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6国际企业家在美创业工卡生效了
上周五(2017年12月1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在审理《推迟<国际企业家创业假释规章>的规章》是否合法的案件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v. Duke, No. 17-1912 (D.C. Dis. Dec. 1, 2017) 中裁定《推迟规章》违法无效。这意味着《创业假释规章》已经生效。符合条件的并且需要利用该规则的小伙伴儿们,请速度联系专业移民律师递交申请
确实这一逆转很有戏剧性。上上个星期,就有华文媒体称Trump当局将要废止《创业假释规章》;而本周《创业假释规章》则在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下生效了。
一、背景
联邦宪法授权国会立法管制移民。U.S. Const. art. I, § 8. 国会保留了创设签证的权力;但授权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以人道主义或公共利益“假释”(parole)外国人入境。8 U.S.C. 1324A(h)(3)(B).
奥巴马大叔在国会的移民改革不成,于是偷梁换柱,在下台之前几个小时,通过美国国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在2017年1月17日公布了《创业假释规章》,本应于2017年7月17日生效。
然而,2017年7月11日,距离生效日还有6天的时候,川普大帝领导下的DHS签发了一份行政法规《推迟<国际企业家创业假释规章>的规章》(Delay Rule),将《创业假释规章》推迟到2018年3月14日生效。82 Fed. Reg. 31,887 (July 11, 2017). 这下打碎了不少创业小伙伴儿的独木桥。
于是,《推迟规章》发布两周后,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将国土安全部及其部长,以及USCIS及其局长告上法庭。原告诉称,DHS违反《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规定程序签发的《推迟规章》无效。DHS辩称,《推迟规章》旨在推迟《创业假释规章》的生效日期,以便Trump当局日后修改或者最终废除。
2017年12月1日,联邦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并且发布了法庭命令,认定DHS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程序签发的《推迟规章》无效。这意味着《创业假释规章》已经生效。
败诉方Trump当局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签发一道新的合乎APA程序的《推迟规章》。这两种选择都不会立即使《创业假释规章》失效。短期内,《创业假释规章》能依据联邦地区法院的背书,保持效力。长期内,根据川普大帝当局的态度,郭律师对《创业假释章程》的命运持悲观态度。
二、创业假释是什么
这里的“假释”与刑事案件中的假释并不相同。以前,没有签证的难民,在入境口岸可以通过假释入境;这里同理,符合《国际企业家创业假释规章》的企业家,通过美国公民与移民办公室“预先假释”(advance parole)之后,也可以入境。这份《创业假释规章》规定,初次假释入境后最长可以在美国境内待30个月(8 CFR 212.19(d)(2)),并就预先假释申请描述的创业企业有工作许可(8 CFR 212.19(g));企业家配偶和子女也可申请访美证随同假释入境,配偶也可申请工作许可(8 CFR 212.19(h)(3))。初次假释过期后,企业家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再续期一次;这种创业假释,总计最长可达5年。8 CFR 212.19(d)(3). 每一个创业企业,最多可以帮助三位企业家申请假释。8 CFR 212.19(f).
听起来很美好的创业假释,除了随时可能被废的缺点外,最致命的缺点是,它不具有移民签证(俗称“绿卡”),可以积累时间,用于申请公民的功效。创业假释,有点像非移民签证,但根本不是签证。因此,创业假释另一个缺点是,初次假释不能实现自动身份转换:初次假释必须重新入境,才能获得的身份(§ 212.19(d)(2), Id.);再次假释时,如果企业家在美国境内,就不必出境转化身份(§ 212.19(d)(3), Id.)。如果你不能申请L类签证、P类签证或O类签证,H-1B又没有抽中,那么,创业假释也许是你应做的选择。
三、初次假释申请条件
如果你还没有被吓退,那么请看创业假释的初次假释申请条件:1、国际企业家;2、合格创业企业。8 CFR 212.19(b)(2)(ii).
1、国际企业家;
创业假释意义上的国际企业家,首先要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10%的权益;其次,要在企业运作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中心作用,并运用其知识、技能和经验,对企业的发展和成功起到实质性作用。8 CFR 212.19(a).
2、合格创业企业。
创业假释认可的合格创业企业必须是:
(1)递交申请时,成立5年以内;并且
(2)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a)在申请前18个月内,创业企业从合格投资人获得了不少于美元$250,000刀的投资;或者
(b)在申请前18个月内,创业企业从任何美国政府机关获得了不少于美元$100,000刀的奖励或拨款;或者
(c)其他证明创业企业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并且创造就业机会的证据。
以上是创业假释的初次假释申请条件;等这份《创业假释规章》活过两年,郭律师再更新再次假释的条件。
四、申请费
企业家创业假释的初次和再次假释申请费包括两项:
1、基本申请费:美元$1,200刀。8 CFR 103.7(b)(1)(i)(KKK).
2、生物信息收集费(8 CFR 212.19(e)):美元$85刀。8 CFR 103.7(b)(1)(i)(C).
五、To Be Or Not To Be
对于符合《创业假释规章》的创业者而言,是否申请是一个很值得纠结的问题。一方面,川普大帝当局力主废除或修改《创业假释规章》,因此这份规章并不一定能存活很久。同时,如同今年的H1B审核一样,川普大帝当局会过度审查(extreme vetting)申请人,也许根本不会给予任何申请人创业假释;另一方面,如果创业者没有其他选择,创业假释有可能会给予一个留下来机会。
如果确定满足上述复杂的条件,并且还想愉快的申请企业家创业假释的小伙伴,建议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期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想创业的华人小伙伴儿们又有机会了~~
原文首发于Chuck Guo, Esq. 郭律师公众号“ChuckGu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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