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第二届黄河流
域城破产
前沿论坛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专委主任刘涛律师受邀参加了2023年8月4日在兰州举办的“第二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本次论坛以“世行‘商事破产’评估新指标的制度回应”为主题展开,来自破产法理论学术界、实务界的3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刘涛律师在“‘商事破产’与中小微企业破产机制”板块做了“企业主对中小微破产企业所负债务的实务处理”的发言。以下内容根据刘涛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成文。
企业主对中小微破产企业所负债务的
实务处理
老师们、同仁们,下午好:
听了前面苏教授关于“企业破产与企业主个人债务处置”的基调发言,我发现自己接下来的发言内容好像跟他有些重合的地方。不过,转念一想,这也不是坏事。苏教授属于主讲,我趁势做个与谈,苏教授从理论出发,我就从实务入手。
基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企业主与企业之间财产难以分家的现实特性,当该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往往会发现企业主会对企业负有大量的债务。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那些贪图高额度认缴资本的企业主不可避免也会因此对企业背负债务。同时,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没有财务账册,企业破产中也会给企业主带来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当查明企业主对企业负有各式债务后,对该类企业债权的处理就成为管理人一项重要的工作事项。实务中,首先要确定的是对企业主要不要追收的问题。如果不追收,就涉及管理人履职风险。但,我们都知道,当中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绝大部分的企业主已经为前期对企业的私力救助或担保倾其全部所有,难以具备相应的清偿能力,在此基础上,管理人不加区分,“穷尽措施”一律追收到底,势必会影响到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审理过程的成本与效率。如无产可破的中小微企业,如果是坚持追下去,一方面追收费用会增加,同时“无产”也会导致追收成本转嫁到管理人头上,最为关键的是最终很难达成追收的实际效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最后收不回来钱怎么办?
针对该类企业主的个人债务处置,苏教授刚才提到了个人破产制度,这虽然属于一项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的好制度,但目前在国内没有全国性的立法,难以解决当前的现实问题。虽然说深圳有个人破产法制度,那是试行的地方性制度;浙江、江苏、广东等地有个人债务清理制度,这些制度本身就运用很难,想让中小微企业的破产一并把个人破产或者个人债务清理加入进来,难度更大。
既然这样,我就讲点实用的。
在处理企业主对企业所负债务方面,管理人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管理人要对企业主自身财产情况做详细的尽调,通过法院查控系统、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渠道,穷尽调查措施来调查。调查结果必须向所有债权人公示。如果有财产,没得说,管理人追收就是了,当然,如果有财产但财产尚不能支撑追收费用,就要另行考虑了。如果管理人没有发现企业主名下有财产,并且存在诉讼或执行,尤其已经被列入失信或限高名单,调查结果公示给债权人会议,详细说明管理人的调查措施、企业主的财产实际情况,以及暂不追收的理由。这个调查结果不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若有债权人提出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人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有债权人提出要通过诉讼解决,管理人可以释明企业主的财产状况并说明不诉讼的理由。当然,管理人也可以就是否提起诉讼编制方案,作为一项议题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是否起诉。另外,债权人也可以自己提起来对企业主的诉讼,追收过来的钱,先优先扣除诉讼成本,剩余的归入破产(债务人)财产,向所有债权人依法分配。这种情况有谁愿意干呢?
再讲讲若对企业主负债不予追收,针对不同破产程序的不同效果。破产清算程序在终结之后,两年之内如果是还能追收回来财产,则向全体债权人补充分配。重整与和解程序怎么办?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既然企业还存在,这种对外债权就不能轻易放弃。实务中,可以直接在和解协议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里列明,对企业主的这种债权交给债务人后期去追收,如此,也避免了管理人不作为的履职风险。
再有一种方式,就是卖掉企业的债权,包括对企业主享有的债权。一般情况下,由于对债权情况不清楚,此类债权很难出售。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就是企业主自己找人低价买入,从实际意义上讲,这种购买行为相当于直接对企业主债务免除了,或部分免除。但这种行为很难界定为“不允许”,只要不是企业主自己出钱,咱们是管不了的。
实践中还有一种处理此类债权的方式,就是将该类债权直接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这种债权能不能直接分配呢?对此,我比较谨慎。从当前立法来看,应该是可以的,只要此种分配方案能够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就可以。但我认为是这种分配方式风险很大。如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比较少的话,可以将该类债权直接分配给他们,让债权人自己决定追收还是不追收。如果债权人人数比较多,尤其部分债权人不同意接收,还是尽量不要去分配了。原因很简单,甲和乙都分到了债权,但企业主和甲关系好,只向甲清偿了,或者甲措施比较到位,获得了相应清偿,乙也追收了,但却得不到清偿,乙就会说对其不公平。或者因为此类分配,导致管理人被投诉,或引发其他对管理人不利的影响。所以说,对此类债权直接分配这种方式,我还是持保守意见的。
时间关系,难以展开,我的发言内容恐有不到之处,欢迎各位老师、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编辑:李孟雪

注释
1
本次论坛共邀请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韩长印、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华等破产理论界20余位学者专家,且有16位学者发表了不同主题的演讲。
2
苏洁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银行法学会金融与重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 团队介绍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五十三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四十七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
声明:
1、本文为原创文章,若需转载或引用,请于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及出处。
2、“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创建并维护。
3、“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都为原创作品,文章不要求太过高深的理论,但需要结合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利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那点破事,借助轻松的语言解读其中的疑难。
4、诚邀有兴趣谈谈自己那点破事儿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聊”破事”。期待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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