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之言
目录(2021年第5期)
本期聚焦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30周年笔谈
新时代人权白皮书的重要特质 付子堂  3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张力平衡结构 齐延平  8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路向 郑智航 16
中国受教育权发展的体系化、公平化和优质化 龚向和 22
专题研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行动逻辑:三个维度 何志鹏 28
止于至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展历程及新进展 张万洪 54
中国妇女权利发展100年:从强烈的政治担当到日臻完善的法律保障 柳华文 68
学术论衡
我国民事诉权司法保障的实证考察与完善路径 李燕 胡月 91
作为宪法权利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 戴激涛 110
我国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发展进程与制度进路 冯泽华 131
论个人信息自决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中心的分析 刘双阳 148
人权译评
最终的决定权:宪法对话与美洲人权法院 [美]霍尔吉·孔德西 163
人权信息
中国人权信息(2021年7—8月) 186
内容提要

新时代人权白皮书的重要特质
付子堂(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
内容提要:作为表达中国政府立场、讲述事实真相、总结历史经验以及传播中国方案的重要政府文件,人权白皮书起到思想解放的作用,并为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权白皮书涉及多元、广泛的主题,并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直接的现实问题为目的。人权话语体系逐渐呈现出语言描述的客观化、表达形式的生活化和交流互动的自主化三大理论倾向。伴随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新时代人权白皮书将继续发挥其特有的目标指引功能。
关键词:人权白皮书  历史意义  务实风格  理论导向  目标驱动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张力平衡结构
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讲席教授)
内容提要:人权白皮书承载现代中国人权基本理念、人权制度形态和人权实践模式,其建基于人权历史性与理性、文化性与共似性、现实性与应有性之间的张力平衡结构之上。坚持人权的历史性而非抽象理性,坚持人权文化多元平等而非一元独尊,坚持人权特殊性先于普遍性,是中国人权理念、制度和实践的共同支柱。中国执政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中国政府统筹全局的行动力与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推动力相结合的人权发展道路,迥异于西方的自然演进道路。
关键词:中国人权  历史性  文化性  现实性  张力平衡结构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路向
郑智航(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内容提要: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推动中国迈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人权发展同经济发展相适应,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人权保障水平和实践方式。在奋斗目标上,中国实现了从基本生存到美好生活的转变;在角色定位上,中国实现了从积极参与者到主动推动者的转变;在发展方式上,中国实现了从均衡发展到协调推进的转变;在话语表达上,中国实现了从政治话语到法治话语的转变。
关键词:人权白皮书  人权发展  人权事业  中国方案
中国受教育权发展的体系化、公平化和优质化
龚向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自1991年第一部人权白皮书发表以来,受教育权的发展伴随着中国持续增长的经济奇迹和教育改革的推动取得了显著成就。在规范层面,受教育权基于教育类型和教育阶段实现了体系化保障。在价值层面,通过对农村、贫困地区以及特殊群体优先倾斜,在物质与财政资源、教师与课程资源、数字教育发展等教育资源优质化等方面全面提升,受教育权实现了公平化和优质化保障。未来,公平与优质并重是受教育权发展的价值导向,教育法治需要进一步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提供系统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受教育权  体系化  公平化  优质化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行动逻辑:三个维度
何志鹏(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院长、教授)
内容提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它鲜明地映射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和实现权利保障的深刻行动逻辑。在价值观念层面,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权利逻辑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确立生存权、发展权在权利体系中的优先导向;重视公民权、民主权的全面小康建设目标;倡导团结权、参与权的中国人民共同事业;落实领导者、管理者维护人权的责任担当。在实践操作层面,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保障逻辑主要包括四个环节:首先,渐进升级是人权系统协调的可靠程式;其次,法治导向是人权稳步发展的坚实基础;再次,勇于探索是人权实践成功的可贵品质;最后,求同存异是人权文明互鉴的关键共识。在时空方位层面,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了世所公认的成功,为中国人权事业继往开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世界范围内各国人民追求共同的人权理想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关键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中国人权事业  权利逻辑  保障逻辑  时空逻辑
止于至善: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展历程及新进展
张万洪(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自1993年《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建议各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来,不少国家进行了相关探索。我国自2009年始,先后制定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义在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提高国际人权话语权、降低社会风险和保护个体权利。计划的制定要坚持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托、以人权需求为导向、国家与社会兼顾等原则。前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经历了指导原则和目标的升级、权利内容和措施的细化、责任主体趋向多元、框架结构渐趋合理、话语表达愈显人权思维的演进。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关注扩大公共参与度、拓展了行动计划内容、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关键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人权发展  公共参与 监督与评估
