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日报》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涉金融犯罪相关问题,向法律各界人士进行了专访。本所张成律师接受了专访。
张成律师着重指出,行业潜规则多,法律意识极淡薄也是金融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们办理的一起利用虚假债权充作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融资资金的案件,行为人犯罪手段极其简单,却骗取了近十家金融机构数十亿的融资贷款。最后是律师在尽调工作中,发现问题而案发。”一些行业潜规则常常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社会公众而言,高回报的诱惑常常使人们忘记了本金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融资行为要以严格依法为起点,严格限定融资对象、严格限定资金用途。对社会公众来说,任何投资均具有一定风险系数,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选择风险系数相对应的产品,不贪利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一、金融犯罪新特点
 新型金融犯罪对应着传统金融犯罪的概念,是由当前金融领域犯罪更趋复杂化、职业化、模式化的新特点而产生的。继《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之后,当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配置,是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暴露出的,打击力度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难以实现社会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问题的直接反映。首先,治理成效肯定是显著的。难以想象,若没有近年来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尤其是涉众集资类犯罪的重点打击,当下的金融秩序、涉众集资类犯罪高发地域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活保障中的问题将会多么突出,矛盾将会多么尖锐。我们党和国家,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采取的一系列防控、打击措施,保障民生、稳定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创新在法制轨道内进行等成效显著。总体方向、价值导向,实际效果,都是需要大力肯定的。其次,中观层面上,非法集资类犯罪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越打越勇”,“边打边发”,仍然呈现高发态势。最后,微观层面上,“小处着眼”,从我们经办的案件中,折射出一些当前新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兜底罪的倾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是内涵和外延比较严谨的专业术语,但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迎合打击“涉众型集资”行为,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无权解释等问题都比较尖锐,同民间借贷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民间借贷有被边缘化甚至禁绝之势。不免有矫枉过正之虞。我们办理的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中,存在将追索民间高利贷引发的次生犯罪,拨高认定为“恶势力”甚至“黑社会”犯罪的问题。欠钱的摇身一变成了被害人,不分情由地将债权人等同于“黄世仁”,这种问题需要得到关注和纠正。
2、行为表现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加大。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当前的时代更是瞬息万变。法律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新型涉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加之各种解释主体、解释体系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问题,使得新型金融犯罪面对较其他罪名更多的法律适用难题。比如,利用职务便利,但真实出资购买行政管理对象的、基本上稳赚不赔的“原始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认定为何种犯罪?事实上不能否认这种行为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但我们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真实出资购买股份的不以受贿论”。
3、行业潜规则多,法律意识极淡薄,对律师的作用重视不够,社会危害大。由于金融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之一是金融管理秩序,这就意味着其具有金额体量巨大的特点。不论被害人是金融机构还是社会公众,涉案金额之巨当然意味着社会危害性之严重。相对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有刑罚配置确实不相适应。对那些边吸收资金边挥霍资金,但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挥霍款项虽然数额很大,与涉案金额相比又微不足道的案件,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不免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规避集资诈骗罪的重罪重刑的有效途径。
综上,在我看来,复杂化、职业化、模式化是新型金融犯罪的基本特点。法律适用、司法实务问题复杂;犯罪手段、技术职业化(职业贷、职业讨贷的新型术语即是例证);犯罪金额大、手段具有高度相似性、可复制性、呈现模式化,辩护律师的工作需要更加专业、更加精细。
二、如何辨别和防范金融犯罪
对于企业而言,融资行为要以严格依法为起点,严格依法为终点。严格限定融资对象、严格限定资金用途。法律红线不容易把握,仅有民商事法律顾问不能满足当代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需求。企业必须有刑事犯罪红线意识,建立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是新形势下避免企业涉罪的新模式,也是长效模式。
对社会公众来说,不贪利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任何投资均具有一定风险系数,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选择风险系数相对应的产品。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应有的预警和屏障作用。加强对新型金融犯罪手段的披露(注意避免未审先判式的宣传报道)和警示,充分利用新型媒介手段,结合传统宣教形式,地毯式无死角的定期向社会公众普及新型金融犯罪的识别等犯罪预防知识。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偏废。
金融机构,需加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外防被骗,内防易引发刑事风险的制度漏洞。重大决策,必须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专业审核、指导和把关。
学术领域,新型金融领域犯罪的课题研究。专业律师人才储备和人才培养,等等,都是有效应对金融领域新型犯罪的长效机制的一部分。
预防胜于治疗。总体而言,当前最大的难点,在我看来,仍是系统总结经验教训,并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系统改进。比如,近年来,持有表面上合法“手续”的涉金融领域犯罪所在多见。不仅普通群众难以识别,就是专业人士也经常被鱼目混珠,时常感到困惑。早期很多非法集资犯罪,甚至有政府部门的信用背书;日前,著名主持人汪涵代言的某“爱钱进”APP出现“兑付迟缓”现象。可见,“信用背书”也需要严加考察。新型金融产品还具有相当的前沿性、专业性特征。普通的民众很难即时或者及时判断哪些是金融创新,哪些是伪金融创新。公司、企业的合法资质、金融产品的合法手续仅是合法性判断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系统研究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系统研究解决公众存款的保值增值的正常需求,将其引流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当产品中来,实现国家、个人财富系统的良性循环体系。系统解决不同规模不同特点的企业的发展同贷款条件限制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当然都并不容易。
律师简介
张成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都经贸大学首届校友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同步实践教学导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特聘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辩实务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成律师执业17 年,2012 年起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工作勤勉尽责,刑事辩护专业能力突出,2017年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办案经验、经典案例多次见诸报(刊)端。2018 年开展刑事辩护技能的公益培训工作,在北京、哈尔滨、西安、扬州、无锡等地培训执业律师十余次两千余人,并多次受邀为金融机构、企业界开展刑事风险防控讲座。
出于业务需要,2018 年组建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多名前国家级优秀公诉人、具有多年经验的资深刑事律师。

责编:邓文娟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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