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社会的原理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文|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开放社会的原理”是笔者自己总结出来的,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并没有这个说法,笔者认为这套书其实就是关于开放社会之一般原理的作品,也是关于文明或自由的一般原理的作品,它回答人们关心的问题,如怎么才有开放社会,怎么才有自由、法治与繁荣等等。
作者:【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著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译
出版日期:2022年1月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导语:《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为什么重要
我们说,分析现象需要理论,思考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更是需要理论。一个国家的前进方向与每个个体的命运相关。时代的一粒尘,掉在人身上就是一座山,就是这个意思。什么社会才是文明的,或促进个体幸福的,扩大个体自由的,这需要在科学中寻找答案,而不是听任某个领导人,某个党派的意志与安排。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哈耶克就是把这个问题还原为科学问题,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一个确切的出发点,就是人的无知性之上的,其可靠性是不容否认的。我们知道科学是不能违背的,违背了科学是要受惩罚的,这样的教训,在中国历史上是经历太多了。今后要避免的话,就要回到科学,哈耶克这个书就是给出了这样的科学理论。所以,要注意,哈耶克这书不是历史,是科学理论。遵循社会科学的原理,才有自由、文明与繁荣的可能性。就像遵循自然科学的规律,才能制造出正常运转的机器一样,不尊重社会科学的原理,社会也是无法正常运转的,其表现为社会的贫穷,愚昧和野蛮等等方面。
受几千年动乱记忆的影响,国人只相信强权下的秩序,不相信自发秩序,虽然我们从中得到好处。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的制度就是已经完美地符合哈耶克这套理论了。由于不懂开放社会的原理,所以不断停走弯路。只有先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才知道什么是错误的,如普遍地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那就是一直在黑暗中摸索,摸索几千年也摸索不出头来。认清方向才有出路,否则就是来回折腾,原地踏步,甚至倒退。
哈耶克有关开放社会的原理是一盏明灯,给社会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引。他的这一思想,我们认为是西方文明中精华的精华,中国人能够接触到它,是非常幸运的,就像能够接触牛顿物理学或爱因斯坦相对论一样幸运,现在就看能不能用起来。
哈耶克这三卷书,其中第一卷的主题是“规则和秩序”,第二卷的主题是“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的主题是“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有关正义的政府或捍卫自由的政府如何产生的问题。这三卷书是一个整体。第一卷是基础理论,第二卷与第三卷都是理论的应用,第二卷用理论来批判社会正义,是理论在观念层面的应用,第三卷是用理论来构想优良的政体,是基础理论在政治体制层面的应用,整体看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安排。
▍自发秩序理论的出发点:无知性原理
哈耶克整个论述都是基于他对“无知性”的认识。这是一个非常坚实的出发点,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这个出发点之上,所以我们说哈耶克的理论是符合逻辑的。哈耶克为什么如此反对人为的规则或法律实证主义,就是因为如人为的规则是合理的话,那就等于承认那个制定规则或立法的人是无所不知的。
“无知”包含几个方面:对其行动所依赖的背景(秩序)的无知,对开放社会产生的特定结果无知,即缺乏特定事实的知识,以及对不同个人特定目的之相对重要性的等级序列的知识。从知识的角度,知识具有分散性、地方性与隐含性,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掌握他人的全部知识,所以他必然是无知的。个体的知识,要与这个背景的知识结合,才能实现他的目标,才能产生价值。他孤立的知识,是没有意义的。价格是使个体得以利用背景知识的手段。“无知”指向的是这个背景(秩序)的重要性,而不是强调无知本身的重要性。
