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2023年11月3日下午,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召开2023年度第十期团队内部分享交流会,本期交流会主题为“如何有效办理执转破案件”,主持人刘欣欣律师。
在学习交流会上,团队成员就“执转破案件的程序适用”“执转破案件的简易程序”“执转破案件的接管与尽职调查”“执转破案件的财产追收”“执转破案件的债权人会议”等五项议题进行了逐一讨论,每项议题均有一名主讲人进行主题报告,团队成员就主讲人所阐述的内容进行自由交流。现就本次交流会上探讨的关于办理执转破案件涉及的几个要点提炼出来,与同仁共交流。
一、执转破案件的管辖
主讲人:周静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程》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地域管辖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务中,以债务人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常见。
若涉及异地管辖,则适用跨区移送审核制,河南省内的跨地域移送执转破案件,移送法院报请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核;省外移送的执转破案件,移送法院逐级报请至省高院执行局审核。上述审核同意后,才予以移送。这种审核制,一方面有利于执转破案件的监督执行,避免移送案件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受移送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有利于提高移送效率。
二、简易程序在执转破案件中的运用
主讲人:张雅心
简易程序虽不是执转破案件的专属程序,但在执转破案件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简易程序秉持的是“简案快办”的原则,依据《企业破产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转破案件中的简易程序通常体现在简化公告、送达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债权人会议表决效率等方面,如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对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通过合并公告的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便捷方式送达除民事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相关文书;债权申报期限一般应明示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等。
三、执转破案件中的债务人财产界定
主讲人:杨长坤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
(一)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二)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
(三)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向破产案件管辖法院或管理人移交。
也即是说,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动的,仍属于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监422号执行裁定书中就认为,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因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四、执转破案件中的财产追收问题
主讲人:冯艳响
执转破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企业存在应追收情形或者线索,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追收费用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依据《最高院在法答网对无产可破案件中对外追收诉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前述情形下,允许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由管理人提起诉讼进行追收,垫付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追回的财产中优先予以支付。没有上述相关主体垫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报告财产线索、追收成本和追回的可能性等情况,由全体债权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追收。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追收的,应当筹集相关费用。
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追收,固然是全体债权人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绝大部分执转破案件都没有破产费用,且债权人数量较少。实务中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是,管理人采用书面形式就是否追收财产、是否同意垫付追收费用等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此种做法可节省一部分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亦未剥夺债权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五、执转破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
主讲人:敦蓓蓓
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通常指的是管理人将会议议程、内容、表决方式等事项制作成书面材料,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债权人,供债权人审阅、表决。
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主要是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法》本身未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作出规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仅提到可“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也未提及会议召开形式。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有提到“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也提及简单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实际上可能“剥夺了债权人通过质询、讨论获取审议必要信息的权利”,导致妥当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落空。除了可依照地方性司法文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而言,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就可能出现债权人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会议决议的风险。比较妥当的处理方式为,在一债会上审议表决《以书面方式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决议通过后,后续债权人会议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编辑:刘欣欣  李孟雪

附:河南省内办理执转破案件可参考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程》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团队介绍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二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四十七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
声明:
1、本文为原创文章,若需转载或引用,请于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及出处。
2、“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创建并维护。
3、“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都为原创作品,文章不要求太过高深的理论,但需要结合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利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那点破事,借助轻松的语言解读其中的疑难。
4、诚邀有兴趣谈谈自己那点破事儿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聊”破事”。期待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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