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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3期法学论文要目
【政治与法律】
1.网络空间中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其他方法”的解释边界
——以反向刷单案为切入点
作者:徐久生、徐隽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传统行为方式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物理性生产资料破坏,但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罪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客观解释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了3次扩张解释,然而以入罪为导向的客观解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以主观解释之原则性对客观解释的任意性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主观解释依据形式化和主客观解释逻辑倒置问题。应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不足进行修正,以同质解释替代同类解释,通过探究前实定法的法益与类型性构成要件行为性质,在目的同一性与功能同一性重合的范围内确定主观解释的边界为“通过使必要的生产资料丧失效用,支配性地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重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主观解释完成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扩张解释任务,在主观解释的边界内适用客观解释进行适应现实变动的具体解释。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扩张解释;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修正的主观解释论
2.论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其取证模式、取证行为与传统实物证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衍生了诸如网络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新型取证行为,这些取证行为并不都属于任意性侦查而允许在初查中使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初查电子数据在转化为定案依据之前,须经法定调查程序审查认定。在证据调查之中,应按“重大权益干预”标准对初查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类型和性质予以实质审查。
关键词:初查;电子数据;任意性侦查;强制性侦查;证据能力
3.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
作者:周书环(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移动短视频的兴起与发展,短视频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相比2018年,2019年有关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加。争议问题包括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权利指向和平台责任。独创性是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视频之“短”不影响独创性的认定,法官应结合创作主体和创作成果采取相对宽松的“有无”判断标准;对于短视频指向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问题,可从赔偿层面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这也契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趋势;此外,平台责任多是间接侵权责任,要注重培养平台及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同时平台应加强事前预防,避免间接侵权。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独创性;邻接权;平台责任
4.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想与路径
作者:朱凌珂(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已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著作利用型态,还存在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等现实困境。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能够有效解决著作权集权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赋予著作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进行授权管理的自主控制权,协助著作权集管组织建立全球资料大数据库。区块链技术是否适应于著作授权,应视著作授权的目的及方法、范围来决定,如果是特定目的、一次性授权金额高的大权利授权,为使授权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授权金明确化,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可以选择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辅助授权。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区块链;智能合约;著作授权
5.区块链保障证据真实性:技术与需求的契合
作者:黄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体系,一直存在着信任、成本与效率的基础问题。在网络时代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传统存证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而区块链是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中基于数学、算法、密码和技术构建信任机制的新型计算范式,在信用逻辑和技术结构层面,保证了区块链系统中数据载体可信、内容可信、历史可信和结果可信。因此,区块链能有效提高上链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审查成本与难度,契合司法存证的实践需求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区块链;大数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司法存证
6.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蔡莉妍(集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作为下一代全球信用认证和价值互联网基础协议之一,各国均积极部署争夺标准制定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TCP/IP协议,区块链的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在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和交易的公开上,法律很难介入。区块链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反垄断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现有的竞争规制手段在行为主体的核定、救济方式的甄选、规制对象的确定以及执法合作的协调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构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监管理念基础上,优化区块链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思路,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制度构建和有效监管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为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应用;反垄断法;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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