任何人也都不可能知道构成秩序的特定事实的全部,秩序是无数事实相互适应形成的,是无数个体的行动的连接。个体行动嵌入在抽象秩序中,抽象秩序的存在使他追求自己的目的具有可能性,如去某个地方,有交通工具,有酒店等等为他服务,使他能够实现这个目标,在这些交通工具出现之前,他无法实现那样的目标。正是他人的行动,使他实现自己的目标具有可能性。所以,无知的意思是个体对行动所需要的具体的规则和制度(背景)及其形成是无知的,对构成这个秩序背景的全部事实是无知的。注意,无知不是对开放社会的原理无知,这个原理人是可以知道的,并且也是必须知道的。
因为无知,所以需要遵循一般性规则,可以说,正是因为不知道什么是最优的,所以只需要遵循抽象的一般性规则,让个体尽可能发挥其才能,这样才产生了开放社会。哈耶克说:正是“无知”,使规则成为必要。(33-2,表示引文的页码与卷次,下同)哈耶克还说,我们之所以在维续自生自发秩序的过程中必须依凭抽象规则,实是因我们在上文中所讨论的那种无知和不确定性所致。(208-2)遵循一般性规则是克服人的无知的手段,如对价格的利用,使个体利用了背景的知识,也就是隐藏在秩序中的知识。一般性规则通过促进不同目标的相互匹配来克服个体的无知的,如价格就是互动匹配的结果。
对无知与一般性规则之关系的重视,与哈耶克对心智的认识有关。哈耶克认为人的心智不能单独存在,他说,惟有作为另一个独立存在的独特结构或秩序的一部分,心智才能够存在。(246-3)一般性规则就是这样的结构或秩序,使心智的正常运行或理性具有可能性。独裁者的问题就在于抛开或脱离这个背景来行动,并且用自己的意志去塑造这个背景,这变成他就是背景,背景就是他,这导致规则结构或秩序的多样性丧失,使他的行动失去理性。所以独裁是必然要失败的。约束政府权力,也是基于无知,因为政府和普通人一样,也是无知的,如不约束的话,就会滥用理性,给他人造成灾难,普通人滥用理性问题不大,因为造成的灾难主要是他自己承受。
为什么说专制是“坏”的,因为它违背了无知性原理,否定了无知性原理,独裁者假设自己无所不知,用人为制定的规则取代一般性规则,产生了对大众不利的结果。

▍三卷书的主线是“一般性规则”
一般性规则是这三卷书的主线。可以说,三卷书都是围绕一般性规则展开的。第一卷有关一般性规则与秩序,第二卷有关一般性规则与社会正义,第三卷有关一般性规则与政治制度。
一般性规则的定义:使无数的个体,在不借助于命令的情况就能自发地协调的规则,也就是关于开放社会之可能的规则,它不是社会规律,不是伦理和信仰,也超越伦理和信仰,它是价值中立的,区别于为特定目标而人为制定出来的规则,笔者认为是米塞斯的行动学在规则层面的实现。
对于一般性规则,哈耶克有不同的表述,他有时也用内部规则,正当的规则,普遍的规则,抽象的规则等概念,他认为一般性规则是从正当行为规则演化而来的,区别于人为的,为了特定目的而制定出来的规则。(63-2)在第三卷中,基本上统一使用“一般性规则”。(188-3)法律是一般性规则的主要内容,探讨法律,其实就是探讨一般性规则。哈耶克也把一般性规则称为“一般性法律规则”。(143-1)一般性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上认可的一般性规则,二是议会明确制定的一般性正当行为规则。少数情况下,为了确立一般性规则也可以立法,如哈耶克也好几次使用“制定一般性规则”这样的表述。
“好”的社会如何具有可能性,这是社会科学理论家最关注的问题。包括斯密在内部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识到社会具有自发秩序的特征,斯密把它比喻为“看不见的手”,那么这种自发性是怎么产生的呢?斯密主要是从道德情操的角度说明,他认为是人的内心中那位公正的审判官的作用,他调节着人自利、同情与仁慈等情感,使人的行动具有合宜性,在道德情操的基础上,追求自利的行为产生公共利益。哈耶克不一样的地方是他强调规则,而不是道德情操,自发秩序依赖于合宜的规则(也就是法律)的作用,自发产生的规则,产生了自发秩序。哈耶克发现了这样的规则,而不是发明了这样的规则,他发现一个社会在这种自发产生的规则的基础上,可以自发地运行。从道德情操到一般性规则,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飞跃,因为这是从道德论到理性或逻辑,而社会科学不同于道德科学的地方是理性与逻辑。
哈耶克有关开放社会原理的阐述,核心是一般性规则。一般性规则是区分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的标尺,文明社会总是不断追求和遵循一般性,而野蛮社会总是否定它。野蛮社会总是否定一般性规则的存在,用人的意志、命令和人定的制度来取代它,这样就陷入到“人定胜天”。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首要的是认识一般性规则,这决定前进的方向,方向错了就是做无用功。
无数的个体的行动,正是通过遵循一般性规则,才产生了相互的协调性,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开放社会”,据此,我们可以说开放社会是一般性规则的产物,它构成个体行动的背景,一个社会财富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如个体的行动不具有协调性,就不可能创造财富。一种行动,在具有协调功能的一般性规则这个背景下,才具有生产性。而斯密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脱离一般性规则这个背景,孤立地根据劳动本身的性质来谈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如他认为制造业工人的劳动是生产性的,因为增加了产品的价值,而君主以及他的官吏和海陆军、牧师与歌手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显然,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不取决于劳动本身,而是取决于行动与一般性规则的关系,遵循一般性规则,才有可能是生产性的,不遵循一般性规则,一定不可能是生产性的。
