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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注几个标志性政策信息
2. 2020年新增诸多市场主体
3. 相关支持类政策信息
4. 部分领域政策有所收紧
5. 继续强化对国家区域经济、资本市场与金融开放等三大战略的政策支持
6. 还需要关注三份文件

一、关注几个标志性政策信息

500余项金融政策信息整体上看较为庞杂,不太容易梳理,因此这里先重点选取其中的几个标志性政策信息作为切入点。

(一)切入点1:四大政策性任务全部完成

1、3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3万亿元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计划

2020年3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超3万亿元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计划(详见点赞!中国推出近四万亿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政策层面转向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和基建,具体如下:
(1)增加面向中小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之前已经有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进一步实施对中小银行的定向降准,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发行3000亿元小微金融债券。
这里的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还未用完,之前的8000亿元额度已经基本退出,同时2020年全年发行小微金融债共50只(发行规模高达3732.80亿元)。
(2)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这个任务同样已经完成,如2018-2020年公司债、企业债、中票、短融与ABS的合计存量分别为19万亿、22万亿、26万亿,即2020年比2019年同比多增1万亿。
(3)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全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如2020年9月22日,央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以及外汇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便是针对供应链融资目标。

2、5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财政赤字、特别国债和地方专项债等一系列目标

2020年5月22日的政府工作报告(详见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释放了哪些重大信息?)虽然没有设定全年具体经济增长指标,但却提出了财政赤字、特别国债、地方专项债等一系列量化目标。
(1)将赤字率由2.80%大幅提升至3.60%,同时赤字规模也由2019年的2.76万亿元扩大至2020年的3.76万亿元。
(2)2020年新增1万亿元特别国债,并将地方专项债限额由2019年的2.15万亿扩大至3.75万亿元。
(3)减税降费规模由2019年的2万亿扩大至2.50万亿。
目前这三项任务也均已完成,其中特别国债已于2020年7月底前全部发行完毕(2020年全年国债发行规模合计高达7.12万亿)、地方专项债2020年的累计发行额高达4.14万亿(全部地方债发行规模合计高达6.44万亿)。同时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披露的信息,2020年全年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不是问题。

3、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金融系统全年让利1.50万亿元目标

2020年2月19日央行发布的2019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金融企业向实体让利”,2020年6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0万亿元”(详见如何理解617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的六大政策信号?)。2020年12月31日央行行长易纲在新年致辞中表示“目前银行已累计完成对6万多亿元贷款的延期还本付息,累计发放3万多亿元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3000余万户经营主体,实现1.5万亿元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目标”,表明1.50万亿的让利目标已经完成。

4、结构性存款压降任务已近完成,11月较年中最高点大幅压降4.68万亿

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重在打击高息揽储或变相揽储高息揽储的行为(详见追寻此轮资金空转之祸与破解之道打击资金空转套利:一文读懂结构性存款的来龙去脉如何看待央行和银保监会近期对资金空转问题的整治?),这里面既包对类货基金、现金管理类产品等存款替代产品的约束,也包括对结构性存款的约束。如2019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带上货基与类货基的枷锁)、2020年3月4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2020)59号)、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本周窗口指导部分股份行在今年年底前将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压降至2019年末的2/3(同时要求降价)以及2020年6月12日北京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320号)。
2020年初在宽信用政策的影响下,带有典型套利目标的结构性存款曾在1-4月大幅增长。不过监管部门要求结构性存款规模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压降至年初规模9.6万亿元,并在年内逐步压降至年初规模的2/3。目前2020年9月底结构性存款规模为8.98万亿、任务已完成,2020年11月底结构性存款规模为7.46万亿(较6.40万亿的目标还剩1.06万亿)。
就全年数据来看,11月结构性存款较4月最高点(12.14万亿)已大幅压降4.68万亿,其中个人与单位结构性存款分别较最高点压降1.93万亿和2.87万亿。

(二)切入点2:传统金融及监管体系遭受两次舆论冲击

2020年还有两大事件不得不提,一是马云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抨击所引起的一系列政策性事件(如反垄断、互联网销售端遭受严监管、网络小贷等),二是财政体系与央行体系的两次争辩。其中马云事件还引起了金融委会议、政治局会议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较高层级会议对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关注。

