲要
一、负面清单外,不得专门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二、可能会被清理取消额外规定的典型行业
三、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搭VIE“绕道”负面清单的行为是否会得到更规范的监管?
一、负面清单外,不得专门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之前,国务院就曾发文要求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今年的全国版负面清单也在大量精简的同时删除了“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明。
国务院发文:负面清单外,不得专门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今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明确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其中强调:“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明确内外资一致原则
今年的负面清单全国版随即大幅放宽市场准入,精简负面清单,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
  • 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 基本放开制造业。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 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同时,统一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删除了“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明,按照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可能会被清理取消额外规定的典型行业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和航空行业是较为典型的两个行业,除了负面清单对这些领域作外资准入限制外,各自还有诸多行业规定对外资持股、经营、许可等作细化规定,很有可能成为此次清理取消的目标。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
负面清单规定,电信属于“限制”类,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进行了限制;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属于“禁止”类。
2018年全国版: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九)电信:25.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互联网和相关服务:26.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另外,还有行业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设立形式、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和资质要求、审批流程等都做了严格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第二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342号)针对部分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333号令的情况,又对“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为作了补充要求: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航空行业
对于航空领域,负面清单除了禁止外资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外,其他领域都只作了限制性要求:
2018年全国版: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五)航空客货运输:20.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十六)通用航空服务:21.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七)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2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23.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而行业规定方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对负面清单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后续的一系列补充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放开。另外,针对通用航空的经营许可、运行规范、配套业务等,也都有专门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三、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搭VIE“绕道”负面清单的行为是否会得到更规范的监管?
原先外资要想进入这些被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领域,普遍采用搭建VIE协议控制架构此后一旦放宽外资准入,外资可以直接进入某些领域,也就不需要再通过VIE“绕路”。而对于某些完全禁止外资进入的特殊领域,可以通过行业规定进行“围堵”。目前就有教育和网络游戏运营等领域的行业规定明令禁用VIE。
教育领域,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严格规范了协议控制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禁止外资直接或实际控制等间接方式进入义务教育,禁止集团化办学的通过协议控制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无疑对现行VIE架构的稳定性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影响,消息一出,在美上市和港上市的内地教育股集体重挫,多只跌幅逾30%。
网络游戏运营领域,2009年9月28日由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也明确禁止了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VIE架构运用。
此次提出要“全面清理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内外资准入标准一致”。要真正实现对外一张“负面清单”,唯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原先分散在行业规定中对外资准入的要求整合进负面清单,或者是更进一步直接将各行业规定中对外资准入的限制给清除。而无论如何,在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需要更完善的监管配套。今日商务部在新闻发布会上已经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外国投资法》的立法进程”,此前2015年夭折的征求意见稿或将在今年正式出台,相信届时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也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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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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