这也提醒我们,重视科技,创新,教育,人才等等,要以一般性规则为条件,这些要素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财富创造关键是看协调的背景,单独针对这些要素出台产业政策,会破坏协调,从而弊大于利。而社会科学正是关于这个背景的,而不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所以,社会科学的问题先于具体的问题,一般性知识优先于专业知识。计划经济行不通的原因,正是它否定了一般性规则这一背景,而试图人为地追求生产力或其他人为的具体目标,结果是必然失败。相反,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让一般性规则起作用,而不是追求具体的目标,“好”的结果是一般性规则下自然产生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针对规则来谈,似乎更为合适,即这种自发产生的规则才是生产性的,人为的规则不具有生产性,如纳粹的那些宣传机构和政府办的媒体不具有生产性,因为这些宣传机构与媒体都是为希特勒政府服务的,遵循的是后者制定的规则,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行动。同样,受纳粹德国控制的高校也不具有生产性。文科的教育和研究,如果是为政府政策服务,那是没有价值的或非生产性的,服务于自发秩序的形成,比如消除不利于自发秩序的观念,如干预主义,才是生产性的。
一般性规则产生和平的秩序,冲突总是因为背离一般性规则导致。如政治家不是服务于抽象的利益,而是服务于具体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国家利益应该被理解为无数国民的利益,也是抽象的利益,在一般性规则之上,不同国民的利益相互促进。
▍一般性规则(法律)的特征与检验
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一般性规则不是人为制定出来的,不是为具体的命令服务的。一般性规则区别于命令或组织的规则。具体的规则或组织规则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制定的,一般性规则是通过“文化选择”产生的,(223-1)与命令有着根本的区别。(224-1)
2.一般性规则是演化的。哈耶克强调法律不是人设计的,而是演化产生的,是行动的非意图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是属于神的”。这种界定行为边界的具体法律是演化的,是企业家行动的结果,它不是自然存在的或谁设计的。
3.一般性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性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是普遍的和平秩序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4.一般性规则是否定性的。否定性,顾名思义,就是它不是以肯定的形式存在,即要求个体做什么,而是禁止个做什么,即竞争个体违反一般性规则,侵入个体的合法的行动边界。最高的共同价值都是否定性的,最高的共同规则必须是禁令性的规则,最高的权力机构在根本上也只能发布禁令性规定。(229-3)哈耶克说,惟有这样的否定性规则才有可能型构出一种自我生成的秩序,也才有可能使个人的知识得到运用并使个人的欲求得到满足。(202-3)
5.一般性规则具有抽象性。一般性规则无法完整地描述出来,一般性规则确定个体的个体行动边界,但这个边界是原则的,抽象的,不明确规定个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是随情境而定的。
怎么检验一项规则是不是符合一般性规则的要求?笔者认为,人们可以用道德情操(斯密)和理性判断(米塞斯)来检验。一般性规则要符合人一般的正义感,并且能够融入整个现行的规则系统,(65-2)与其他规则相容。(69-2)
▍一般性规则的例子
一般性规则有不同的层面,如市场本身可以视为一般性规则,还有,如诚实,遵守合约也是一般性规则的例子,价格、声誉机制也是一般性规则。内心的正义感,应该也算一般性规则。还有,私有产权制也是一般性规则,就像商业品牌一样,消费者主权,以被大众认可的方式产生品牌声誉,这是一般性规则的例子。
为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人为规则否定个体做出判断的可能性。一般性规则是给个体发挥产能充分的空间,而人为规则限制个体发挥才能,使人成为一颗按部就班的螺丝钉,不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用康德的话说,在人为的规则下,人成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法律是指内部规则
