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起性骚扰指责进入司法程序,它是有许多“看点”的,它们与旁观者未必无关,被告弦子说“也是为中国女性权益去争一下”,其意义也绝非虚言。
文丨江玉楼
据北京时间报道,今年7月,央视主持人朱军被曝性骚扰女实习生,随后朱军律师称消息不实,将起诉微博原发者、微博转发用户。9月25日,事件爆料人@麦烧同学称,已经从法院拿到起诉书,当事女生弦子在微博上贴出近照,表示将积极应诉,“不只是为个人,也是为中国女性的权益去争一下”。
截至目前,朱军本人没有直接面对公众,都是通过律师发言,最新进展表示这件事正式成为“案子”,恐怕他更不会出面讲话。@麦烧同学和当事人弦子通过微博披露进展与决心,这么长时间的微博表达,想必法官也都会浏览,舆论适当节制热度,留给法官裁量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
几个月来,有关性骚扰的指控接连出现,大多数都是局限在舆论场合里,先是爆出来,然后经受各种是非议论,走向冷却,抵达司法这一步的不多。从这层意义上讲,弦子和@麦烧同学的案子能到法庭上论断,也是一个挺大的进展,性骚扰纷争确实也需要司法给出说法。
对于性骚扰问题,法律规定其实是有的。2005年修订颁行的《妇女权益保护法》首次提出“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法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但究竟何为性骚扰,这部法律没有说清楚。
跟大众一般理解的“吃豆腐”、“动手动脚小毛病”不一样,性骚扰是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旦证据被采信,就可以用治安处罚来对待,但在现实情况下,司法实践的案件很少,原因很简单:一方面受害方没有认识到遭受侵害,或者不想扩大影响,另一方面是证据固定难。
2017年,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合作发布的《中国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显示,6531名受访者中有近七成的被调查对象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比例为75%。上述调查中,遭受性骚扰的人有近半数选择沉默和忍耐,报案率不到4%。
绝大多数性骚扰案件发生在私密、封闭场所,有时候只有当事人双方,没有目击证人。正是这种“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隔绝场合,助长了性骚扰行为,如果是存心骚扰,更难取证。绝大多数受到骚扰的女性并不是因为认识不到位,而是苦于无证,苦于自证。
今年8月27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修订草案,性骚扰写进了人格权编,“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性骚扰规定不限于女性,对性骚扰的司法指导有积极意义。
对法院来说,判断是否侵犯名誉权,或者说是否存在性骚扰,主要面临的是证据认定标准问题,尺度如何把握。性骚扰不像强奸,虽然也是一对一证据,但可以提取物证鉴定。如果被指控性骚扰的人起诉,认为指控子虚乌有,假如原告胜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和名誉的得失权衡,对性骚扰受害者形成巨大压力。
此外,指控或爆料性骚扰加害者,也将会面临举证责任,法庭上要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即性骚扰存在,从而否认是诽谤行为。不过,考虑该类案件举证难,法院在尺度上也相对宽松。司法实践中,指控/传播受到性骚扰的人可用间接证据印证自己的说法。
比如,受到性骚扰的人当时第一时间报案记录,第一时间与亲友聊天记录控诉过被骚扰;或者事后骚扰者(原告)就此事进行协调沟通记录等,这些言辞痕迹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相对于刑事证明的唯一排他性要求,民事举证只要求达到盖然性即可(如多位女性指控),就认定可能性大的那个。
所以,当一起性骚扰指责进入司法程序,它是有许多“看点”的,它们与旁观者未必无关,被告弦子说“也是为中国女性权益去争一下”,其意义也绝非虚言。受害人说服法官,争取法官的自由心证有利于惩治性骚扰,需要一点基础证据,一些言辞证据,这就是以案说法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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