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解读《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
文:FinTaxLegal
前言
本期本文将结合协会现行规则,重点解读信息变更报送及自律管理要求的变化解读,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相关的重点变化我们在第一篇中已做解读,本文就不再赘述。若您对新办法中某条款有疑问,欢迎在文章末尾添加我们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或您可以直接在公众号后台留言,我们会尽快为您做出答复。
作者 | FinTaxLegal
一、私募基金变更信息报送
01
细化备案信息变更,基金类型或
可变更
新办法:
第五十五条【备案信息变更】私募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二)私募基金类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四)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五)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终止办理变更,并说明理由。
旧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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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规定基本为协会现行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私募基金类型”。此前,协会并未明确私募基金可以变更基金类型,但在此处却将私募基金类型变更列入备案信息变更,这很可能代表着协会可能已经为基金类型变更做好了准备。
02
明确变更管理人处理路径
新办法:
第五十六条【变更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拟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达成有效处理方案。
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者处理方案的,应当向协会提交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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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规定可谓是私募基金变更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本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变更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此外,明确在无法按照规定和合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即,若基金变更管理人,要么提交符合规定和合同的相关文件,要么提交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03
细化基金清算报送要求
新办法:
第五十七条【基金清算报送】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开始清算、清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以下信息:
(一)清算承诺函;
(二)清算公告或清算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旧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重大变更和清算)》规定:“清算开始应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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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规定独立成条为现行规则的细化,体现出协会比以往更加重视基金的清算工作。并且本规定明确清算后的基金不得再投资,以免进入清算的基金被再次使用。
04
新增市场化推出信息报送
新办法:
第五十八条【市场化退出报送】私募基金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风险等情形无法正常退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处置、分配基金财产;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进行纠纷解决;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私募基金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退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专项机构组成情况、相关会议决议、财产处置方案、基金清算报告和相关诉讼仲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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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规定为新增规定,针对于与市场上一些“不负责”的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保障这些基金投资人的权益。但似乎与我们平日认为的“市场化退出”内涵大不相同,措辞似乎不大合适。
二、自律管理
01
新增自律管理措施
新办法:
第六十六条【责任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的,协会撤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协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限制业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视情况要求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一)因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协会暂停备案,情节严重;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三)被协会采取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的措施;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限制相关业务活动;
(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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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明确协会可以对一些严重违背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机构或人员做出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其中,“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在新办法第七十五条中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机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措施。
对于相关人员可以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措施。
另外新办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私募基金股东、合伙人实控人在严重违反新办法的情况下协会可以对其做出自律管理措施,第六十八条、六十九、第七十条明确管理人在严重违反新办法、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及基本的信义义务的情况下协会可以对其做出自律管理措施,本文在此便不再赘述。
02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新办法:
第七十一条【中介机构责任条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不再接受该机构、人员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管理措施,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一)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
(二)通过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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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规定旨在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有效打击“黑中介”,建立稳健有效的市场环境。
03
细化诚信公示内容
新办法:
第七十二条【诚信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公示,提示风险: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二)私募基金运作、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出现异常;
(三)处于协会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失联状态:
(四)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应予公开的行政监管措施;
(六)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协会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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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规定对现行规则中的管理人“诚信类公示”内容的进行了整合及扩充,新增“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出于规范整改或风险处置原因被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并没有指出对于诚信类公示的情况是否在满足一定条件/合规运作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公示。
04
明确风险处置路径
新办法:
第七十四条【风险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危害市场秩序的,应当妥善处置和化解风险,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承担追加出资、清收基金资产以及安抚基金投资者等风险化解的责任。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前述主体报送自查报告、提交风险处置方案、定期报告风险化解情况、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鉴证报告、商定程序报告等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和私募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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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和关联管理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承担追加出资、清收基金资产以及安抚基金投资者等风险化解的责任。但正如业内所说,此规定写法有些乱且与前述若干自律措施略有不同。
三、小结
新办法的解读到此就告一段落了,从目前修订稿来看,新办法新增的内容非常多且有很多细节之处需要注意。期待协会后续的正式稿中会对部分不明晰的问题做出解答,也期待出台过渡期政策使现行管理人有足够的时间去满足新规。
后续FTL将会持续关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届时还会再做出解读,敬请关注。若您对新办法仍有疑惑,欢迎扫描文末二维码添加我们的微信或您可以直接在公众号后台发送问题,我们将尽快为您做出答复。当然,如果您有其他财税问题或是私募基金架构设计等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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