1、马云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抨击,促使互联网平台业务面临更严监管

(1)自2020年10月24日老马在上海外滩金融峰会上讲话以来,蚂蚁事件持续发酵两个多月。而在经历10-11月的金融管理部门连续发文进行回击和约谈、网络小贷和反垄断管理办法相继发布、A+H股同步上市计划被搁置后,12月开始金融管理部门齐刷刷地对蚂蚁相关负责进一步约谈并入驻蚂蚁集团进行督导、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开展反垄断立案调查,蚂蚁集团亦从开始的略微反抗到主动配合整改。蚂蚁集团在12月24日和12月26日后均发布公告,积极回应被金融管理部门约谈的问题,并保证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整改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同时承诺“两不加、两不降”原则。该部分内容的详细分析可参见蚂蚁终屈服,不再赘述。
(2)与此同时,互联网业务越来越受到严格监管,且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销售方面,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款产品、理财产品等。如临近年末,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而诸如其它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情况亦受到诸多政策层面的约束,未来通过互联网平台放大销售端的做法短期内可能会受到限制,互联网平台的白名单制管理已成趋势。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答记者问上也表示“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销售存款过程中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审慎、消费者保护不充分等问题……线上存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强化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财政体系与央行体系的两次争辩,推动交易所与银行间加快趋同进程

(1)2020年12月20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0年年会上的讲话引起广泛争议,央行随即进行回应。从2018年算起,财政与央妈之间已经发生三次争辩,而争辩的层级似有逐步提升之势。其中,第一次争辩主要由央妈发起且发生于2018年,最近的两次争辩均发生于2020年且均由财政体系发起(二季度的财政赤字货币化之争以及四季度的央妈权力过大之争)。该部分内容的详细分析可参见三次争辩)。
(2)受楼部长讲话影响,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的渐趋一统进程有所加快(该部分内容可详见债市通行手册(2020年版))。如2020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21号公告《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以及12月28日央行、发改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便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统一了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和明确了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基本适用。

(三)切入点3:信用债违约潮对市场冲击较大,破刚兑方向未变

1、自2020年11月10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违约后,整个信用债市场可以说是风起云涌(详见信仰在被打破的路上信用债违约后的众生相关于信用债违约),之后又有东旭集团、成龙建设集团、天津渤海租赁、永泰能源、紫光集团、华业资本控股、华安外经建设(集团)、博天环境集团、福晟集团、中信国安集团、山东如意科技集团、鸿达兴业集团、云南祥鹏航空以及国广环球传媒控股等市场主体相继违约。其中仅11月以来违约债券数量便多达64只,占全部违约债券数量的45%左右。而从历史数据来看,2017-2020年违约债券数量分别为34只、125只、184只和143只,违约规模分别为312.49亿元、1209.61亿元、1494.89亿元和1639.94亿元。
2、虽然金融委会议等多次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逃废债(详见金融委重磅发声),央行也在信用债违约潮后积极稳定市场,但破刚兑的整体政策方向并没有变,金融管理部门后续的方向是强化信息披露、而非刻意违背刚兑。例如,2020年12月25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便表示“债券违约是债市发展当中打破刚性兑付的一种现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28日,央行、发改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既是为了推动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的统一,亦是为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约束而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理念。

(四)切入点4:宽松政策退出信号自5月开始逐步释放

在经历一季度和二季度初期的极度宽信用政策后,金融管理部门自5月开始整治资金空转的问题(如央行刻意收紧流动性、银保监会窗口指导商业银行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北京银保监局于2020年6月发布《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自6月开始不断释放宽松政策退出的信号(详见全面剖析618陆家嘴论坛释放的17个政策信号))。整个市场也自5月开始呈现中性偏紧的走向(如利率中枢水平上移),随后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1年“政策不急转变”的定调,因此整体上看2021年信用环境中性偏紧、控杠杆和降风险应是比较明确的。

(五)切入点5:关注定调2021年政策方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明晰2021年政策方向需要特别关注2020年12月16-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详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哪些重大信号?),该会议在定调2021年时大致明确了以下几个方向:
1、2020年政策中性偏紧方向较为明确,在“不急转变”的政策导向下,节奏和力度上具体体现为“退一步进两步”式收紧。
2、2020年政策层面旨在推动经济持续修复,并且未来的风险不在于金融机构领域、重在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务风险。
3、对金融行业的表述有些变化,如首次提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和“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
4、特别突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问题,强化扩大内需战略。

二、2020年新增诸多市场主体

2020年除明天系旗下9家金融机构(2家券商、1家期货、2家信托和4家保险)以及四川信托被接管外,2020年还新增了很多金融机构。

(一)银保监体系金融机构

1、城商行洗牌:新增蒙商银行与四川银行,山西银行酝酿中

除包商银行变更为蒙商银行后,城商行整体也在发生洗牌(详见透视全部134家城商行)。
(1)2020年9月9日与11月4日银保监会分别核准了四川银行的筹建与开业申请,注册资本高达300亿元,原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凉山州商业银行分别变更为四川银行攀枝花分行、四川银行凉山分行。
(2)除四川银行外,2020年8月晋中银行、晋城银行、阳泉商业银行、长治银行和大同银行也拟合并重组设立山西银行(山西发行的153亿元地方专项债便是为了注资山西银行)。2020年12月15日,“山西人事招聘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山西银行2021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意味着山西银行的筹建工作已在实质进展中,有望于2021年实现开业。

