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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法案,是以大区域中心利益为优先,损害其他群体特别是排期中的老投资人利益为主基调的一部恶法。
其中一大恶是签证预留,另一大恶则是再投资。
按照老移民法案,对于再投资仅有的,可能涉及的法条规范是:EB-5投资,在有条件绿卡期间应该维持在风险中(at risk)。
在过去几年,移民局就此演绎一整套再投资的规定:再投资-政策及对策汇总|更新版(2020年10月)
简单整理下移民局对于再投资的规定:

1. EB-5投资必须始终位于风险中,直到有条件绿卡期间结束;
2. 必须在现有区域中心的地域范围之内;
3. 必须通过现有NCE(新商业企业);

4. 再投资不能通过二级证券市场(股票/基金等);

从一句法条,演变成一整套的再投资实施法规,移民局并没有完全合法的依据。因此,有可能的话,这套实施规定是有可能被起诉,被挑战的。

而移民局对于再投资的规定,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

1. 移民法并未要求在有条件绿卡获得之前,EB-5资金一定要“at risk”;
2. 由于移民局要求再投资的时候,不能换区域中心,必须维持在同一NCE进行再投资。因此,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再投资的谈判中,由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而带来的谈判地位不对等问题,EB-5投资人没有任何主动权,只能被动接受区域中心所选的项目,否则除了退出几乎没有任何办法,根本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几年前,再投资实践刚刚开始之际,上述两个问题其实已经凸显出来,也因此有过投资人上书移民局要求修订其政策的倡议信:致移民局的再投资联名信

虽然,移民局并未采纳,但是理论上而言,只要移民法没有明文要求,移民局对于再投资的规定都有可能是对移民法的过分解读,有可能在后续的实践中通过司法系统被推翻。

不过,现在这种可能已经成为泡影。

游说起草EB-5新法案的强大区域中心利益团体,已经通过新法律中的具体法条,来锁定了再投资的条条框框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 EB-5投资必须始终位于风险中,直到有条件绿卡期间结束;(同移民局规定)
2. 必须通过原有的NCE;(同移民局规定)
3. 必须已经创造了足够的就业;(超出移民局规定)
4. 可以不受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限制,到全国各地;(唯一放宽的) 
5. 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关停区域中心;(超出移民局规定)
而曾经,IIUSA并不控制立法权限的时候,并不是这样向移民局提出意见的:
他们那时曾经提议过:
按照移民法,NCE的投资没必要再次进行有风险的投资
再投资必须在同一NCE和区域中心,也不妥当
但是,当他们有权利游说立法的时候,他们并不在意这些了,他们只关心“在风险中”的EB-5投资,必须通过他们,还能继续为他们所掌控,继续谋得最大利益。
所以,这两天有投资人问我,再投资的风险是什么?我的回答是:区域中心。
因为你没有选择,负责任者会寻求稳妥的再投资项目,但凡不能经受利益诱惑那么一定会去寻找回报最高的项目,高回报 = 高**,就不用再解释了。
PS. 4月5日GGG区域中心将举办在线讲座,IIUSA的Director将参加,在美国的投资人可以报名参加,大家听听他怎么讲新法案的吧。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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