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4日,江苏南京,一桩有关滨海湿地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起诉方是我们所熟知的自然之友——云南绿孔雀案的主角。
诉讼的中心议题是“连云港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连云新城岸线修复工程”的合理性。
连云港所在的江苏沿海地带,是典型的淤泥质海滩,这里是勺嘴鹬等7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鸟、半蹼鹬等8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鸟,以及6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中的“近危”“易危”“濒危”甚至“极危”物种的自然栖息地。
种类和数量众多的水鸟在临洪河口滩涂觅食
立案之时我们关注此事,发现这个打着“修复工程”名号的项目,想要把这块滩涂改造成蓝天、碧海、金沙的“蓝色海湾”,而这样的海湾将让在此生活的鸟类失去家园(详情可戳:挂羊头卖狗肉?“生态修复”是搞开发还是真修复?
时隔半年,这个案子传来了新消息,却不是好消息,以修复为名的破坏并没有终止——

自然之友提起诉讼之后,开发商对现有施工方案进行了所谓“优化”,然而,这些“优化”仍然无法避免造成水鸟觅食地的丧失。不合理的施工应该停止
去年年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保护生态环境有了新手段——生态环境禁止令。
为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继续扩大,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更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害,自然之友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禁止令申请书》。
战斗还继续,这一案件也需要大家持续的关注,期待发展和生态保护实现良性平衡。

1月6日,自然之友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禁止令申请书》,针对2021年5月24日立案的连云港滨临洪河口滨海湿地破坏一案,请求法院依法作出禁止令,责令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位于连云港临洪河口滨海湿地的“蓝色海湾”项目的全部建设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环抱堤、铺设沙滩、吹沙作业、硬化填埋自然滩涂、种植不适宜湿地生态系统的树木等行为。
自然之友在2021年12月中旬的现场调研中发现,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临洪河口滨海湿地建设的“蓝色海湾”项目,已经对众多珍稀水鸟赖以生存的觅食地造成严重破坏,且项目施工仍在进行中。
如果继续建设,将导致珍稀水鸟现有的自然觅食地丧失其生态功能,对珍稀濒危水鸟以及当地的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生态影响,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正在建设的“蓝色海湾”项目所处的临洪河口滨海湿地,是勺嘴鹬等7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鸟、半蹼鹬等8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鸟,以及6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中的“近危”“易危”“濒危”甚至“极危”物种的自然栖息地。
对于珍稀水鸟来说,完整、安全且食物充足的自然栖息地是维持其生存繁衍的首要基础条件,并且迁徙鸟类对繁殖、迁徙停歇及越冬的栖息地都有着极高的“忠诚度”,即它们年复一年地重复利用一个固定的区域,因此某个区域栖息地的丧失和质量下降可能对这一鸟类带来致命的影响。
自然之友提起诉讼之后,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现有施工方案进行了所谓“优化”,然而,这些“优化”仍然无法避免造成水鸟觅食地的丧失。项目建设的环抱堤内的自然滩涂是珍稀水鸟的重要觅食地,现已被人为填高,已经直接造成近大堤区域的水鸟觅食地丧失。
环抱堤和岸线修复工程项目完成建设后,直接和间接破坏的珍稀水鸟自然觅食地将超过1500公顷,对于高度依赖该片自然滩涂觅食的珍稀水鸟来说,可能导致部分珍稀水鸟种群数量不断下降甚至消亡。
2021年12月18日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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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滨海湿地修复区近岸处已种植的树木
中图:工程近岸处已开始铺设约1米高的沙滩,自然滩涂已经被填埋
右图:正在铺设中的环抱堤
2021年12月19日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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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东西两侧环抱堤尚未围合,中央留有约一百余米的缺口。缺口处仍有船只在吹沙作业,画面中央的黑点是觅食的鸟群。在工程结束后,环抱堤内残存的鸟类觅食地将不复存在。
中图:十余辆载满石块的卡车在环抱堤上行驶作业,这些石块将用于堆高环抱堤。画面中央密密麻麻的白点和黑点是在环抱堤内觅食的鸟群。工程结束后,环抱堤内将存蓄4米高的深水,目前残存的鸟类觅食地将不复存在。
右图:载满石块的卡车在环抱堤上行驶。近岸处的天然滩涂原本是水鸟觅食地,目前滩涂已被吹填抬高,为铺设人工沙滩和营造绿化带做基础。
自然之友及环保组织“勺嘴鹬在中国”在现场调查中还发现,项目规划的“滨海湿地”近大堤区域正在种树,事实上,该区域并不适宜种植树木,种树将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
如按照目前的方案继续建设,不仅会造成水鸟现有的栖息地持续丧失,也将影响和破坏后续可以开展科学的生态修复以弥补项目生态影响的潜在栖息地。
滩涂上的小青脚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IUCN濒危物种)
“蓝色海湾”项目名为“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但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修复生态环境的目标,反而破坏了原有的具有丰富生态功能的潮间带生态系统,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停止该项目建设可以使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生态环境免受不可逆的破坏。由于该项目资金为国家资金,停止项目的建设可以防止国家资金浪费在破坏生态的项目上,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自然之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提出禁止令申请的依据是《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其中,今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
希望能够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继续扩大,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更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滩涂上的半蹼鹬。以修复为名的损害必须停止,为珍稀鸟类留住赖以生存的家园
新的保护政策——生态环境禁止令
去年年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保护生态环境有了新手段——生态环境禁止令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依据,回应环境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保全措施的特殊需求,对生态环境禁止令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生态环境具有一旦受到损害,难以恢复到原有状态,甚至完全丧失生态服务功能的特点。因此,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非常重要。《规定》明确:
第一条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可以根据裁定内容制作禁止令张贴在被申请人住所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并可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扫码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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