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外汇部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昨晚,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本文纲要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二、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8年版负面清单
四、2018年版负面清单 修订说明
五、2018年版负面清单 全文
六、延伸阅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以更大力度推进对外开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答记者问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为了解2018年版负面清单有关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各界都很关注2018年版负面清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扩大对外开放工作。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开放步伐,已经将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措施减少近三分之二,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对外商投资审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基本实行备案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积极吸引外资措施,构建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我国在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排名中保持前两位,也是全球第二大引资国。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国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我们以更大力度推进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进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中国将采取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上半年完成负面清单修订。为贯彻落实主席在博鳌论坛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进一步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
问:2018年版负面清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有哪些考虑?
答: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修订负面清单,总的原则是以更大力度推进对外开放,不仅是清单长度要缩短,更重要的是推动重点领域开放,推出有标志意义的举措。2018年版负面清单的主要特点:一是全方位推进开放。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共22项开放措施。二是大幅精简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保留48条特别管理措施,比2017年版63条减少了15条。清单条目少了,相应地将进一步缩小外商投资审批范围。三是对部分领域开放作出整体安排。2018年版负面清单,列出了汽车、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路线图时间表,逐步加大开放力度,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我国经济发展是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是不断扩大开放的过程,随着产业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更加完善,已经具备更高水平开放的基础。通过新的开放措施,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投资合作,开展更广泛的资本、技术、管理、人才交流,从而在更大范围实现互利共赢。我顺应时代潮流主动扩大开放,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全球,希望与世界各国共同努力,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问:2018年版负面清单主要开放措施有哪些?
答:2018年版负面清单,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主要开放措施包括:
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我国服务业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竞相涌现,但发展水平、市场机制、服务供给有待提升。本次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服务业开放是重点。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二是基本放开制造业。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的领域,为进一步开放奠定了良好基础。2018年版负面清单,基本放开了制造业。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问:请介绍一下落实负面清单的具体管理要求。
答:参照国际标准,2018年版负面清单以统一、透明的方式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2018年版负面清单实施后,2017年6月28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二、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6月29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深入解读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此次新版外资负面清单有何亮点?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习近平主席在今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深刻指出,实践证明,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要求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修订。商务部会同各个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昨天,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出台了,兑现了中国领导人对世界投资者扩大开放的承诺,再次彰显了中国政府主动扩大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做法的坚定决心,彰显了中国持续推动经济全球化,实现携手共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
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开放力度大,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限制措施减少到48条,减少近四分之一。
尤其是一些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领域,结合我国产业发展水平,大幅减少外资限制。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制造业领域,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取消船舶、飞机设计、制造、维修等各领域限制,基本形成全行业开放。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负面清单的透明度、规范度。
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统一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删除了“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明,按照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前不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特别提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国际化水平。
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借鉴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体例与形式,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独立出来,单独发布,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列表方式列明了股权比例、高管要求等主要的外资限制措施。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8年版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主席在博鳌论坛上重要讲话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28日以第18号令,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发布实施2018年版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外开放战略部署,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新一轮开放为扩大吸引外资、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创新力量将注入新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深层次改革,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力支持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
2018年版负面清单,由原来63条减至48条,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二是基本放开制造业。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2018年版负面清单积极探索开放新路径、新模式,对汽车、金融领域开放作出了整体安排,实行不断开放,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2018年版负面清单统一列出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四、2018年版负面清单修订说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的修订,并单独发布。
2018年版负面清单,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 
1.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3.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4.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5.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6.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7.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8.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9.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  
10.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1.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2.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3.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14.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5.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16.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7.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18.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9.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2.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此外,2018年版负面清单采用了表格形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了分类。
五、2018年版负面清单全文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下为清单全文: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  
渔业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三)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5.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四)  
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及开采辅助活动  
6.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7.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8.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五)  
印刷业  
9.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六)  
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业  
10.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七)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  