2、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以来新成立5家,合计30家

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批筹5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2020年1月10日获批筹建的重庆小米消费金融和北京阳光消费金融、2020年9月14日获批筹建的重庆蚂蚁消费金融以及2020年9月29日获批筹建的苏银凯基消费金融和唯品富邦消费金融。这意味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数量已经达到30家(详见全面剖析30家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版))。
此外2020年11月12日海南银保监局局长傅平江在第263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也在积极筹备当中”,在自贸港的政策扶持下,海南地区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

3、理财子公司:合计获批筹建25家(开业20家),2020年以来8家

(1)目前共有25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设立主体包括全部国有6大行、9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3家合资理财公司。其中股份行中仅剩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等3家股份行的理财子公司未获批。其中广发银行成为第一家获批理财子公司非上市银行。
不过,2020年11月26日浙商银行宣布拟出资20亿元在杭州设立浙银理财,2020年11月30日恒丰银行宣布拟出资20亿元设立恒丰理财。
(2)目前有7家地方性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已获批,其中城商行6家、农商行1家(即重庆农商行),6家城商行分别为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与青岛银行。
(3)目前已有两家合资理财子公司获批,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与2020年8月11日获批筹建的汇华理财和贝莱德建信理财。其中,汇信理财的股权结构为东方汇理资产55%、中银理财45%;贝莱德建理财的股权结构为贝莱德金融管理公司50.10%、建信理财40%、富登管理私人有限公司9.90%。
另外据悉高盛资产管理公司已经与工行签署协议,将在上海设立第3家合资理财子公司(高盛资产持股51%、工银理财持股49%)。
(4)2020年以来获批筹建的理财子公司分别为华夏理财、广银理财、浦银理财、民生理财、青银理财、渝农商行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以及工银理财与高盛合资成立的理财子公司等8家。
(5)目前已有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开业,其中2020年以来获批开业的理财子公司有9家,分别为渝农商行理财、青银理财、南银理财、苏银理财、徽银理财、信银理财、华夏理财、平安理财以及汇华理财。

4、直销银行:2020年新获批筹建2家,合计数量达到3家

目前正在营业的法人直销银行(一些银行也以事业部的形式设立直销银行)只有一家,即中信百信银行(中信与百度分别持股70%和30%),不过2020年以来新获批了两家,具体为:
(1)2020年12月9日获批筹建(银保监复(2020)872号)的招商拓扑银行,注册地为上海、股东分别为招商银行(70%)、网银在线(北京)30%,其中网银在线是京东数科的全资子公司。
(2)2020年12月18日获批筹建(银保监复(2020)905号)的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注册资本为50亿元、邮储银行100%持股。
此外2020年11月11日银保监会还批准了中信百信银行的增资扩股方案,此次增资扩股后中信银行持股比例由70%降至65.70%、百度持股比例由30%降至26.03%、加拿大养老基金持股比例为8.27%。

5、新成立1家中国农业再保险

2020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核准了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意味着我国再保险公司增至13家。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1亿元、注册地为北京,股东分别为财政部55.90%、中国再保险(集团)6.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6.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6.2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6.21%、北大荒投资控股6.2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4.9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4.9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3.11%。

6、第五家AMC(银河资产)获批开业

2020年12月11日,银保监会核准了中国银河资产管理的开业申请(银保监复(2020)874号),这是我国第五家金融AMC(详见一文读懂全部金融AMC与金融AIC、地方AMC和外资AMC)、也是20年以来成立的第一家金融AMC,注册地为北京、注册资本为100亿元,股权结构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持股65%、中央汇金投资持股13.3%、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持股10%、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持股6%、中信证券持股5.7%。

7、保险资管机构:2020年以来新成立2家

2020年以来新成立2家保险资管机构(详见保险资管行业全解),分别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旗下的招商信诺资产管理与国华人寿保险旗下的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

(二)央行体系金融机构

1、第3家个人征信机构即将成立

目前我国提供个人征信的机构主要为央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不过这一数量可能很快要增至3家。2020年12月4日央行官网发布信息称受理了朴道征信(筹)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注册资本为10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其股权结构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35%、京东数字科技控股25%、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17.5%、北京旷视科技17.5%、北京聚信优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
百行征信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册资本同样为10亿元,股权结构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36%、芝麻信用管理8%、腾讯征信8%、鹏元征信8%、中诚信征信8%、北京华道征信8%、深圳前海征信中心8%、中智诚征信8%。

