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不雅信息被核实,该医生被降级、调离临床。
今天,一则关于心理医生骚扰女患者的新闻被送上热搜,引发社会广发关注关注。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医学界”对其进行了一番梳理。
7月2日,有网友爆料自己不堪忍受心理医生的语言骚扰,并贴出多张聊天记录。
图片来自:《广州日报》
随后,该医生所属工作单位青岛市市立医院表示对此高度重视,已责令当事医生停职、配合调查。该院已成立调查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发送不雅信息被核实,
该医生被降级、调离临床
7月9日,青岛市市立医院发布官方微博,称经查张某某的确存在向患者发送不雅信息的情况,并发布了对当事医生的处罚结果:
给予张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降低岗位等级,将专业技术职务由11级降低至最低级(13)级;
调离临床工作岗位。
图片来自青岛市市立医院
张某某在不顾女患者多次明确表示不舒适的情况下,一意孤行进行骚扰,的确令人不齿,且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朱丽华律师向“医学界”表示,从网络等相关资料的报导来看,涉事男医生为心理科医生,而该女患者使用了“抑郁症超话”等字样发布了相关爆料信息。该女患者是否是抑郁症患者而接受医生治疗,未见进一步的报道。但是,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等法规的规定,不管是接受心理咨询,还是心理治疗,抑或是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都有相应的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供医生参考和选择。
从网传的聊天截图来看,该医生的言语和聊天内容,显然超出了常规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诊治的范围,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权。如果该多次骚扰的行为造成该患者的人身和心理损害,导致患者心理或精神疾病的产生或加重而致其就医,应该对患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同时还可能合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其他的民事责任方式。如果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应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该医生有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甚至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处以刑事处罚。当然其违法程度,要根据后续官方的调查而定性。
“我们未能全部了解男医生和患者聊天的全部内容。本事件中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赔偿方面,如果女患者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涉事男医生的责任。”
医生能以个人名义和患者谈恋爱吗?
事实上,作为医生却跨越医患关系边界的行为,普遍被业内人士认为不道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由医患关系转化为恋爱关系的案例,这样的案例不但不会遭到社会的反对,甚至会被认为美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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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医生以个人名义的追求和以职业之名的骚扰,两者如何区分界定?又有哪些行为有瓜田李下之嫌疑,医生们最好避免?“医学界”邀请朱丽华律师展开了进一步的解读分析。
朱丽华律师首先指出,性骚扰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一般是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等骚扰行为或表示。恋爱关系、性骚扰这两者的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愿。也就是说,恋爱关系一般是双向的、“两情相悦”的关系;而性骚扰一般是单向的、一方向特定另一方发出的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等表示,对方已经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做出反对、不愿接受、拒绝等意思表示,一般被认为违反对方意愿。
那么,医生哪些行为会构成性骚扰呢?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法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可见,性骚扰可以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本例涉事医生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医生应该怎么避免踩坑?
朱丽华律师表示,从防范措施来讲,除了医生个人应加强其自身修养和医德外,涉事医院对性骚扰也有法定的预防义务,包括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和严肃处理,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积极配合调查和取证等。
律师简介
朱丽华
法学硕士,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研究方向:医事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研究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
2008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为医疗机构、患方等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调解与诉讼、非诉等专业医事法律服务。服务机构包括地处北京的诸多三甲医疗机构,及其他涉医、药单位。曾参与编写《医事法律律师实务》、《医事非诉法律实务》及《医事法纂解与疑案评析》等书籍。
来源:医学界
作者:朱丽华、崔佳慧
校对:臧恒佳

责编:郑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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