内部规则是演化产生的或被发现的,而非人为制定的或建构的,换句话说,内部规则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外部规则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通常被称为立法。法律主要是指内部规则。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这个规则系统独立于立法者而存在,并且在那里运行。哈耶克也强调,法律不是谁的意志,包括多数人的意志的表示。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49-3)法律是先于立法者而存在的。立法者必须受给定规则所提出的要求的约束。立法者只能确定一般性规则,(81-2)他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规则,否则就破坏了开放社会。哈耶克强调法律是规则的一个系统,而不是一个集合,即规则的简单加总。法律有两个目的,一是限制政府权力,二是防止人们对其他人施以暴力或强制。(52-3)
哈耶克不完全反对立法,但立法必须是一般性规则的具体化,而不是为了实现政府自己的具体目标,不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议会是可以立法的,如美国法律可以说多如牛毛,如美国有一个法《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时雇佣当地官员的子女,这种法律是一般性规则的体现,因为它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公认的市场法则。中国的电子发票也是这样的例子。具体规则的不断出现,使市场交易更规范,这也是开放社会的特征。
法律也可以分为这三类:已经用文字阐明的,未阐明但已经被感觉到的,未阐明未感觉到但被遵守,在运行,在发挥协调作用。立法者是发现这些尚未阐明的,并把它确立下来。立法者知道的可能只是一点点。
▍遵循一般性规则产生开放社会
开放社会——也称为大社会或开放秩序——的基础是一般性规则,当所有人都遵循一般性规则时,就产生了自发秩序,也就是开放社会。换句话说,开放社会就是基于一般性规则的社会。在开放社会中,无论是谁,个体也好,政府也好,都遵循一般性规则,其行动都要受一般性规则的协调。
一般性规则之所以构成开放社会的基础,是因为不同个体的行动在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产生了相互的协调性,使个体都能追求自己想要追求的目标。一般性规则界分个体受保障的领域,防止个体间出现冲突,同时,一般性规则还通过消除不确定性来促进合作,更为重要的是,一般性规则保护人们享有的资源或财产,使之免受他人的干涉。但这个边界不是具体的,而是抽象的。在这个受保障的领域内,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利用其知识,使不同的预期间实现最大限度的吻合,使不同的行动得以协调,从而产生自发秩序。
通过遵循一般性规则,以及遵循一般性规则的行动所产生的价格信号,不同个体的预期彼此相合,即个体预期他实现某个目标,总是有可以获得的其他服务。一般性规则以一种分散的方式协调无数个体的行动,给个体一个稳定的预期,使不同的预期能够大致上兼容,如一个人出行,总是预期有相应的交通工具可以选择。哈耶克说,只有根据规则进行的竞赛,我们才有可能确使资源得到高度的运用,这是任何其他已知的方法所不能成就的。(220-3)
一般性规则才是有利于企业家发挥才能的,因为它不具体规定个体应该做什么,不具体地限定个体行动的范围,而是给个体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正是因为一般性规则为个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提供了空间,才产生了自发秩序的开放性,开拓性,进取性,扩展性等等。一般性规则所具有的协调性,正是在个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的过程中实现的。每个个体在一般性规则确定的抽象边界范围内都可以充分发挥其才能,个体发挥才能的过程中,又形成新的一般性规则,和新的自发秩序,这就产生了秩序的开放性。所以,开放社会是扩展的,是演化的。
一般性规则确定人的行动边界,这是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自由的条件,也是产生分工协作的条件。相比之下,人为的规则或命令是对自由的限制,它就像锁链一样,把个体的行动束缚住了,不给个体自主选择,也就是发挥才能的机会,这样就无法产生开放秩序。
正是基于一般性规则的人的“自主”行动,产生了开放的开放社会,这就是开放秩序。相反,如事先就规定个体应该追求什么结果,这样个体的自主性就丧失了,他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发挥企业家才能,这样就无法产生开放秩序。如哈耶克所说,一般性规则或法律的作用只是为个体提供机遇,而不是给出某个具体的结果。(211-2)