2、其它相关

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新增了“履职平台”这一条(详见新人民银行法迎来修订,央行职责和权限显著扩大),即明确了央行可以设立相应的履职平台来履行相应职责,如为经营管理外汇和黄金储备而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这个未来比较值得期待、毕竟现在外汇储备规模太高了)等等。事实上这两年央行已经设立了三家这样的平台,具体包括(1)2019年5月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2)2020年7月30日成立的成方金融科技(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5家机构出资建立);(3)为化解锦州银行风险而于2019年5月成立的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表面上隶属于中国信达资产、但实际上归央行管理)。同时2020年10月13日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透露出要成立支付保障基金(不知道是否为像存款保险基金一样的履职平台)。

(三)证监会体系下金融机构

1、外资控股券商增至7家

这7家外资控股券商分别为瑞银证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摩根华鑫证券、瑞信方正证券、星展证券(中国)、大和证券(中国)。
(1)2018年11月,瑞银通过增持股权实现对瑞银证券的控股(瑞士银行持股51%)。
(2)2019年3月,证监会核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控股51%)和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摩根大通控股51%)两家外资控股券商成立。
(3)2019年8月,摩根士丹利通过受让华鑫股份2%的股权,使其持有摩根华鑫证券的股权比例提升至51%。
(4)2020年3月,高盛集团对高盛高华证券持股比例升至51%。
第五,2020年4月,证监会核准瑞士信贷银行通过增持股权成为瑞信方正证券的控股股东。
(5)2020年8月,由株式会社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控股的大和证券(中国)和由星展银行控股的星展证券(中国)相继被核准设立。

2、2020年以来共有4家券商被核准成立、2家中资券商股权发生变更

(1)除以上两家外资控股券商(即星展证券和大和证券)外,分别为2020年1月成立于宁波的甬兴证券、2020年2月成立于厦门的金圆统一证券。
(2)2020然后10月19日,证监会批复了中信建投证券的主要股东变更,变更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持股35.11%(原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
(3)2020年12月7日,证监会批复了上海证券的主要股东变更,变更为百联集团持股50%、国君证券持股降至24.99%、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16.3333%、上海国际集团持股7.6767%、上海城投(集团)持股1%。
实际上自2014年7月上海证券成为国君的控股子公司(受让上海国际集团持有的51%股权)后,监管便要求国君五年内解决国君证券与上海证券及其子公司海际大和证券(后更名为海际证券)的同业竞争问题,2016年3月国君证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海际证券66.67%股权,2019年7月国君证券拟通过上海证券增资扩股的方式让出主要股东。

3、新增9家基金公司核准成立

今年以来有6家新基金公司成立,分别为8月21日的贝莱德基金、8月17日的百嘉基金(个人系)、7月24日的易米基金(个人系)、6月16日的尚正基金(个人系)、5月29日的汇泉基金(个人系)、5月14日的民生基金(民生证券100%持股)、5月11日的中航基金(中航证券55%)、3月4日的兴华基金(个人系)以及2月10日的东兴基金(东兴证券持股100%)。

4、新增2家券商资管子公司和1家基金子公司核准成立

(1)2020年以来新成立两家券商子公司,分别为2020年3月13日德邦证券在上海成立资管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及2020年3月27日天风证券在上海成立天风证券资管。如果再加上2019年12月3日获批的安信证券资管,则意味着近期以来已有3家券商资管子公司获批。
(2)1家基金子公司为仅从事基础设施领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红土创新基金全资子公司)。

5、新成立1家期货公司

2020年12月3日,证监会核准批复了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的设立,注册地为青岛、注册资本为10亿元,股权结构为青岛港(集团)60%、青岛国信金融控股36%与青岛上合发展集团4%。

三、相关支持类政策信息

(一)货币政策:下半年以来既没降准、亦未降息,仅开展常规操作

相较于2020年上半年的三次降准(1月1日、3月13日和4月3日)、多次下达再贷款额以及13次调降各类政策利率,今年下半年除继续贯彻执行1万亿再贷款(3月31日)和0.44万亿(6月1日)的再贷款支持工具外,央行既没降准、亦未降息(请注意这里不考虑6月发布但7月1日正式施行的调降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这一事件),而只是在例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MLF等常规操作。
不过通过贷款利率市场化倒逼存款利率市场化一直是主要方向,这一点需要重点关注。为此央行分别于8月31日和9月15日发布了《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国基准利率体系》白皮书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有序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详见全面剖析央行2020年3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二)离岸央票:存量保持在800亿元,今年以来操作8次、每季度2次

