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庭审信息,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的证据中,包括法子英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同案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能用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使用吗?
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认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意味着证据只需要对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并不限于八种法定证据分类。陈瑞华教授则认为二者是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的有机统一。实务中,确实有些证据无法精确归类于八种法定证据,比如审计报告、物证价格认证、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等。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采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八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但是,即使符合法定形式,也仅仅具有了证据资格,未必就可以据以定案,因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还要考察其真实性。
会见笔录具备法定证据资格
法子英的辩护律师会见法子英时所做的会见笔录(文中简称会见笔录),内容是否真实暂且不谈,可以确定的是并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理由如下:
(一)会见笔录不具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法定程序形式要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以法定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并不是所有对被告人语言的记录都属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都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来使用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是对法子英语言的记录也是一种在纸面固定的言辞证据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在刑事立案以后、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规定的场所、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如实记录辩解、必要的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即使是行政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用作指控犯罪的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证据转化才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就更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会见笔录显然也不是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词。
(二)会见笔录也不属于证人证言是否可以将法子英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理解为法子英辩护律师向法庭所作的证言?或者,法子英的辩护律师能否就其会见时了解到的劳荣枝案的具体事实、细节,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以证人身份作证?
对此,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其证实内容并非直接来源于证人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叙述,这种证人证言属于典型的传来证据,不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会见笔录属于“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吗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其调查取证前必须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即,被调查人明确知道律师的调查笔录将用作司法证据。同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法定的——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虽然劳荣枝不是法子英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甚至同案犯之间有时还存在着“你死我活”的利害关系,辩护律师为实现自己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也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但本案中的会见笔录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同于辩护律师的调查笔录。
众所周知,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通常仅用于辩护律师工作之用,记载的内容完全取决于辩护律师个人习惯,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要求,也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监督,是否告知被会见人应当如实供述、可以提出辩解、应当依法核实笔录内容并承担相应后果等等权利义务,以及告知效果都难以得到保障。
侦查人员有公权力加持,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待自己的供述笔录会更加严谨;对待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状态通常比较放松,一般并不会认真核对笔录内容。更重要的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有可能引导辩护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开展辩护工作,在会见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差异或者大相径庭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会见内容及其笔录的真实性存在风险,属于业内常识。
从理论上讲,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一般仅用于辩护工作所用,通常认为属于私权利范畴,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事原则;但指控犯罪使用的笔录证据属于公权领域,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以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作为指控证据,没有法律授权。
三、假如会见笔录是证据其证明力应如何评判