相比之下,人为规则或命令不具有协调不同个体的目的的功能,因为它使个体无法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而是让个体服从制定规则的人的目标,这样,个体的行动被框住了,秩序也被框住了,不再是开放的。所以,在人为规则下,产生的是人为秩序,也就是某个人或某些人或某个组织想要的秩序,这样的秩序必然是封闭的。
所以,开放社会的形成,要看个体的行动究竟是遵循一般性规则还是人为规则。这两种规则往往是并存的,形成什么秩序要看个体选择遵循哪种规则。如个体选择遵循人为规则的话,那么对开放秩序的形成就非常不利。如大学生不去发展自己的兴趣,而是为了拿文凭而学习,高校老师不追求真理,老是想着拿课题,高校领导应付上级任务,而不是把大学变成真理的殿堂等等这些都是服从人为规则,而不是一般性规则的体现。这些遵循人为规则的行为会让社会变得封闭停滞。换句话说,开放社会是通过不断地消除人为规则(否定意义上的)产生的。
我们也可以用一般性规则与开放社会去定义自由与法治。所谓的自由,就是遵循一般性规则的行为,或促进开放社会的制度安排。所谓的法治,就是用一般性规则来治理的社会。这是开放社会原理的一个应用。
人都会受他身处其中的规则的影响,有的规则是无形的,有的是规则有形的,人为的规则也可能是无形的,如以被灌输的观念存在,如人往往会自觉地避开一些敏感问题或敏感词,这种行为已经变成了规则。所以,并不是在体制中,才会受人为规则的约束。如中国人都避免批评“大一统”,无论是在体制内部还是体制外。人遵循什么规则,和他的环境没有必然联系,和他的认识有很大关系。人接受某些人为规则,往往是认为那些规则是“对”的。
▍开放社会的特征
首先说一下秩序的含义。个体生活在秩序中,秩序对个体来说,就像水对鱼一样重要。“秩序”是指一种常规性,(244-1)即不是捉摸不定的,而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料,有稳定性,保持稳定状态。秩序和规则不一样,秩序是指一种实际的状态。(242-1)我们把具有自发秩序特征的社会称为开放社会,笔者认为自发秩序是开放社会或大社会的根本特征。如是强制力所塑造的秩序,肯定不能叫自发秩序。开放社会不是被操控的,也不是被锁定的社会。
哈耶克区分了三种秩序,自然秩序,人为秩序与自发秩序。人为秩序是人为塑造的,它使用强制力来构造某个独裁者或一群人设计的秩序,如计划经济是依靠强制力来维持的,属于人为秩序。自然秩序是天然的秩序,是与人的行动无关的,如一年四季是自然秩序。自发秩序是指人的行动产生的非意图结果,它不是人有意建构出来的,是通过遵循抽象的一般性规则而非人为的规则产生的。社会发展不是自然的或自动的,而是人的行动的结果。开放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自发性,但要注意的是,自发性不是自动性,符合一般性规则的才能被认为是自发的,这样就把专制制度排除在自发秩序之外,因为专制制度所遵循的规则不符合一般性规则的要求。
古希腊人与中国古人不懂自发秩序,只知道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这两种秩序,不知道自发秩序的存在。中国的法家与道家分别对应人为与自然两种秩序,儒家是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结果。自发秩序不是自然秩序,虽然也利用强制,但强制的作用不是塑造秩序,而是维护一般性规则。
开放社会是以自发秩序为特征的,它不是建构出来的,而是会不断产生非意图结果,它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是开放的,“开放”很大程度上是指对不确定性开放。开放社会不是建立在本能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建构理性之上,而是建立在一般性规则之上。在开放社会中,人只需要服从一般性规则,而不需要服从命令。在开放社会中个体有很多选择机会,但他也要面对各种风险与挑战。
自发秩序(开放社会)不是必然会出现的现象,而是个体行动的结果,准确地说,是个体遵循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才能的结果。有的国家长期停留在封闭状态而没有得到改变,原因就是该国没有为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提供空间,用人为的规则的铁链把他们锁起来了。也有可能会自动地用锁链把自己捆起来,来换得安全稳定,如进入体制。产生自发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行动,而不是被人为的制度这根铁链给锁住。
自发秩序是一个“过程”概念,是扩展性的,而不是封闭性的,这种扩展性是通过一般性规则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些传统的规则消失,被替代实现的。哈耶克说,文化进程中的大多数进步,正是通过一些人不断打破传统的规则并实践新规则而成为可能。(251-3)他说,“破坏性”的措施是人类步向几乎所有在今天被我们称为“文明”的状态的必要步骤。(252-2) 他认为传统不能被视为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该被视为一个优胜劣汰的选择过程的产物。(259-3)这也说明哈耶克不是保守主义者。
