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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转变与制度建设
摘要:大数据对以理性人假想为基础、以个人保护自决权为核心的组织、个人信息为核心提出了挑战、网络信息保护已网络利益法律规划、信息决策调查和系统性决定。归根结法律、底线法律结。这些合法的出现的时代背景故事人物信息保护框架演员的动态化个人本保护理念,它与大数据背景下新兴的场景本保护理念存在错误位。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从个人利益异向转向公共目标,最终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人格利益的充分维护。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当前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以个人自决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当前信息法律保护陷入了利益平衡的困境、信息决策和系统困境。归根结底,这些困境的出现源于现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所采用的静态基于个人的保护理念,与新兴的基于场景的社会化保护理念不符。大数据背景下的保护理念。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导向转向社会导向,从个人利益偏好转向公共利益导向,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格利益的充分维护。
作者:陈奇伟 聂琳峰(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重点推广项目“大数据个人信息权保护警报问题研究”(JD170096)。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社会本位理念 商业 传播价值公共管理价值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海量数据蕴藏的衍生价值更使数据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数据处理的技术门槛、数据寡头跨领域的商业模式以及用户规模产生的网络效应使互联网平台经济天生就带有“垄断基因”。互联网平台的数据竞争行为逐渐背离了传统的价格理论,并产生了新型的居间关系。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获取和处理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中实施强制不兼容、市场挤出、大数据杀熟和用户隐私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并减损了消费者福利,高筑数据壁垒,导致行业创新受阻。对此,应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数据垄断监管体系,推动惩罚性赔偿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促进数据开放与数据共享,防止数据寡头滥用优势地位,及时规制数据垄断,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聂洪涛 韩欣悦
基金: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研究”(2017F012) 西安财经大学“青年英才发展支持计划”(西财大党发【2019】75号)。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 数据垄断 居间关系 大数据杀熟 用户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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