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神那里,没有作恶的任何权力的影子,绝对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行事权力,也是一种作恶与行摧毁之权力。所以,它不可能是神制定的道德权力,除非这种权力得到神的暂时允许,否则,非法与有罪之事便是来自神。
                ---卢瑟福
      1644年,英国教士马克斯韦尔出版了《基督教君主的神圣王权》一书,他竭尽其能证明君王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完全来自神,因而人民对君王必须无条件的绝对服从。马克斯韦尔使用了大量的圣经故事,说明绝对王权的根据就在圣经里。他说,以色列历史曾经出现了很多坏君王,这些坏君王是神对他们罪的惩罚,人民除了忍耐别无他法。原因在于,君王的绝对性来自神的主权,神允许坏君王,通常是因为人民犯罪了,所以神要使用坏君王来惩罚他们。《罗马书》第十三章第1节保罗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然而,《何西阿书》第八章第4节上帝却亲自说:“他们立君王,却不由我;他们立首领,我却不认。他们用金银为自己制造偶像,以致被剪除。”
      那么,问题来了,保罗说凡是掌权者都是神所命的,上帝却说人民自己立的君王首领,祂不认。我们到底信保罗说的还是信上帝说的?圣经是不是前后矛盾?当然不会矛盾。从神的绝对主权这个意义上进行推论,马克斯韦尔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耶稣说过,“没有神的允许,一只麻雀都不会掉落在地上”。是的,没有神的允许,就不会出现坏君王。有些坏君王虽然不是神立的,但是,是神暂时允许的,神任凭人民立坏君王,每一件事的发生都有神的美意。
      英国牧师卢瑟福(1600年-1661年)读了马克斯韦尔的《基督教君主的神圣王权》,他义愤填膺,觉得马克斯韦尔在为虎作伥,误导民众,用我们中国人的话说,马克斯韦尔是个5毛。同年(1644年),卢瑟福出版了《法律与君王》一书,有力地反驳了马克斯韦尔的观点。同一个圣经故事,在马克斯韦尔的引用中是支持绝对王权,而在卢瑟福看来是否定绝对王权。争论的双方都在引用圣经,都在指责对方把圣经理解错了,这跟我们华人基督徒的现状差不多。


      卢瑟福说:“因为以色民的罪,亚述人来攻打他们,是神的一种惩罚(《以赛亚书》10:5),但是否就由此推出,以色列民奋起反抗亚述人就是非法行为呢?因为以色列民的罪,亚玛力人出来攻打他们,难道以色列民面对外敌来犯除了祷告与忍受什么都不能做?用武力抵制外敌是非法的吗?饥荒是神对一个国家惯用的惩罚手段(《阿摩司书》4:7一8),此时,难道饥民不应该找寻食物?难道除了流泪祷告什么也不能做了?这个观点太荒谬!”


      卢瑟福从造物主赋予所有受造者的自卫权利来否定绝对王权,例如,老虎有锐利的牙齿,长颈鹿有重锤一样的蹄子,豪猪满身都是钢刺,这些动物谁都不是好招惹的,想暴力侵犯对方,必定会受到对方拼死反击。上帝既然赋予了人类生命权,肯定也赋予了生存权与自卫权。从圣经来看,神是通过人民来立王,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存,如果政治权力侵犯人民的生存,那么,人民本能地拥有权利反抗它,这种自卫权利与人的生存同在。王权来自神,但神是爱,因此,王权就其职能而言是爰人,是服务于人民。人的生存是有底线的,即使当事人因为犯罪而受到神的惩罚,当事人在生存上仍然会进行挣扎。当国王的所作所为冲击并危害人民的生存底线时,人不可能完全被动地忍受顺服而束手待毙。相反,人会拼死反抗,这个生存底线就是对绝对王权的限制。


   卢瑟福的《法律与君王》完全依据圣经,从人的自卫合法性出发,彻底否定不受限制的绝对王权。该书
强有力地支持英国国会对抗国王权力泛滥,是国会的思想武器。
英国国王却视之为“谩骂王权与滋生叛乱“的书籍,国王下令将其全部烧毁。卢瑟福的一切职分被剥夺,其个人财产被充公,被监禁在自己房子里,并且被传唤接受叛国罪的指控。1661年3月20日,卢瑟福在软禁中走完了他的一生,享年61岁。小编从《法律与君王》这本书摘选几段与大家共享。
1,神并没有授予王在法律之上的绝对的、无限的权力,理由如下:那最初由神指定君王职分的人,当他坐王位,必须认真阅读成文律法书,使他能够“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申命记》17:19)。他并没有在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相反,君王作为王他必须行《申命记》(17:16一19)上面所规定的一切事。至此,前提就很明朗了,这是君王作为王当遵守的律法,当他坐上王位,就当阅读这律法书。

2,所有王权都来自神,君王借此为王,但是,这权力没有赋予他行暴力的权力,对人民施暴政,毁灭人民的绝对权力不是来自神的权力。所以,不存在这样一种绝对权力。施暴政的绝对权力不是来自神。如果这种犯罪的权力来自神,那么,神就必然是罪的创造者。暴政权力的行为是在罪中的不公义与压迫行为,因而肯定不是来自神,统治者那里的权力不是用来作恶,而是用来保护民众。神通过人民立王来保护祂的子民,就不会给予他没有政治限制的自由。一人毁众人,一人拥有毁灭成千上万人的绝对权力,也违背了神的诫命。
3,在神那里,没有作恶的任何权力的影子,绝对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行事权力,也是一种作恶与行摧毁之权力。所以,它不可能是神制定的道德权力,除非这种权力得到神的暂时允许,否则,非法与有罪之事便是来自神。

4,因为忍耐是合法的,难道抵抗就是非法的吗?对我们而言,两者都是合法的。我们认为,为到达神佑福之地,至少有十种合法的方式,神可能选取其中之一,而弃用其余九种。难道因为神选择了其中一种,就能推出其他九种是非法的,并拒绝它们吗?那抵抗并击败米甸的三百人有罪了?基督与使徒可行神迹或者以刀剑带来改革,也可以通过受难带来改革。如果说以刀剑促进改革是非法的,这样的推理不成立。基督所用的方式当然是合法的,他没有使用的方式难道就是非法的?这是缺乏逻辑的。

5,即使我们承认王权是神直接赏赐的结果,其间没有人的行为参与,它还是受人的限制,以便确保它不会过度膨胀。即使在没有任何人参与的情况下,耶稣直接立彼得为门徒,保罗却在激烈的责难中限制了彼得的权力(加拉太书第二章),保罗警戒彼得不得在去犹太化的问题上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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