另外,开放社会没有共同的目的,不要求成员有共同目的。在开放社会中,成员无须就具体且共同的目的达成共识,就能实现和平共处。哈耶克说,大社会不强制人们就具体目的达成共识,是文明的基础。开放社会以自发秩序为特征,本身没有任何具体的目的,但是开放社会的所有成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目的,就是使一种抽象的秩序得以型构,这样的秩序会拓展所有人实现其各自目的的前景。(186-2)开放社会应该有的目的是使抽象的秩序得以形成,开放社会不能有的目的是具体的目的。如有具体的目的的话,就不再是开放秩序,因为这意味着政府把一个社会拿来作为手段,实现自己的目标。这样就变成了人为秩序,而不再是开放社会。
▍开放社会不同于组织与部落社会
与开放社会对应的是组织或封闭社会或部落社会(也称为小社会)。组织是人造的,自发秩序不是人造的,而是自发产生的,组织中的成员是为已知且特定的目的服务的。开放社会受一般性规则支配,是在没有任何刻意欲求或预见它们的情况下发生的,组织受人为规则支配,是为特定目的服务的,如稳定,组织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可见的目的。组织依靠强制的命令来指导,一个人要想获得组织的利益,他必须服从组织的规则。(45-2)如一个社会服从人为规则,那么这个社会就变成了组织。即便是开放度比较高的社会,可能也有一定程度的组织特征,因为毕竟存在着国家。开放性程度比较低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就相对比较高,专制社会就是这样。哈耶克用“组织”这个术语表示一种人造秩序或外部秩序。
自发秩序不同于组织,也不依赖于组织。相反,组织是依赖于秩序的。组织的成长,依赖于对不可预见的情势的调适。组织要依赖于自发秩序的背景,它才能具有理性,以及超越自身的力量。每一个特定的组织和个体都是受协调开放社会的一般性规则之指引,受一般性规则协调。

▍政府在开放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一般性规则需要得到遵循,社会的分工合作才有可能,由于总有人会尝试破坏一般性规则,所以需要政府去阻止这些行为。就是说,实施一般性规则的必要性,赋予政府实施强制的必要性,政府的强制也只能限于实施一般性规则的范围。
在开放社会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法律服务方面和社会服务两个方面:
法律相关的服务是指政府型构使开放社会得以可能的框架(最重要的功能),强制实施人们遵守那些从以往的经验看最有助于形成自发秩序的抽象行为规则。(20-2)这种服务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政府强制实施有助于形成自发秩序的抽象行为规则,产生抽象的秩序,在这样的抽象秩序中,任何人都有成功地追求同样不确定的任何目的的机会。政府的强制只有在被用来实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一般性规则)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强制的作用只限于维续自是自发秩序的基础。(78-2)
政府提供社会服务,也就是管理那些由其支配的资源。有的服务社会需要,但没有人愿意提供,需要政府才能满足社会对这种服务的需求。哈耶克限制了一个条件,政府提供这种服务时不能具有垄断地位,而是作为社会许许多多组织中的一员,与其他组织同等竞争。当然,当政府实施强制功能时,是在为这个整体的秩序提供一项基本的条件。(140-1)
▍比较经济发展的两种方式
个体借助于一般性规则基础上产生的秩序背景,他才能实现他的目标,他才能克服他的无知,他的行动才是理性的。所以,这样一个秩序背景,对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比较一下下面这两条经济发展的路径:
一是政府遵循一般性规则,建立使自发秩序得以型构的框架(如建立某种优良的政体),然后出现自发秩序(市场);另一条是政府直接去追求具体的目标,比如发展经济,共同富裕等等。
哪一条是可取的?显然是第一条。因为通过促进开放社会的形成,以非意图的方式实现目标,才是符合开放社会的原理的,遵循这一原理才能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各种目标,如自由,和平与繁荣等等。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绩就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当时没有提出经济发展的目标,但实现了经济发展,因为改革促进了开放秩序的形成,使经济发展具有可能性。
相反,第二条路径是糟糕的,因为它必然导致用人为的规则取代一般性规则,破坏抽象的合作秩序(开放社会的特征),扭曲了个体的行动,也使政府自己的具体目标无法达成。
所以,政府不能直接去追求具体的目的,而是要通过维护一般性规则,建立有利于秩序成长的框架,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这才是可取的。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就是脱离开放社会的背景,“孤立”地去追求某个目标,所以一般来说是要失败的。所以,开放社会的原理为制定政策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开放秩序的政策,才是可取的。政府拍脑袋想出一个目标,然后要求下面执行,这样的政策一定是弊大于利。因为这样的政策虽然可能实现了自己的政策目标,但对开放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而这样的后果因为不能马上观察到而被忽视。