为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带动其他发行主体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央行于2018年11月在香港建立了离岸人民币票据的常态发行机制(实际上最早于2015年10月便首在伦敦发行离岸央票)。
2020年以来离岸人民币合计操作8次(操作规模合计达到1550亿元)、基本按照每季度两次的操作惯例,同时2018年11月以来离岸央票的发行基本为到期滚动发行模式,截至目前离岸人民币央票的余额为850亿元。

(三)补充资本:永续债、地方专项债与CBS

加大资本补充力度、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是主要政策导向,金融委会议对此也多次给予强调,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首次提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央行也通过常态化操作CBS来支持中小银行的永续债发行,国务院常务会议甚至提出用地方专项债用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1、永续债:已有57家银行发行(含34家城商行)、规模超1.20万亿元

(1)2019年以来合计共有57家银行(其中农行3次、中行3次、交行2次、浦发银行2次、泸州银行2次、日照银行2次、三峡银行2次)和1家非银金融机构(东方资管)获准并成功发行永续债(规模合计达到1.21亿元).其中2020年以来共有41家银行成功发行(合计规模6713亿元)。
(2)目前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发行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平均值分别为4.14%、4.55%和4.75%,发行利率低于4%的银行主要有邮储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发行利率高于5%的银行主要有泸州银行、台州银行以及威海市商业银行。
(3)目前发行永续债的地方性银行有40家,其中农商行5家(深圳农商行、江南农商行、青岛农商行、无锡银行与余杭农商行)与民营银行1家(网商银行)以及城商行34家。这34家城商行中有9家隶属于山东地区,分别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莱商银行、泰安银行、齐鲁银行、日照银行、东营银行、潍坊银行、济宁银行、烟台银行,既然难以理解。
(4)其它发行永续债的城商行主要有台州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泸州银行、桂林银行、江苏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北部湾银行、东莞银行、湖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廊坊银行、赣州银行、河北银行、张家口银行、汉口银行、绵阳银行、兰州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珠海华润银行、平顶山银行与成都银行。

2、CBS:今年以来操作12次、操作规模合计达到610亿元

CBS(央行票据互换)的存在是为了提高永续债的流动性,自创设以来已经操作13次,特别是自2019年8月以来已经形成每月操作一次CBS的固定惯例。其中2020年以来已经操作12次,合计规模达到610亿元,且期限均为3个月、票面利率均为2.35%、费率均为0.10%。

3、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1)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是监管部门着力推动深化中小银行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详见温州银行率先试水: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实例全解如何看待地方专项债用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据悉获得此次2000亿专项债额度的省级行政区共有18个,具体来看东部5个(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东北4个(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中部4个(山西、江西、河南、湖北);西部5个(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据悉,广东、浙江、山西、广西、内蒙古等五个省份的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规模分别为100亿元、50亿元、153亿元、118亿元、85亿元(合计506亿元)。
第一,2020年6月8日,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便已明确“拟从今年的专项债额度中划出2000亿元(2020年的地方专项债额度为3.75万亿、较2019年同比增加1.60万亿)用于注资中小银行,但具体方案尚未确定”。
第二,2020年7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在今年新增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认购可转债等方式,探索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相关路径”。
第三,2020年8月,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对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事宜进行了明确。
第四,2020年9月7日温州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实施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公告》,这也是第一家将地方专项债纳进增资扩股的中小银行。
第五,2020年12月23日,山西发行153亿元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通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采用间接入股等方式注入新设立的山西银行。
第六,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在上交所成功发行85亿元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10年期、票面利率3.54%),并通过转股协议存款的方式,分别用于认购内蒙古银行、鄂尔多斯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2)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主要通过间接入股和可转股协议存款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间接入股是指通过地方金控平台向商业银行注资、可转股协议存款则属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目前广东、山西、浙江采用间接入股模式,而内蒙古、广西则采用可转股协议存款。同时目前发行的中小银行专项债均为10年期,并且均设置了退出条款和期限。

(四)加大力度支持直接融资

加大对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是目前及未来较长时期内最为明确的政策导向,这意味着后续作为间接融资主要力量的银行体系将势必会在优质客户的争夺上面临金融脱媒所带来的持续压力。实际上这在政策层面上有诸多表现:
1、2020年以来相继推出标准化票据、公募REITs、短期公司债、新型证券公司次级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多种创新型标准化资产外。
2、大力支持信用债券融资,政策层面还放松了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短融、超短融、中票以及券商次级债等部分债券品种的发行要求。
3、2020年4月30日相继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2020年8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54号公告)。
因此支持直接融资发展,引导理财、信托、保险以及境外资金等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如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安排(为直接融资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以及推动银行理财积极参与直接融资体系建设等等。

(五)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等延期至2021年底

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即“2021年一季度要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实施好和适当延长上述直达货币政策工具”。
同时2020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与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324号),明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等延期至2021年底。

