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要:怎样有“远见”地教孩子四则运算。(点击阅读:如何用图形化的方式,教孩子加减乘除,还有负负得正


今年夏天的时候,我们曾经分析过一个新闻,当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卫健委)公布了同北京市中医局共同起草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当时我们对草案中一些内容有不认同的地方,例如“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成药。并要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于是写了一篇文章来分析和提意见。(点击阅读:《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任何形式诋毁、污蔑中医药”要追究治安刑事责任
一晃半年,前些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的正式版本,并且将在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不过此次公布的正式版本,和当时的草案有非常大的不同,几乎每条都做了相当多的修改。对于关注医疗、中医药等议题的同学们,这些修改,以及修改的背后的意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所以我们今天从中选择一些我们认为比较关键的修改点,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第三条内容中,删除了“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的字样,保留了相互补充和协调发展。
正式版中还删除了不少类似“相互尊重、相互学习”这种无法有效执行和管理的“务虚文字”。今天就不多举例了。
在第四条中,删除了“将中医发展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将“鼓励”成立中医药行业组织和鼓励行业组织参与法规制定,变为“支持”。
第11条,删除了“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和“中医药融入医院医疗服务”等内容。
第12条,删除了“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申办独立法人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内容。......嗯,老中医们估计很不开心。
第14条,删除了支持中医围绕“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糖尿病、呼吸热病......领域,形成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
”的内容,仅说明了支持中医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和传染病等领域发挥特色和优势。

第17条,删除了“在传染病防治中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建设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培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人才,研究制定并推广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方案”一整段内容,改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删除了原文中的第21条和第22条中关于康复医学和妇幼保健的内容:
本市将中医药融入康复医学发展,建立复合型中医药康复人才队伍,普及中西医结合康复方案,推动中医与多学科融合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中的重要作用,在提供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中积极使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第42条,删除了“举办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以及鼓励学校和教育机构开设中医药选修课程、建立中医药社团”等内容。
第43条,也是之前引发争议最多的那条,删除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的内容,继续保留了“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第44和45条,删除了统筹财政资金来支持中医药创新,以及将中医药企业研发费用给与相关优惠政策的内容......各位北京的纳税公民,大家可以同喜一下。
不知道大家看完这些修改的内容后的感觉是什么。我们自己的想法是基本认可这个正式版的内容,觉得对于正式版的修改可以给90分以上的满意度。

最重要的一点,当然是将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之类的内容直接删除,没有采用什么折中或者美化的方式来修饰。这点首先就要给个掌声:之前草案中那种不许人民批评,不接受媒体监督的企图,以及颐指气使,扣高帽子的文法,是引发众怒的根本。这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也无益于中医药本身的发展。
而且正式版一些条款的文字风格也有所变化,减少了不少喊口号的内容,整体来说,虽然看上去没那么“热血沸腾”,但真正的可执行度有了很大的提升。
再者,从草案到正式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条例的“立场”有了转变:不再是从以中医药行业为了自身利益,思考如何要政策、要资源、要钱,而是转变为了主要从人民健康的角度出发,鼓励中医药发展,并考虑如何将中医药进行有效管理。虽然每个人从自己的立场上看,都会多多少少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我们至少可以肯定条例的立场的确是更加中立了。
同时在原先的草案中,曾经涉及到了很多对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工作进行干涉的内容,包括对其他医院、妇幼、政府部门工作的干涉,连学校开设课程都要指挥一下,看上去似乎很像给中医药管理部门一个“太上皇”的级别。这其实只会引发其他部门和社会民众的反弹,对于中医药的反感。
正式版中删除了大量干预其他部门工作的相关内容,推行的可能性其实反而提高了。
作为一个科普育儿号,我们不是中医粉,自认也谈不上是什么中医黑(有时候感觉中医黑比中医粉还恨我们)。我们的态度一贯是:无论对于什么医药,都应该以公平的、科学的标准来进行衡量。
比如我们认为任何医药都应该通过严格的临床实验来证明自己的有效性,都应该使用同样的关于毒副作用的标准,纳入同一套严格的管理体系。都不能弄什么养生噱头,用虚假、违法广告欺诈消费者。无论什么医药,也都不能对于批评者用“诋毁、污蔑”来追刑责,甚至动辄跨省。
因此,从国家到地方,我们的确需要类似《中医药条例》的内容,让中医药有法可循。而这些条例的根本,应该以人民的健康,社会利益,而不是行业利益或者企业和个人的收益。
而这次北京版条例前后的修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正式版相比草案,几乎每一条都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删除、增补,差不多都可以算是重写了一次。
所以最后我们也想提一个小小的建议。请主管部门让之前草案的起草部门或者个人,好好地学习一下这次的正式版,以后就别再写出那种感觉通篇夹带私货,总觉得是在漫天要价的东西,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让人民堵心,给领导添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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