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道德问题
  律师是一个职业,这个职业的要求就是用法律技能帮助那些有需求的人,包括嫌犯。在律师而言,是不能先假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任何人,无论“好人”“坏人”,都有权利获得律师的服务。
  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理性辩护,帮助委托人(嫌犯)脱罪。如果律师不能把自己的个人道德与职业道德区分,其实不适合作律师。
  关于个人的道德观,首先应当理解,律师不能假定自己代表正义。对于法律人来说,这是个非常危险的倾向。
  本案中,陈大律的公开信,流露出很多正义满满的表述,引起广泛反感,对此大家批评的非常好。但无论陈大律动机如何,是低俗、是贪财、或是诡辩,这都是他的权利。
支持他的权利,批评他的观点
那些被道德绑架的职业
  很多人把律师理解为正义的化身,也有很多律师把自己理解为正义的化身,这在道德批判泛滥的社会,是普遍现象。类似的职业,还有教师、医生、公务员等。
  事实上,教师并不比学生道德高,医生并不比患者道德高,公务员并不比市民道德高。因为,人类社会没有一个客观标尺能够确认某人(群体)的道德水平。
  认知人类堕落的本能,理解道德的不确定性,自然会认同法律的强制力。既然道德靠不住,正义感也靠不住,那就会承认他人低俗的权利。
  任何人,包括我们自己,都不能自认为代表正义,也不要指望任何人(职业)代表正义。一旦群体建立这样的观念,比如常见的“明君”“清官”“侠客”情节,反而道德水平走下坡路。这也不难理解,
越缺什么,就越强调什么。
关于公共情绪的问题
  看到太多的文章批判陈大律,认为陈律师缺乏道德关怀和人性温暖。这个我能理解,但如果对案子的讨论停留于此,那是一种悲哀。成年人不能止步于情绪表达,站在道德高地骂人,历来是最容易的事情。
  审判是法律问题,法律要求按照法条来讨论,不能和道德感混为一谈。否则,还要律师干嘛,直接把嫌犯拉出去毙了,大家都开心了。相对感性的直觉冲动,建设法治社会更需要人们理性的判断。
  充满正义感的道德批判文章,肯定是畅销的流行的。人们在一致的谴责声中,获得了自己的
道德优越感
群体安全感

  但仅此而已。 
关于嫌犯定罪的问题
  嫌犯定罪的过程,需要有三方的角色:公诉人(起诉方)、被告律师(被告方)、法官。在大陆法系中是法官决定,在普通法系中刑诉案由陪审团决定。

案子怎么判,和律师怎么辨,完全是二个问题。辩护律师的角色,是和公诉人对抗,他没有给嫌犯定罪或脱罪的权力。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只需要提供一方的理由,按照法条来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将被告人的权益最大化。
  陈大律为嫌犯作辩护,是他的本职工作。至于陈大律辩护的好不好,那是委托人更关注的问题。这么财力雄厚的嫌犯,据说本案收了一千多万律师费,感觉有点低了。
律师越活跃,法治越完善。
关于儿童性侵犯的处理
  儿童是未成年人,对儿童的性侵和猥亵,应当和对成人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刑法目前的规定,处罚实在太轻了。
  现代犯罪学研究发现,儿童性侵犯是惯犯,在被发现的时候通常已经多次作案。对此,法律需要更强的威慑力。
  在我看来:
  对于儿童猥亵者,应当加重刑期。刑期满后,在其居住地进行标注,并向民众公开信息,做好预防工作。
  对于强奸儿童者,建议没收作案工具。具体是化学阉割,还是由受害人操刀物理阉割,可以由受者者决定。
求仁得仁,求割得割。
关于儿童保护工作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所以重视儿童的权利,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但目前全世界对儿童的保护、教育,都存在观念的误区。

  孩子的成长是个复杂的过程,未成年人可能是花朵,也可能是恶魔。对于儿童的成长,首要责任人应当是父母,而不是社会(国家或其它组织)。理由很简单,谁能超越父母对孩子的关心
  老师能够比父母更关心孩子的成长吗?未必,老师可能更关心学生的考试成绩。医生能够比父母更关心孩子的健康吗?未必,医生可能更关心符合流程完成任务。
  甚至,儿童保护组织能够比父母更关心孩子的未来吗?在我看来,这本身存在悖论。如果父母都能够很好的照顾孩子,那么儿童保护组织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对于儿童保护组织来说,问题孩子越多,他们的经费就越多,机构的影响力就越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此类组织比较适宜民间运作。
  毫无疑问,父母应该而且必须是孩子成长的主要责任人。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孩子就不容易走极端。给孩子足够的方向感,孩子就不容易走歧路。给孩子足够的源动力,孩子就能够正常的自立和独立。
孩子的问题,主要是父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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