(六)其它政策约束亦有所放松

1、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参与国债期货试点正式开启

在当前债券市场波动幅度加大的背景下,银行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通过委外形式的参与国债期货来管理利率风险显得非常有必要。
2020年2月21日,证监会与财政部、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参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第一批试点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020年4月10日,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启动活动在中金所举行。首批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银行是工行、中行和交行。
事实上早在2019年下半年,一行两会、财政部便已就银行、保险参与国债期货达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帮助商业银行管理利率风险,对债券市场和银行均是利好。

2、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

2020年7月31日(周五),监管部门明确资管新规采取“过渡期适当延长(由2020年延长至2021年)+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详见关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的几点看法)。
事实上,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长问题自2019年以来便开始成为热点,且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人士也给予明确表态,特别是市场对2017年资管新规整顿给实体经济带来的冲击至今仍心有余悸,毕竟资管新规涉及到50多万亿元左右的存量资产整顿,影响非常大。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今年疫情以及内外环境更加复杂的背景下,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是可预期的确定性事件。

3、外债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提升至1.25,企业借入外债规模扩大

2020年3月12日,央行和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资本或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1.25。这是央行首次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公式中的宏观审慎系数,意味着企业借入外债规模可以进一步扩大。
同时2020年12月11日,央行和国家外管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收紧的政策倾向。

4、对证券公司约束明显放宽

证券公司的约束放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020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从三个方面放宽了证券公司的约束:
第一,对股票质押业务的信用风险计算标准设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
第二,优化信用债券投资的计算标准,将AA级信用债券的市场风险计算比例由50%降至15%,将BBB级信用债券的计算比例由80%降至50%,并适当放宽上述信用债券的流动性指标计算标准;
第三,允许证券公司为其投行、资管等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流动性担保承诺,计入子公司可用流动性资产转移。
(2)2020年3月6日证监会降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其中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与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3)2020年5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允许券商公开发行次级债。
当然在以上放松的基础上,针对券商的监管也有了新的提法。具体来看,2020年5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 年 5 月首次发布并于 2010年5月和2017年7月进行过两次修改),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5、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则正逐渐明确

2020年7月17日(周五),继2020年5月9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020年)第9号令)(详见全面剖析第一份正式落地的互联网贷款规范文件),意味着关于互联网贷款的第一份基本规范文件正式落地。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改动不大、核心内容基本没有变动,不过对相关要素的表述更为具体。
此次正式稿的规定虽然整体较严(特别是对合作机构的约束更严),但在个人经营贷以及跨区域运营等政策层面比预期的要松一些。
例如,在明确单户消费信用类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同时,特别突出对小微企业融资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即没有明确约束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同时还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这实际上是允许了商业银行可以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而这对于网点布局不够广泛的地方法人银行、资本金相对较为稀缺的民营银行以及直销银行来说是明显利好。

6、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信息较为集中且方向趋于宽松

正是因为不良资产的压力正逐步增大,监管部门也在着力推动商业银行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和加大处置力度。实际上近期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信息也较为集中且政策方向上趋于宽松,表明目前正处于不良资产行业的处置浪潮中。

7、证监会拟放开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或设立基金公司的限制

近期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或设立基金公司方面给予了政策倾斜。
(1)2020年5月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将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继续推进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拓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动放宽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比例和范围,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第五批试点正式开启,实际上这也是支持资本市场政策的具体体现(详见关于证监会重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事件的评述)。
(2)推动商业银行试点持有券商牌照的消息在今年端午假期间不胫而走。不过6月28日晚间,证监会答记者问基本上将这一政策信息给予了确认,即目前证监会的确处于着力推动商业银行拥有券商牌照的过程中。同时也透露出此次试点的范围会比较小。

8、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有所创新,权益出资型票据利好明显

(1)非标转标以及促进直接融资的大政策背景下,标准化资产的范围正明显扩容,且在未来会是一种趋势(详见未来大趋势:标准化资产范围明显扩容))。事实上,2020年以来陆续有标准化票据、公募REITs、短期公司债、新型证券公司次级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五种创新型标准化资产相继问世。和非标资产更为关注信用风险和持有至票息理念(持有至到期和关注主体)相比,标准化资产更多考虑到市场风险和波动价差收益(需要更为关注市场波动),对投资研究和交易能力的要求更高。很显然对于长年深耕非标准化资产领域的商业银行来说,传统的作业舒适区已经不存在,需要重视标准化资产和直接融资体系这样一个并不是特别熟悉但又是未来趋势的领域。
(2)2020年12月3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权益出资型票据信息披露表》(2020年37号公告),进一步丰富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途,满足发行人的权益投资需求,即企业可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用于权益投资,也可以发行短期限产品用于偿还银行并购贷款。不过37号公告亦明确募集资金用于权益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拟出资总额的60%(若最终用途用于项目资本金、则不得超过发行人拟出资本金总额的50%)。
自2014年7月交易商协会推出并购票据以来,这一市场一直不瘟不火。主要是因为并购票据的用途仅限于获得控制型并购、增强控制型并购、共同控制型并购、子公司增资或注资(可将债务性资金转为股权性资金)。而兴业银行也已形成了以并购贷款为主体、并购票据和并购财务顾问业务为两翼的并购体系。