▍民主的目的
民主的目的是确使政府和个体遵循一般性规则,让政府受一般性规则约束,保护开放社会。当权力受约束时,个体的自由才有保障。哈耶克强调民主的价值,认为民主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唯一能够以和平方式更替政府的方法。民主是让政府受制于法律,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的专断权力的手段,这里专断的含义是“那种不受一般性规则约束的某项特定意志所决定的行动”。用哈耶克的话说,民主是让权力始终遵循一般性规则的制度安排,用公众意见赞同的长期原则来约束政府权力,(162-3)使政府不能滥用自己的理性,而是为一般性规则确立的秩序服务。简而言之,使“法律下的政府”具有可能性的手段。
民主的目的防止权力控制自发秩序。把自生自发秩序置于权力机构的控制之下,会摧毁我们的文明。哈耶克说,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的控制之下的方式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过程并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233-3)
民主制度是一般性规则的具体化,但不是一般性规则本身。即民主是一般性规则在制度上的落实。民主的核心不是选票或程序,这都是形式,如民选政府做不到使政府服从一般性规则,那与专制政府没有什么两样。民主有好的,也有坏的,哈耶克认为当下盛行的民主已经变坏,下面将会说明。好的民主具有改善法律的作用,其条件是人的行为受良知与想得到人们尊重的愿望的指导。相反,坏的民主已经变成敲诈政治和腐败政治的全能议会制度。
▍当下盛行的民主存在什么问题
民主在看似要成为一种普世制度的同时,却在政府治理层面变成了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东西(222-3),即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有可能在政府治理层面遭受失败。
哈耶克认为当下盛行的那种无限民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丧失了抵御专断权力的能力,因为已经变成了无限民主。这里的“无限”是指权力不受限制,在这样一种无限民主制中,那些执掌自由裁量权的人,都会被迫用这些权力去为某些特定的群体谋利,来维持自己的地位,也就是变成一种利益交换。在这样一种收买与依附的制度下,什么道德责任都不可能了。顺便说一下,有限民主是指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法律之下的民主。
哈耶克认为只要政府可以通过收买来获得支持,那么自发秩序就不可能出现,他把这视为当下盛行的民主体制的弊端。民主的目的本来是让政府服从与服务于一般性规则,从而服务于普遍的利益,但现实中,变成政府为压力集体所拥有的各种利益服务,被利益群体绑架,成为实现压力集团利益的手段。在这样一种民主制度下,多数并不是代表多数意见的多数,而是通过收买产生的多数,也就是人为创造出来的多数。
民主除了会遇到权力收买支持者之外,还有一个失败的表现是政府被官僚机构控制。民主的本意是普通人参与决策,但实际上决策的是普通人不了解也无法信任的官僚,它不受普通人的支配,官僚机构就像没有人性的机器一样在那里运转,支配着公共事务,而普通人对它没有办法。
民主也无法避免政府用公共资源为自己服务,就如政府支持自己喜欢的经济学,如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这样的经济学在大学中占据主导,奥派则被排斥在外。民主制度下,也无法避免垄断。
▍两权分立:立法议会与政府治理议会的分立
怎么才能避免民主制度的失败,最重要的方面是限制政府权力,使有限民主不至于沦为无限民主。这里的“限制”主要是限制政府利用自己控制的资源来进行收买。为此,哈耶克构想了两权分立的制度,即把使用资源的权力和决定如何使用资源的权力加以分立,其实也不是构想,英国早在用,美国的三权分立是英国两权分立的发展。立法议会与政府治理议会的分立,这是哈耶克整个民主制度设计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专制政体肯定是不分的。
这一权力的分立对应于前面说的政府的两个主要任务,即处理具体问题,也就是治理的任务或管理与运用公共资产,去实现公共目的的需要的任务,与制定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任务。广义的政府包含这两个机构,狭义的政府就是指使用资源的部门。哈耶克强调这两个任务必须分开,由不同机构行使。政府的活动,也就是使用资源的活动,必须受立法议会的监督和限制,使政府行为受法律的限制,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决策,可以简称为“行政与立法的分立”。
