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我曾经写过发生在鹅城的案件,《如何构陷一位民营企业家》说的是发生在鹅城的刑事案件,《鹅城的黄老爷和张麻子,一个政企的隐喻》说的是发生在鹅城的民事案件,而且针对的是同一个被告(人)。从刑事构陷到民事虚假诉讼,这几年鹅城司法上演的这幕剧,也是正是中国某些地方基层司法的真实照面!我隐去具体地名人名,是为了不想给有关部门添麻烦,关小黑屋,但保证所说的事都凭证据,全部真实!
作为河南中部一个不通飞机不通火车的小县城,鹅城在中国经济版图上几乎没有存在感。所以十几年前,当鹅城深耕多年的父母官黄四郎,诚邀久居京城的鹅城籍民营企业家张麻子回乡投资修建小火车项目时,张麻子是受宠若惊的。他们也确实有一段关系不错的政商蜜月期。县政府缺少经费,张麻子还垫资给县领导买了两辆豪华越野车。可就是这个小火车项目,和垫资购买的车,引发了后续长达数年的一系列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011年,大张旗鼓投资几百万搞的观光小火车项目,因政策原因夭折,投入的900多万也打了水漂。这900多万中,张麻子出了100万,鹅城三个企业分别各出资200万,县政府出了200多万。此后,县财政通过其他渠道把600万资金给那三个企业予以了全额返还,就一直欠着张麻子的一百万。张麻子与黄四郎的关系闹僵了,他就要求黄老爷归还其垫资买车的二百万,土地出让金等共计约1000万的损失,结果县政府拖了几年一分也不给。
到了2018年,黄老爷的事情闹得人尽皆知,因为有记者采访张麻子后在网上发帖,揭露黄老爷的贪腐,包括他在北京的儿子的奢靡生活,以及接受私营业主垫资购买的车拒不还钱。黄老爷勃然大怒,认为这是张麻子指使的。因为张麻子一直在追逃自己的损失,他让财政局给张麻子的公司打了700万现金,甚至让属下主动拿了80万现金送过去,随后亲自去报案说张麻子敲诈勒索。张麻子警惕这是一个局,所以在收到钱后一分没动,一方面要求财政局书面说明款项性质,另一方面积极要求退款,结果对方坚决不收。
反正我是没见过如此诡异的敲诈勒索案。被“敲诈勒索”者趁对方在飞机上无法联系的时候,主动给钱到他侄子,然后在对方要退的时候找各种理由不收。被敲诈勒索者主导整个剧本,“敲诈勒索”者反而全程都很害怕。我也从来没有见过一起刑事案件,竟然是县委书记亲自作为报案人,而且在电话里他竟然毫不避讳地说要把对方搞到坐牢。他认为网上记者发的帖子是受张麻子指使,于是他让某个老板给记者送钱,可却从来不敢去调查该记者。
鹅城的警局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抓捕了张麻子,起先认为其涉嫌敲诈勒索,可是却没有其敲诈勒索的证据,转而指控其网上发帖举报属于寻衅滋事罪。怕寻衅滋事罪定不上,又查遍其财务,弄出一个骗取贷款罪。可贷款是多年以前的,早已全部结清。怕骗贷罪定不上,又给他炮制出重婚罪,可张麻子前后两段感情时隔多年,都没有结婚,这个重婚罪怕不好定。最后从其手机中翻找到小电影,给他加了个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没有代理那个案件的一审,不知道为何如此牵强附会的案件,鹅城法院为何会判四个罪名都成立。我后来接手二审时,鹅城黄老爷已经从县委书记的位置调任到地区任副市长,而二审法院就在其辖下。二审一波三折,但最终在疫情期间得以开庭审理,开庭效果很好,出庭检察员也认为其中有的罪名证据不足,我们也满心以为一定会改判。原发帖记者在庭后也答应,可以随时接受法院调查,补充新证据。没想到,二审竟然迅速的维持了原判。
一年以后,鹅城三家企业针对张麻子企业的虚假诉讼开始了。他们以虚假的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张麻子企业要归还他们各200万加历年的利息,可是当初合作经营时,约定的是风险共担啊!鹅城三位父母官,县委书记、县办公室主任、财政局长都在刑事案件中作证说三家企业的钱早已由县政府返还了,所以要求公安机关定张麻子敲诈勒索。现在敲诈勒索罪没定上,这700万摇身一变,成了政府退给四家企业的投资款,他们还想从中重复获利!
我一个刑辩律师,临危受命,参加了这起诡异的民事案件。在开庭时,我问对方律师,既然你们说这是民间借贷,那请告诉我,为什么当初签的是合作经营协议?为何从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和违约责任?这么大笔金额为何在财务账目上没有记载借款?这是否符合企业民间借贷的商业惯例?既然是民间借贷为何你们将近十年从未追讨?对方律师均“不想回答”。我的观点就是这是一起以虚假事实虚假案由提出的虚假诉讼。
但凡只考虑刑事或只考虑民事,都发现不了其中的猫腻,但综合起来看,就穿帮了。这个700万本来是饵,用来构陷张麻子敲诈勒索,黄老爷等三个官员都信誓旦旦地说,那三个企业的钱早就还了,所以这个700万是非法所得。可是一转眼,刑事构陷不成,他们又想把这个饵拿回去,就鼓动三家企业趁火打劫起诉,说这就是没有还给他们的钱。同一笔钱,刑事案件中说还了,民事案件中说没还,到底是公安局对,还是三家企业对?鹅城法院支持谁?
鹅城法院毫无悬念地判三企业胜诉,但就是不说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作经营纠纷。二审法院认为连事实都没有审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重新开庭后,我们其实找到了很多当初合作经营的证据,我跟对方律师说,你们要注意虚假诉讼的刑事风险。结果三家企业在去年年底撤诉了。本以为这样就尘埃落定,未曾想过了个年他们又起诉了,还是相同的案由和事实,只是多了一个诉前财产查封。鹅城法院又葫芦僧判葫芦案,结果又到了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个事实,2018921日,即鹅城财政局打款前,县城市管理规划办公室曾经就此事开过会议并有会议纪要,这份会议纪要对方律师还给张麻子的侄子看过。那二审法院调取该证据不就清楚打款的性质了吗?结果三企业的代理律师一口回绝,“无需调取”。如果你都不知道该会议纪要是否存在,也不知道会议纪要内容,怎么判断是否需要呢?万一里面有对你们有利的内容呢?一句话暴露出其心虚。
我与研究虚假诉讼案件方面的专家学者探讨过这个案件,他们认为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合作经营纠纷是实,就算合作期限很短,最后亏损,也无法改变这个法律关系。而民间借贷完全子虚乌有,以虚假的事实和案由起诉,在诉讼中又做虚假陈述,这无疑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也触犯刑法第307条之一,法院若明知虚假诉讼还作出错误裁判,可能还会涉及到枉法裁判等相关责任。
该民事案件起诉于2019年,开始于疫情前。结果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撤诉,再一审,再二审,到如今将近三年了都没有结束。民营企业家在承担刑事冤案的同时,又遭受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在鹅城和上级法院之间打转,好像一直在对方的掌控中。在小城市里,他们说,司法的公正拗不过权力的傲慢。若你不遵从官场的潜规则,破坏了既定的政商关系,那面临的就是牢狱之灾。定罪容易申诉难,造案容易破解难。不知道这样的一个样本,是否代表中国基层司法的某一个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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