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要不要请朋友、同事到家里做客,小编曾经犹豫很久:才出道时,汉加商场上的入门师傅教诲汉加说,将公司里的骨干,常常聚会起来,邀请到家里吃吃喝喝、打个小牌什么,有助于稳定员工情绪,增加企业凝聚力啥的。当然,师傅的房子不止一套,拿出某套空置房,不时搞个轰趴,是他笼络人心的手法之一。
然而,读了以下这篇新闻,就如网友说的:“此判例不亚于南京彭宇案,之前我只是不敢在马路上扶老人家,现在我也不敢请人到家里来做客了”。
南京市民
陈先生
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


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
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芳芳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以案释法:明知对方情绪低落应承担注意义务

法院宣判后,很多人都有疑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表示,此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与他人相处时,也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专家看法

何兵的法律工作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院判决错误在于:
一,女子情况低落,非陈先生所致。陈进行劝解,属善意帮助。
二,自杀是异常行为,非常人可以预见,主观无过错。
三,陈先生转身准备水果时,女子忽然跳楼,陈先生客观上无法救助。
四,此判决将产生恶劣影响,毁坏善良风俗,形成冷漠社会。

北京尹富强律师(知名律师)
“从媒体报道可知: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

而法院认定的“过错侵害”是指“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其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即法官所谓的“注意义务”。
但这种“注意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掌握在哪个尺度上让公众很难拿捏,从法律的指引作用而言,这种“行为规范”比较模糊,很难起到应有的指引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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