9、放开消费和汽车金融公司的政策约束(拨备监管和资本补充)

需求侧改革背景下,扩大消费是扩大内需的最主要路径,为此2020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4号),从以下几个方面放松了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政策约束:
(1)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向属地银保监局申请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30%,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将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5%。其中,对于拨备指标下调释放的贷款损失准备,要优先用于不良贷款核销,不得用于发放薪酬和分红。
(2)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3)支持符合许可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四、部分领域政策有所收紧

(一)房地产行业融资环境明显收紧(如“345”规则和集中度管控)

虽然疫情期间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政策约束有所放松,但近期房地产业严监管态势重启却颇为引起市场关注(详见关于近期房地产系列监管政策的一些看法)。在疫情形势渐趋可控且中国经济逐步迈入修复的通道中,针对房地产业的严监管调控再次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政策主基调应是必然事件。相关的政策信息具体如下:
1、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的调控方向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加强开发购地资金来源的审查等方面。
2、央行与住建部拟定三道红线的“345”规则,并根据三道红线等原则控制房地产企业的有息债务规模增速以及形成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其中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是主要出发点(尤其是透明度),这意味着相较于普通债券和银行信贷融资会受限外,房地产企业的隐性债务融资(如信托、融资租赁、保理等方式)也将受限。
3、在“345”规则的持续影响外,央行和银保监会还明确了加强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这势必会对房企销售资金回笼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冲击。

(二)民营金控被整顿

2020年9月13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详见金融控股集团全解),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也迎来牌照监管时代,告别过去野蛮生长的监管空白阶段。
事实上近年来高层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且关注点主要为非金融企业及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这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两个,即《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统计,目前传出一些问题的民企控股集团主要包括新湖控股、恒大集团、海航集团、中国华信、中植集团等等。其中新湖控股拥有湘财证券(另外一个股东为国家电网)和新湖期货两张牌照,恒大集团拥有恒大人寿,海航集团通过海航资本和渤海金控拥有租赁、信托和保险牌照(其拥有的联讯证券比例较低),华信拥有券商、保险和期货牌照。中植集团最近的问题比较多,其持有的中融信托控股权已被经纬纺机获得。

(三)中小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格外受银保监会关注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一年一度银保监大检查的重点,也是今年以来的主要政策方向之后。这在政策层面上的体系主要有7月4银保监会官网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8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银保监发〔2020〕40号)以及银保监会官网所刊发的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五篇文章,这五篇文章分别为:
1、7月3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撰写的《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
2、7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撰写的“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3、7月23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曹宇撰写的“优化体制机制建设 强化投资者保护 全面提升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公司治理水平”。
4、8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祝树民撰写的“以深化改革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建设”。
5、8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亮撰写的“完善公司治理 促进股份制银行高质量发展”。
此外2020年10月29日,银保监会召开第262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其主题便是介绍“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参加机构分别为恒丰银行、杭州银行、太保集团、平安集团。
以上政策信息足可显现政策层面在当前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视。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受到重视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而银行保险业所承担的压力也越来越突出(2013年以前主要集中于保险行业),如中行“原油宝”事件、中信银行的“池子”事件等,这也在提示银行保险业需要在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所加强,特别是在产品管理是否规范、风险管理是否审慎、内控管理是否健全以及销售管理是否合规等方面。如中行“原油宝”事件中,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

(五)逆周期资本与四大行附加资本开始产生影响

2020年9月30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两份文件,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详见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和逆周期资本缓冲(CCyB)全解),以上两份文件大致可以带来三个结论:
1、之前仅停留在表面上的逆周期资本需要真正开始计提了,这意味着当经济上行、信贷增速过快或个别行业、部门(如房地产)出现过热时,商业银行需要额外计提0-2.50%的逆周期资本(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这无疑会加大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和信贷投放成本。而在经济下行时,上行周期计提的逆周期资本也极有可能被释放出来(参照本次疫情)。
2、对于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中行和工行、农行和建行等四家国有大行,则需要计提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以及TLAC需要满足条件,考虑到四家银行目前的TLAC资本缺口高达3.30万亿,意味着后续发行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压力非常大,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工具创新和政策鼓励之路仍将继续,对商业银行而言,补充资本将会是一场马拉松,这大概也是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急于推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推动各类资本债券创新的大背景。
3、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后续纳入国内系统重要银行名单的银行也将需要计提1%左右的附加资本(详见哪些银行可能会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也即如果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均被实施,并假设逆周期资本(范围应为0-2.50%)与附加资本(范围为1-3.50%)均为1%(且均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则意味着国内非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计提1%的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计提2%的资本,这个影响应该不小。