中国妇女权利发展100年:从强烈的政治担当到日臻完善的法律保障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成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揭开了中国妇女事业发展新的历史篇章。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方面具有强烈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担当。10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地位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得到根本改变,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克服了诸多困难,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不断推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日益形成了一整套全面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社会性别概念给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中国的性别主流化进程不断深入。中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事业发展道路,持续加强中国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也不断为世界妇女发展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关键词:妇女权利  人权保障  性别平等  性别主流化
我国民事诉权司法保障的实证考察与完善路径
李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胡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民事诉权与人权的紧密耦合,使得诉权的实现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人权的司法保障状况。因此,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应以民事诉权为逻辑起点与核心。本文在对法官和律师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司法的诉权保障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应以诉权的行使为主线,构建全方位的诉权保障机制,从而实现诉权对人权的制度化保障作用。具体而言从三个维度推进:一是立案环节坚持诉权启动的自由与平等,消除影响立案的实质障碍,畅通弱势群体接近司法的渠道;二是审判程序强化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障;三是监督程序推进诉权救济的落实与完善,明确检察监督对诉权救济的边界,提升诉权救济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关键词:民事诉权  诉权自由平等  诉权制衡  诉权救济
作为宪法权利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
戴激涛(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受保护权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人权,也是基于国家保护义务和人性尊严理论而产生的宪法权利,对于实现数字社会的公民身份具有特殊意义。考察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作为宪法权利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具有丰富的规范内涵,而实现个人数据受保护权的关键法治环节,在于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范的委托积极履行对个人数据受保护权进行形塑和具体化的义务。结合基本权利保护的宪法原理,以制度性保障方式实现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首先应坚持立法机关遵循数据保护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其次,应建立多层次的以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为中心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最后,应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不断完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的制度保障机制。
关键词:个人数据受保护权  宪法权利  制度性保障  合宪性原则  宪法解释
我国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发展进程与制度进路
冯泽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重新检视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有助于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从规范、观念和培育三个维度来看,我国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存在法律地位有待明确、教育发展缓慢以及权利保护意识亟待深化等问题。无论是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抑或作为补充的法律地位,均是重申手语和盲文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实践的实然地位,尚未契合手语和盲文推广使用的现实需求。唯有将手语和盲文明确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能从根本上夯实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实现残疾人权益保护的体系化构造。为了厘定手语和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可从“法律基础—立法实施—制度配套”三个层面进行体系化建构,进而形成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合力。
关键词:手语  盲文  残疾人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律地位
论个人信息自决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中心的分析
刘双阳(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存在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安全保护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价值利用诉求,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保护法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以追求利益平衡之价值取向重构规制逻辑,引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所设计的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则”来构建本土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在具体场景中应围绕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三个层面,以符合个人信息公开的目的、没有改变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的用途、未侵害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来形塑合理处理的认定标准,从而划定已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  信息利用  合理处理
最终的决定权:宪法对话与美洲人权法院
[美]霍尔吉·孔德西(罗格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卫静(四川大学法学院人权与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范继增(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本文将讨论美洲人权法院可以采用新的司法裁判途径作出判决。这种裁判模式依赖国内法院实施缔约国国内宪法的理念。许多研究美洲人权法体系的学术作品采取了自上而下的视角,即美洲人权法院可以命令缔约国采取相关的措施。但是,本文提出另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能够提高美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正当性。这种模式尤其可以应对公约缔约国、学者和律师对美洲人权法院判决构成对缔约国事务不正当干涉的批评。为了达到此种目的,本文将检讨“合公约性审查”原则的内容。该司法原则期望国内法官如同“美洲人权法院法官”一样审理国内案件。本文通过对两个判决的研讨阐明了美洲人权法院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参与同缔约国法院的宪法对话。
关键词:合约性审查原则  美洲人权法院  司法对话  美洲人权公约  合宪性审查
编辑: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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