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难得君。
大号写了“私搭浮桥一家18人获刑,究竟谁在破坏社会道德?(可点击阅读),没想到,这起震惊世界的奇案,还有案中案。
据网友爆料,该案的审判长名为“孙利”。
这事件还揭示了更加荒谬的一幕:
根据公开资料,曾担任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孙利(曹国军曾用名),在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的调查结果确认了他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的事实,对其进行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曹国军,原名孙利,出生于1966年,是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某村的一位居民。在1986年的高考中,他在洮南市一中落榜。
1987年,曹国军在万宝煤矿二中复读期间认识了孙某,孙某是孙利的哥哥,来自内蒙古突泉县杜尔基镇。曹国军从孙某口中得知,突泉县的高考分数相对较低。由于这一信息,曹国军决定以孙某没有读高中的弟弟孙利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因此,他成功被呼伦贝尔盟人民警察学校录取。
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身份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并于1992年6月转入洮南市法院工作。到了1994年3月,他正式成为一名法官。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洮南市纪检监察委员会竟然只给予曹国军(孙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继续允许他继续保留党籍并在洮南市人民法院继续工作,这一处理结果引发了广泛争议。
对于曹国军(孙利)来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可能被认为是过于宽容的处罚。这种处理不但未能对涉案者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对于其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考生来说也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和弥补。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曹国军的责任,对冒用身份参加高考的行为作出更为严厉的惩罚和处罚。
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法治的精神是惩恶扬善,而不是惩善扬恶。
私搭浮桥如此简单的一起案件,为何到了他的手里,就变成了一起连坐18人的千古奇案?
为何公检法一大帮人对这个案件的判罚没有表示异议?
恐怕从他冒名顶替事发却仅被警告处分一事就可以找到端倪,果然是能量非凡啊!
只是不知道这位孙大人,在过去几十年的审判中,是否仅仅只有这起私搭浮桥案引发了争议呢?
细思极恐!
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
世界不应该是这样。
做人不应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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