为什么这两个任务或这两项权力要分开。哈耶克提出一个分蛋糕原理。一个原理是制定分蛋糕规则的人不能同时也是分蛋糕的人(支配资源使用)。如让一个机构履行这两种职能,它事实上是不受任何一般性规则约束的。(48-3)  哈耶克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与发布指令的政府的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机构,这被认为是民主的原则。(160-3)把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开,目的是使一般性规则的执行得以可能,如权力都集中在一个机构(如政府)手中,那一般性规则的实施就不可能,因为分蛋糕的人必然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181-3)
立法议会的作用是确定正义规则,(189-3)反映公众有关何种政府行为是公正的或不公正的意见。政府治理议会的职能是在上述立法机构所制定的规则框架内采取特定的措施并接受公众意见指导。立法议会负责监督政府治理议会,后者要满足前者的要求。在立法议会上面还有宪法,当然宪法本身也要符合一般性规则。哈耶克设想了一个五层政府架构。根据权力的层级,从高到低,分别是宪法、立法议会、政府治理议会、政府治理议会的执行机构与行政官僚机构 ,(190-3)下一层要受上一层的机构的约束。
政府行为得到立法议会的授权才是正当的。我们说,强制本身不等于侵犯人权。关键是看政府使用强制是否经过授权,也就是是不是“合法”地使用了强制。在哈耶克构想的宪法方案中,授权机构是立法议会,在紧急状态过去之后,政府为实施紧急状态而对个体施加强制的权力就要被收回。
▍结 语
开放社会是有原理的,这一原理有着坚实的经济学基础,也就是人的无知性。制度安排必须满足这一原理的要求,否则就无法出现开放社会。在开放社会中,才有自由、和平与繁荣的可能性。人的行动需要借助于“开放社会”这个背景才能达成他的目的,才能增进他的利益。这个秩序背景是由演化产生的一般性规则构成的,它是一切、一切的根本,包括经济发展的根本。区分文明与野蛮的标准,是相信政府或某个领导人会带给自己幸福,还是相信开放秩序会带给自己幸福。
人类社会的真正威胁是由于大众对一般性规则的无知,使独裁者阻碍开放社会成为可能。对一般性规则的认识,使一个社会摆脱蒙昧的状态,如一个民族还是以多少领土为荣,这个民族还停留在一种蒙昧状态。他的幸福和领土没有关系,和开放社会的发育程度有关,如通常说的自由贸易。
可以把国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民遵循一般性规则,从而产生开放社会的国家,另一种是国民对一般性规则无感,只知道在给定的规则下追求最大利益的国家,这样的国家对应的是封闭社会。现实中的国家介于两者之间,有的更靠近前者,有的更靠近后者。
开放秩序的原理也是一种分析经济社会现象方法,举个例子,为什么反对侵略战争,因为侵略战争与开放社会的要求不相容。还比如,为什么法国大革命的结果那么惨,因为它破坏了各种传统制度所构成的制度背景,这样必然导致社会失序。又如,为什么苏格兰启蒙比较可取,因为尊重传统,反对激进,与开放社会的原理比较相符,同时也具有演化性,在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基础上,产生了英美的优良政体。哈耶克开放社会的原理既是理论,也得到了经验的验证。
决定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是某个特定的个体、组织或国家有多努力,而是这个一般性规则之上形成的开放社会发展得怎么样。如一个社会否定开放社会的原理,一定会失去方向,瞎搞一通,导致长期的停滞不前。真正的无知就是脱离秩序背景,根据自己的意志行动,哈耶克称之为理性的狂妄,这种狂妄常见于独裁、专制与计划经济等等。由于这个背景,也就是作为开放社会之根本特征的自发秩序是每个个体的利益,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捍卫它,反对一切违背一般性规则的行为,政策与制度,如权力不受约束的制度。
立足于开放社会,遵循原理,才能有持续的发展,这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读哈耶克这套书的原因。


哈耶克的著作,被译介到国内的时间很早,引起的关注却很晚;《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样一部重要著作的引进更晚。
早在五六十年代,哈耶克的书就已经被介绍到中国,就像《通往奴役之路》1962年就译成中文出版了。只不过,在特殊年代,只能作为内部读物,小范围传播,出版的目的还是“供学术界批判的参考”。印数不多,流传范围又有限,自然影响并不大。
早早引入的哈耶克,不但没能发挥作用,也没能掀起任何波澜,令人遗憾。直到90年代,哈耶克著作的中文译本才真正问世。而这部最为重要的《法律、立法与自由》,更是姗姗来迟——本世纪初才有译本出现。如今近二十年过去了,早已绝版,一书难觅。此次《法律、立法与自由》绝版复活。点击链接,即可一键抢先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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