如果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论是直接证实还是间接证实,也不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作指控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查证认证,是审判阶段要解决的问题,那么不具有法定证据形式甚至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也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又因为会见笔录一般不属于排非规则当中的非法口供,不是排非的对象、肯定会进入庭审阶段诉讼参与人的视野当中,辩护律师除对会见笔录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外,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会见笔录的证明力问题。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口供(自白)补强”规则。无论是口供还是自白,无论是被告人本人的口供还是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都不能单独据以定案,都需要补强。
荣枝是不是法子英故意杀人案件的帮助犯是劳荣枝案中最重要的案件事实之一对劳荣枝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应遵循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孤证不能定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规
从检察机关使用法子英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这种罕见的情况来看,可能指控劳荣枝参与法子英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是薄弱的。且不说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并不能直接用来证实案件事实;会见笔录不具有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性也有待考查等等问题,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无论是会见笔录还是法子英的辩护律师以证人身份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都属于孤证。
即使会见笔录或者律师作证的内容得到了法子英的亲自确认因二者属于同源性的证据相互间不能起到印证作用仍然应当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
检察官不宜在公开采访中发表带节奏有罪推定言论
劳荣枝是否明知并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的帮助行为,恐怕只有劳荣枝和法子英最为清楚。笔者和读者以及劳荣枝的办案检察官,都不是事件的亲历者、当事人,无法确知相关事实,只能通过证据窥其一斑。
简言之,劳荣枝有可能明知且帮助,但也存在确实不明知的可能性。毕竟法子英与劳荣枝的关系较普通的夫妻、情侣关系更加复杂。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公开披露的采访中,办案检察官在公开接受采访时,重点披露的是劳荣枝有较法子英更强的“反侦查能力”、意指劳荣枝的辩解属于“撒谎”性质且不符合情理:“(对法子英故意杀人的事实)一年不知道,两年不知道,四年五年还不知道?!”,还谈到了检察官从大量的供述中发现了劳荣枝在“放松警惕时”谈到的一些案件细节。
检察官的这种思维无疑是有罪推定思维。首先,趋利避害是基本人性,劳荣枝也不例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使得劳荣枝有权作出相关辩解,证实其是否实际参与故意杀人的责任在检控方而非劳荣枝。
从情理上讲,即使是夫对妻或妻对夫,对方的一些行为另一方是否掌握,与时间长短恐怕没有直接关联。由二人相处时间跨度较长的事实,不能得出劳荣枝一定明知法子英故意杀人系列事实的结论。
其次,追诉的依据只能是确实、充分的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也可以有事实推定、逻辑推理的过程,但事实推定的基础是间接证据经查证合法属实且形成闭合链条、符合常情常理常识、排除合理怀疑,逻辑推理是否成立要看是否符合逻辑法则。
再次,反侦查能力以及劳荣枝的性格特点类属于品格证据,不是指控犯罪或者不采信其辩解的依据。检察官追诉的是具体的犯罪事实,而不是劳荣枝的人格缺陷。有反侦查能力、有人格缺陷都不等于有犯罪行为。劳荣枝的辩解究竟是反侦查心理支配下的撒谎,还是对真实情况的客观陈述,都需要靠证据来证实。
检察官可能是审查办理刑事案件的专家,但一般并不具备专业的犯罪心理学知识。要么有证据证实劳荣枝在撒谎,要么哪怕使用了测谎结论作为参考,否则就属于无依据的有罪推定式的揣测,是有失严谨的意见性评论。
没有
质证就没有正义检察官要克服追诉就等于维护正义的角色倾向,理性、平和,用合法且真实证据组合依法履行追诉的职责。在笔者看来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就是对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最好诠释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质证的技术水平是专业技能的核心和基础,只有精通质证技术,才能谈到阅卷、发问、辩论等等刑事辩护各环节的工作要领,才能真实保障辩护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刑事证据制度改革问题解读中认为“从实务的角度看我们可以从修改后的证据概念中得到两点重要的启示或者说在实务中应当树立两个重要的理念第一公诉机关在起诉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只是“证据材料”或者称是“证据素材”材料和素材只是诉讼证据的初级形式这些材料可能并不真实可靠也可能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甚至可能是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第二必须强调证据与定案依据的区分强化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苟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并没有针对诉讼阶段进行区分是一体遵循一以贯之的这种观点也不符合我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极低的现实当前只会加剧冤假错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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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律师团队简介
张成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0年入选《Best Lawyers》杂志“中国最好的刑辩律师”。第三届、第四届中国区“大成杯”控辩大赛刑事组负责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理事会理事、首届校友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同步实践教学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辩实务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
张成律师有着二十年的执业律师经验、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十余年。团队成员均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包括拥有十余年的公诉经验、办理过上千件刑事案件的省级优秀公诉人律璞玉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生、曾就职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擅长科学证据类案件辩护、证据辩护的刘琳律师。
张成律师率团队深耕刑事辩护业务,严格把控办案质量,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辩护工作和踏实负责的办案作风,为委托人、当事人和客户提供稳健而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以职务犯罪、黑恶犯罪及涉金融、商事、经济犯罪辩护见长。至今已办理正厅级别职务犯罪六人、其他类职务犯罪案件多件,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黑恶犯罪数件,各类集资类、诈骗类案件多起。多有辩护实效。2018年发起全国刑事辩护业务技能巡讲,在北京、西安、哈尔滨、苏州、大同等地深受当地律协、律师的好评。专业文章在《中国律师》等期刊报纸上多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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