11.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八)  
汽车制造业  
12.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九)  
通信设备制造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十)  
其他制造业  
14.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一)
核力发电
15.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二)
管网设施
16.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三)
烟草制品
17.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四)
水上运输业
18.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9.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五)
航空客货运输
20.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十六)
通用航空服务
21.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七)
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
2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3.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八)
邮政业
24.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九)
电信
25.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6.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二十一)
资本市场服务
27.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8.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十二)
保险业
29.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三)
法律服务
30.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二十四)
咨询与调查
31.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2.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研究和试验发展
33.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34.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十六)
专业技术服务业
35.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二十七)
野生动植物保护
36. 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二、教育
(二十八)
教育
37.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38.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二十九)
卫生
39.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十)
新闻出版
40.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41.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三十一)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42.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43.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三十二)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44. 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三十三)
文物保护
4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十四)
文化娱乐
47. 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  
48.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六、延伸阅读
一、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透露将出台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除了公布贸易战的进展之外,还透露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分为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在金融、汽车、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领域取消或者放宽外资的限制。新的负面清单将于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这是继发改委答记者问之后,商务部的又一表态。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开始加速,负面清单加速出台,部分权限下放至省,支付、征信大门陆续打开,地方政府开启流入试点。流入的大门逐渐开大,流出的大门也值得期待。
二、发改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 | 国家发改委
4月17日,发改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表示上半年就将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使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尽快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末,发改还不忘怼一下美国:此前博鳌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外资准入,但不适用于那些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本次的负面清单加速出台,发改也不忘澄清下这与美国贸易战的压力无关。
问:博鳌论坛上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如何落实这些举措?能否透露一些消息?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博鳌论坛上的重要讲话,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展示了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愿景、新蓝图,受到国内外高度评价和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讲话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各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落实具体措施,通过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使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尽快落地。
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我国大幅度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的重要文件,今年上半年将尽早公布实施。
  • 新的负面清单包括分别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两张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比全国的负面清单开放力度将更大。
  • 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包括已经宣布的金融、汽车等行业开放措施外,还将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市场高度关注领域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
  • 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将公布2018年的开放措施外,还将公布未来几年的开放措施,这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同时大大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亟需我们在重大开放问题上取得突破。这些年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也为高水平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新一轮开放将有力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激发更大市场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问:各界都很关注汽车等制造业开放问题,请问在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有什么具体考虑和安排?
答:博鳌论坛上宣布了我国扩大制造业开放的重大举措。制造业开放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的领域。40年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在一定发展基础上,只有开放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只有开放才能倒逼企业创新,只有开放才能集聚国内外资源。
目前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下一步扩大开放的方向很明确,就是要实现全面开放。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把制造业开放作为一项重点。
——比如,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
  • 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
  • 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
  • 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 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限制。
——又如,船舶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
——再如,飞机制造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制造业是全球产业分工合作的主要领域,无论是传统制造业,还是高新技术制造业,都要在开放环境中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最大化。
中国全面开放制造业,就是表明我们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的鲜明态度,旗帜鲜明地支持经济全球化广泛深入发展。
我们也希望,通过制造业全面开放,支持中外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下实现共同发展,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更广泛更多元的资本、技术、管理、人才交流合作。
三、金融业开放新机遇
  1.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负面清单内部分权限下放
根据新华社,5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措施,推动我国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升级。会议明确,在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要求今年7月1日前要完成修订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工作。将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下放至省级政府审批和管理等。
2.外汇管理与负面清单联动
实行试点后,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从境外收入的资本金、借入的外债、或者是境外上市调回的资金,可以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直接在广州或珠海的银行办理结汇和境内使用,而无需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这是继今年3月8日深圳实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深外管[2018]20号)之后,广东也开始实行的便利化试点。
与此前深圳的试点相比,准入条件方面取消了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的要求,且无外汇违法违规的标准从三年降低到了两年,但新增了经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要求。
这标志着外管与发改、商务等部门在负面清单管理上开始联动,而上文提及的负面清单的进一步放宽也会影响到外汇管理的适当放宽。
3. 打开支付和征信大门
根据经济日报,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了世界第一公司(WORLD FIRST)支付业务许可的申请,标志着我国支付市场对外打开大门。
同一天,人民银行收到美国三大征信公司之一的益博睿公司(Experian)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申请,我国征信市场将迎来首家外资公司。
4. 开展QFLP试点、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近日,江苏省发布《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7号),明确:
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制定试点方案;
在加大招商选资方面,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跨国公司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按照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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