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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难得君。
今年的两会马上就要召开了,不知道是因为媒体没有报道还是其他什么原因,今年见诸报端的提案,相比前几年,智商和良知明显提高了不少。
01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近日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他说: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该罪名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朱征夫可能很多人还不了解,他不是网红,而是一名法律专家。
目前的身份是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今年的这个呼吁,也不是他第一次提出,而是从2008年他担任人大代表后,一直呼吁到现在。
而且这个呼吁,在过去得到了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和民众的支持。比如去年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强烈呼吁: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呢?
简言之,就是一个口袋罪,也被称为万能罪
这个罪有个死去的爹,叫做流氓罪
80年代之前出生的人,对流氓罪多多少少是有印象的。

上世纪80年代,有首歌很红,叫作“铁窗泪”。歌者迟志强略带沙哑的旁白,浸染在忧伤的旋律中,让听者不免叹息,为唱歌的人,也为那个时代。
迟志强因为生活作风而被判流氓罪,身陷大狱四年,今天来看极其荒唐,但流氓罪这个模糊不清的罪名,曾经就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强有力地禁锢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再比如可载入史册的西安“马某某案”
马某某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开放。以前派出所找过她,询问舞会的情况。马某某一口气讲述了数百个一起跳过舞的男女,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派出所的本意是警告她,使她不要太招摇,没有想到马某某肆无忌惮,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能够制约她,只好作罢。
1983年严打开始,警方不仅将马某某收监,还陆续抓审了三百多人,轰动一时。这案子太大,审理一时难以完结,躲过了严打最高峰,直到1984年才结案。但即便如此,以马某某为首的三个人还是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更多了。
因为当时《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规定的不明确,所以在具体的执行中,只要是被认为不道德行为都可以使用流氓罪来整人。
甚至请女性当绘画、雕塑的裸模,就可以定为流氓罪。
这条罪的主要问题在于边界模糊。
流氓罪有三种表现形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但是都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作为兜底条款“其他流氓活动”含义模糊;作为罪与非罪区分标准的“情节恶劣”含糊不清。
在无数专家和民众的奔走呼吁下,经过多次修改调整,最终1997年3月14日,新的《刑法》中,流氓罪终于被取消
原来属于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行为被除罪化。
但是流氓罪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被分解为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
而其中,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依旧模糊。
1997年《刑法》的寻衅滋事罪中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中“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就属于典型的模糊性词语。
所以,流氓罪被称为“大口袋罪”,寻衅滋事罪被戏称为“小口袋罪”。
就是说想整你,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找不到合适的条款,于是就把你装进寻衅滋事的口袋里,说你有罪就有罪。
02
2022年,山东潍坊一起事件曾登上热搜。
一对老夫妻从开发商手里领到了690万拆迁补偿款。但是在领到拆迁款3年后,开发商却拨打110报警称遭到敲诈勒索。然后,这对老夫妻不仅被判退回全部拆迁款,还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5年。老夫妻不服判决,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上诉。二审结果认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裁判结果,发回重审。而造成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只是一个地方上的开发商觉得拆迁款给“亏了”。
一对老夫妻在武装到牙齿的黑心开发商面前,到底能寻个什么衅?滋个什么事?
说穿了,就是想收拾人又找不到合适的罪名,于是就用了“口袋罪”。
这当然不是孤案,类似的事情其实不胜枚举
口袋罪的根源,源自毒菜砖制社会。
历史上最大的口袋罪叫做“欺君之罪”。
上至亲王公侯,高官显贵,下至草民百姓,皆可通用。
何为欺君?界定非常模糊。
比如你跪着,君王看你不爽,说你态度不诚恳,治你一个欺君之罪。说穿了,就是君王整人的一个借口,“王在法上”的一个缩影而已。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封建毒菜砖制社会早已被人类文明抛弃,但却遗毒未尽,祸害人间。
03
寻衅滋事罪为什么必须废止?
当一个罪名的界定是模糊的,就意味着任性和随意。
谁有权力,谁就可以任意解释什么叫“寻衅滋事,也就是说,没有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的覆盖不到的。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当法律已经把事物的观念很明确地加以定位之后,就不应该再回到那些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上来。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规则,一旦边界模糊就会带来可怕的后果。
首先,它会让百姓惶惶不可终日,因为民众不知道自己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
其次,它会加速权力的腐败。模糊就意味着谁掌握了司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去定罪,忽视公民个人的权利,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就算是司法者自己,在权力倾轧中,一样可以成为受害者。
尼采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
不管是法学专家,还是理性的民众,都应该具有一个基本的常识:
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就不是对权力报以善良的假设。
法治所追求的是对公权力的约束。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如果法律规定的边界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千百年来,对人类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不是自然灾害和人类的无知,而是不受制约的权力。
口袋罪的存在,会不断制造冤假错案,腐蚀法治的根基,伤害民众朴素的良知,这样的罪名早就该取缔了!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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