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豪,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
来源| 中国妇女网, 2020-04-15
3月中旬以来,韩国“N号房间”事件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其中受害人有多名是未成年人,该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从未成年人保护视角来看,实际上,“N号房间”事件不是新近才有的现象,其本质上就是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

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网友作案39起,占比18.57%,在该年度在作案群体中排在第二。在39起网友作案的案例中,有16起是在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不法分子诱骗儿童发送裸照、裸体视频、进行裸聊、做猥亵动作等。
而这只是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例,现实中让人触目惊心的案例比比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机会的增多,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呈高发严峻态势。这类案件更具有隐蔽性,一般家长也不容易发现,未成年人由于有畏惧心理,即使发觉受到侵害也通常不会主动告诉家长。
频频曝光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利用互联网性侵未成年人这一问题的严峻性,这必须引起各方的重视并寻求解决对策。这对家长监护、平台监管、司法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没有身体接触也构成猥亵犯罪
在谈“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之前,我们先来厘清“性侵害”的概念。性侵害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罪名名称,而是在实践研究中的概念,我们说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包括法律定义上的强奸、猥亵,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以及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他们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也包括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但危害未成年人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具体来看,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既包括违背未成年人意志对其强行实施性行为,也包括利用未成年人不知情、不理解或者没有达到性自主年龄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性侵害的实施,包括有身体接触的性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也包括利用网络通过视频、图片、语音、文字等进行的与性有关的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利用网络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的行为越来越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涉及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发布过相关案例。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也包括一起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2017年1月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通过多重手段施加压力索要了其裸照。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从指导性案例的犯罪认定来看,利用网络实施性侵的行为,虽然是非身体接触型性侵,但也构成猥亵犯罪。这对于对我们实践工作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网络性侵害伤害大、治理难度大
网络性侵害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施害人(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在实际工作中,“女童保护”也遇到过不少这类的求助案例。
2018年8月,河南周口市某县的一名12岁的女孩通过“女童保护”微博求助,说在某社交平台上跟人聊天、视频,被人以“招募童星”的名义骗了裸照、裸体视频,想要自杀。微博志愿者发现信息马上报告过来,我随即对女孩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最终她平静下来并同意将事情告诉父母并去报案。我在次日与其母亲进行通话,并进行了开导和报案指导。但她们报案时却遇到了问题,县公安局认为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不予立案。得知情况后,我马上将最高检发布的关于网络性侵的指导案例发过去,让她们给民警展示,后来她们被告知去网警处报案。警方收了她们保留有证据的手机后,我就与她们失联了。过段时间女孩用另一个微博“马甲”告诉我们,事情一直没有进展,母亲也禁止她再问此事。2019年1月,案件相关社交平台安全部门的一位员工联系了公安部,推动了该案立案并很快侦破。
2016年9月底,有网友卧底一个网络社群,向“女童保护”举报有不法分子利用“招募童星”名义诱骗很多幼女拍裸照、裸体视频,并以此威胁他们见面强奸。网友提供了大量照片、视频和涉案账号、群号。这些照片、视频里,很多幼女都穿着校服、戴着红领巾。我在这些材料里发现了主要嫌疑人强奸、猥亵幼女时的露脸照片,于是“女童保护”团队商量决定报警。我拨打110后,被转介到某派出所,后来我带着举报材料到了派出所,因案发地点不详、跨地区、涉案人和受害人不详以及我不是受害儿童直系亲属等原因,我充分感受到作为一个举报人的困难,经过很长时间沟通、做笔录,才“举报成功”。
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的治理难度可见一斑。在互联网平台上,假如对一个交流儿童色情图片、视频,甚至谋划实施性侵儿童的网络社群或贴吧进行“举报”的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封群、封贴。不久后,这些人马上又会再组织起来。2017年8月警方处理的河南郑州“西边的风”网站传播销售不雅图片视频及猥亵未成年人案中,犯罪团伙以拍摄儿童教育片为由,先后蒙骗100余名未成年人拍摄不雅视频,引起了舆论强烈的谴责。其实这个网站曾多次被举报,结果又多次“复活”,以致长期存在,进行传播、牟利。
