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学
我国限制自认的实践难题及其成因与出路
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赵贝贝(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80
  摘 要: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次上对限制自认作出规定,这是司法机关为回应审判实践之需而设计的。实证数据和个案分析表明,限制自认表现样态复杂多样,因其适用牵扯到裁量权的掌控驾驭,“错识”与“同案异判”现象频发。合理规制限制自认应当在明晰其表现样态的基础上尽力满足法律调整精确的需要。申言之,部分自认样态与“一致陈述+抗辩事实”样态应适用形式化判定模式,“一致陈述+另一相关事实”样态则适用裁量化判定模式,“部分自认+附加事实”样态则根据“附加事实”之性质确定适用模式。同时,为进一步促进自认的制度化发展,自认效力的重心应回归“审判排除效”。
  关键词:限制自认;类型化;判定模式;审判排除效
论刑事审判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
魏小伟(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90
摘 要: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刑事诉讼”程序中,监察调查程序自身封闭与检察机关后续制约乏力,导致审前把关虚弱,加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凸显了强化刑事审判制约监察调查的必要性。但刑事审判制约监察调查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在于监察权对审判主体的监督威慑、监察程序的规定简陋与调查意见穿透性影响裁判结果。为此,应强化刑事审判对监察调查的制约:首先,优化监察机关“办案质量”业务考评体系;其次,设置“以公诉机关为轴心转移”的检察审查管辖规则;再次,通过取消有损法院权威的协调性规定与操作、优化监察证据审查规则与保障辩护方对质权等措施,确保裁判结论来自庭审程序;最后,厘定监察监督法官与法官独立审判界限,改革监察调查法官的程序设计。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威慑;法院权威;证据排除;对质权
“高空抛物”入刑的法教义学反思
吴帅帅(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100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但其入刑的目的正当性与体系融惯性应当接受法教义学检视。在目的正当性检视中,“高危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穿透了隔离层法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不值得评价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的罪名;而“平缓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不会造成国民生活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的双向支出,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从而丧失入刑的目的正当性。在体系融惯性检视中,“情节严重”的表述造成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混同,其本身的抽象模糊有损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实质上是“以退为进”的象征性立法技艺。
  关键词:高空抛物;法教义学;公共秩序法益;情节严重;象征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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