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政治与法律】
1.用户原创短视频的独创性
作者:马治国;徐济宽;刘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短视频应用的兴起,用户原创短视频吸引了大量优质流量,但也产生了以版权侵权为代表的诸多法律隐患。从短视频产生与样态切入,探讨用户作为短视频版权主体的适格性,以域外独创性标准为鉴对用户原创短视频的具体保护程度与范围进行分析,认为应以个案分析为主要认定方法、以整体连续画面”为认定的主要客体、兼顾我国相关产业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独创性门槛。据此提出了我国当前法制体系的应对路径,探究了契合短视频特点的独创性标准与配套规范,并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重要技术手段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著作权;短视频;独创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2.区块链证券结算的法律规制
——基于信息系统的视角
作者:柯达(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是一种多主体参与、多功能并存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明晰不同信息系统的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识别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并保障信息系统运作的高效与安全。区块链技术目前最适合应用于无纸化证券情形下的证券直接持有以及实时全额清算模式,并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前提下实现货银对付。然而,区块链证券结算带来了结算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结算终局性不清晰、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亟待确认以及结算主体的共识信任风险滋生等新的结算风险。对此,监管上可从“委托-代理”或“适当性”的角度明确证券结算责任主体、以“末位节点验证”作为结算的终局性标准、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现金属性与有限法偿地位,并多元化解决共识信任风险。虽然区块链技术在明晰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但在实践中是否要将其运用于证券结算,需同时考虑传统证券结算的不足、区块链技术的优劣势、证券市场业务的多样化特征等因素。
关键词:区块链;证券结算;法定数字货币;货银对付;结算风险
3.技术伦理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问题研究
作者:李瑞雪(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技术中立本质为价值中立,属于工具理性范畴。对于鼓励技术创新而言,强调技术中立理念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发展风险。算法是一种技术手段实现的过程,近些年来,以算法为核心技术支持的智能投顾业务在国外蓬勃发展,在我国也具备了爆发式增长的趋势。然而,现行监管规则忽视了技术不对称对未来智能投顾市场发展的影响。算法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智能投顾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均存在技术黑箱,分别导致多元博弈主体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机构主导下投资者保护存在难题、市场占优下监管报备形式大于内容。需要利 用技术伦理准则对技术中立的负面影响进行回应。具体而言,建议将技术伦理准则法律化,建立问责制、透明性、救济性三大操作性原则。以此为指导,通过确立分类规制的干预方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推行金融科技合作规制等措施,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算法治理路径。
关键词:技术中立;技术伦理;智能投顾;算法
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预防性刑法立法
作者:李文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前,我国预防性刑法立法已经出现,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也呼之欲出。只不过网络时代形成的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体犯罪时会产生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规范。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立法总体上具有正当性,也将成为今后的立法趋势。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将侵害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的犯罪、滥用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实施的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预防性刑法;刑法规范供给不足
5.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及其刑事责任规范
作者:肖姗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从刑事法律上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予以规制成为了一项重大的议题。虽然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但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当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尝试来看,智能机器人必将被作为社会调整的对象之一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下。在刑事法律范畴下,智能机器人从应然和实然层面具有与自然人相当的意志自由,从责任的本质和对象来看,其已具备刑事法律人格,并应将被作为第三类行为主体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结合智能机器人的罪责形态分析,一些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理论与相关规定,如间接犯罪、工具理论等予以应对,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自发性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罪责
6.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宪法界限:一个基于尊严的分析
作者:章小杉(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带来的利好与风险令其成为备受争议的生物技术,支持和反对的理据皆落脚于人的尊严。以往围绕基因编辑的尊严之争之所以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论者未在同一层面谈论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可分为个体尊严和物种尊严。个体尊严体现了尊严的赋能面向,要求尊重人的自主;而物种尊严体现了尊严的限制面向,要求维护人的本质。在确保技术安全的情况下,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不违背人的个体尊严,且无损于人的物种尊严,因而不宜禁止;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不论技术安全与否,都违背了被编辑者的个体尊严,且危及人的物种尊严,因而不宜允许。为了维护人的尊严,需要对基因编辑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区分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和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
关键词: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宪法界限;人的尊严;物种尊严;个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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