这种境况,一方面是由于不法分子“打游击战”,通过论坛、贴吧、博客、微博、网络硬盘、即时通信群组、视频平台等传播侵害儿童权益的内容,流动性很大;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注册等手段,给监管和侦查带来了很大难度。
治理的逻辑与责任
网络上对儿童性剥削的色情图片、视频泛滥问题越来越严重,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案件也越来越高发。要治理这个问题,首先要有法律支撑。目前,《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有处罚规定,但对于持有、观看以未成年人作为色情淫秽制品题材的相关物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未有明确对此行为的处罚界定。
2017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
2019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中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但对于近几年新出现的或者说新进入大众视野的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性侵,除了相关部门的指导性案例,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我们不仅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发现、预警、监督、举报和治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专门性,这样才能“有法可依”,进而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当然,在立法中很多时候都是“就简不就繁”,法律规定的是原则性问题,很多细节以及阐释内容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法规性文件来补充。
由此来说各方的责任。首先是家长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是他们最强有力的保护屏障,无论我们拥有何种技术手段、何种监管机制,家长都不能没有“人工干预”。“女童保护”调查显示,虽然网络使用和上网工具越来越日常化,但家长对于儿童使用手机、电脑等上网的监管却存着在不小的缺位:
71.93%的家长表示孩子会上网,其中42.32%的家长对孩子上网会严格监管;28.76%的家长对孩子上网只是偶尔提醒、教育;0.85%的家长对孩子上网基本不管。另有28.07%的家长表示孩子不上网,而实际上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93.7%。
家长除了应该教会孩子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害,还应该加强对孩子上网的监管:留心孩子在网上看什么,对什么感兴趣,有针对性帮孩子辨别一些错误信息、虚假信息;与孩子建立家庭内部网络使用规范,协商监督机制,比如上网时间,时长,浏览内容;电脑、手机等设备上设置拦截软件,创造安全的上网环境;对孩子使用的一些社交软件、视频平台等,要开启青少年模式;与孩子交流对网络媒介中的性信息、性的态度,加以正确引导,不谈性色变;一旦发现孩子遭遇性侵害,要及时报警收集证据,必要时寻求心理医生和媒体的帮助。
其次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应该完善自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强化反应机制,充分利用技术筛查和人工干预,决不能让有害儿童的内容传播,更不能为了“流量”而不顾道德法律。对执法机关来说,应该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对涉及儿童的影视视频等应该细化分类管理,实施分级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网络保护专章中规定推行网络游戏实名认证,这其实也应该适用于未成年人使用的所有社交平台。虽然“实名制”制度实行已久,但效果并不好,一方面是因为在落实的过程中打了折扣,有些平台为了用户数量、流量而没有严格执行;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中有显而易见的漏洞,假如未成年人用成年人的账号登录使用,系统是无法进行辨识的。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人脸识别技术(指纹技术等)或许可以发挥作用,社交平台用户在登录账号时要进行人脸识别,如果账号信息与人脸不匹配就不能登录,这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的问题。但也衍生出了另一个困境: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如何保存?信息库保存到哪里?不同的企业平台是否都需要收集?信息如果泄露了怎么办?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问题,如何收集、如何保护?这恐怕不是单纯企业平台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国家部门来统筹协调,甚至还涉及到立法问题。
再次是关于执法部门的职责,要加大打击力度和专项治理力度,相关部门之间也要有行之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也应该尽快改革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报案制度,明确强制报告部门,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或举报以后,应该充分重视,必须接案(接收举报材料),并且在事实基础上要及时按刑事案件来立案。比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情色、侵害、暴虐的图片或视频的问题顽疾,绝不能止步于“举报—删帖”。我们在网络上发现了与儿童相关的有害视频,是不是应该有专门的举报通道,与一般举报区分开来?平台接到了用户举报,是不是应该有义务上报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涉及的相关部门是不是可以形成协同机制,优先、集中力量处理?
最后还要说到社会意识问题。利用网络进行性侵的案例尤其随着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而爆发,但社会认知还存在很大盲区,需要加强对社会的教育,包括家长、学校和儿童,也包括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要快速形成社会共识,才能进一步减少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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