(六)整顿区域交易场所,强调私募属性和禁止跨区域经营

1、这部分内容的深入分析可详见全面剖析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和地方金交所,同时2020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未经批准,不得备案、发行、销售金融产品或者私募基金产品。不得为网贷平台、房企、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公司融资或者进行业务合作。
(2)不得向个人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已经销售的必须逐步清理。
(3)不得异地开展业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范围限定。
(4)严禁为股东或或者关联方提供自融或者担保。
(5)存量金交所严格执行清理整顿,同时不得新增。
(6)受疫情影响,清理整顿截止时间由原2020年底延迟至2021年6月。
2、2020年12月18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并指出“地方金交所登记备案、挂牌交易的非标债务工具总体风险较高,要督促辖内金交所严守业务边界、稳妥压缩金交所数量,严格落实金交所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展业的底线要求,同时也要防控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机构等其他类型交易场所开展高风险的非标债务工具融资业务。稳妥推进商品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解决其数量过多、重复建设、合规业务模式不完备、违规频发甚至涉嫌非法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
3、整体上看主要政策导向是禁止跨区域经营和保持私募属性,特别是自2020年11月以来,北京、广西、湖南、山东等多地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明确“外省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跨区展业属违规经营”,各地在批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时直接点名天津金交所、武汉金交所等,虽然没有提及北金所,但料想北金所在此环境下亦会有所收缩、以示表态。

(七)关于标准化资产认定

2020年7月3日,一行两会一局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详见最全解析:标与非标的认定规则来了)。整体上看,和2019年10月12日发布的《标准化债权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持续一个月)相比基本无差异。

1、明确三类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登)、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收益凭证(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保交所)以及票交所流通的相关产品。
(2)不满足五个认定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
(3)除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之外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具体包括公募银行理财(如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及资金信托计划等,这一规定的冲击预计会比较大。后续一旦现金管理类产品和资金信托计划规则给予明确,相信银行业和信托业受到的冲击会更大。

2、明确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这类资产主要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按照资管新规对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处理,具体来看主要包括由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2019年6月底的规模约为1500亿元左右)。这里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协议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3、其它四个问题

(1)关于标准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和等分化受益凭证),现在仍视为非标。
(2)同业借款是否纳入非标的问题没有给予明确,需要和监管部门沟通,不过整体上来看纳入非标的可能性极大,一旦同业借款纳入非标,将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冲击。
(3)央行的答记者问对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问题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解释,预计未来各类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将会是大趋势,而与此同时非标转标的方向也会比较明确,这意味着后续其它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在运行机制、业务规范、产品指引等方面将会逐步和交易所、银行间市场靠看齐。
(4)需要说明的是一旦永续债和可转债的资产属性属于权益类资产(如果资产属性为债权则为“标”),则意味着其不属于债权类资产,自然也不会受《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约束。

五、继续强化对国家区域经济、资本市场与金融开放等三大战略的政策支持

(一)国家区域经济战略

稳增长、“两新一重”建设、畅通国内大循环以及南北与东西差距不断被拉大的背景下,国家区域经济战略不仅具有战略意义,也更具实践意义。该部分内容可详见国家区域经济战略手册(2020年版)

(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战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该部分内容详见资本市场改革手册(2020年版),这里仅列示2020年12月以来的相关政策信息,具体包括12月11日证监会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获得通过、12月30日证监会组织召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片区经验交流系列会议、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以及12月31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详见可转债分析手册)。其中,
1、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与证券法修订保持了有效衔接(如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以及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2、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退市规则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非净利润与1亿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设置“3亿市值”标准;增加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标准;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细化认定情形等。同时,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优化退市整理期等。

(三)金融对外开放战略深入推进

金融对外开放战略深入推进是未来几年的政策主旋律,这个可能不需要多说。具体内容上主要体现在便利外资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等。其中,2020年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便将金融对外开放作为重要内容,而2020年以来明确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以及鼓励便利外资进行中国资本市场则是主要政策导向。

六、还需要关注三份文件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2020年12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这一文件弥补了P2P、互联网金融等民间金融行为的法律监管空白。草案明确有以下行为,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3、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4、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5、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6、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7、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非法集资平台的清退资金来源,即(1)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3)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4)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5)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6)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二)《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12月30日央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3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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