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对主义最初的推动力来自对文化的观察,不同文化在关于对错的观点上存在着引人注意的不同。但是,它们的差异究竟有多大?存在差异是事实,然而,也容易夸大这些差异的程度。当我们仔细考察这些引人注意的差异究竟是什么的时候,我们发现文化上的差异可能没有它显现的那么大。
试想一种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人们认为吃母牛肉是错的。这可能是一种贫穷的文化,虽然没有足够的食物,但母牛仍然是不能碰的。这样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显得与我们有相当大的不同。但真是这样吗?我们还没问为什么这些人不吃母牛肉。假设这是因为,他们相信人死后,灵魂会附着在动物的身上,特别是母牛的身上,所以,母牛很可能是某个人的祖母。我们能说他们的价值观和我们的不同吗?不能。我们之间的不同在别的地方,在我们的信念系统,而不是价值观。我们同意,我们不应该吃奶奶;我们只是在奶奶是否会成为一头母牛这一点上存在不同意见。重要的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产生了一个社会的习俗,而社会的价值观只是其中之一。其他因素,比如社会成员所持的宗教的和事实上的信念,以及他们所居住的自然环境也是很重要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得出结论说,只是因为风俗习惯不同,就存在价值观的不一致。风俗的差异可以归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因此,关于价值观的实际上的不一致比表面上看起来的少。再来看爱斯基摩人,他们杀害完全健康的婴儿,特别是女婴。我们不赞同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社会,如果父母杀死婴儿是要坐牢的。因此,两种文化的价值观显得有巨大的不同。但是,想象一下,我们问问爱斯基摩人为什么这么做。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是他们不喜欢他们的孩子,或者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如果条件允许,爱斯基摩家庭也愿意保护自己的孩子。但是,爱斯基摩人住在环境如此恶劣的地方,食物供给总是缺乏的。爱斯基摩人最基本的想法是:“生活是艰难的,安全的保障是很小的。”一个家庭很想养育它的孩子,却没有能力这样做。
像在很多传统社会中一样,爱斯基摩母亲比我们文化中的母亲给婴儿喂奶的时间更长一四年,甚至可能是更长时间。所以,即使在情况最好的时候,一个母亲所能养育的婴儿也是有限的。
而且,爱斯基摩人是游牧的。在北方恶劣的气候条件下无法从事农业,他们不得不四处移动以寻找食物。婴儿不得不带着,当母亲旅行和在室外劳动时,地的皮袍里只能带一个婴儿女婴被轻易地抛弃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在爱斯基摩社会,男性是重要的食物提供者也们是猎人一并且保持有足够数量的食物提供者显然是很重要的。但是,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因为猪人有很高的伤亡率,所以成年男性过早死亡的人数远远高于女性早死的人数。如果男婴和女婴存活的数量相同,成年女性人口就会大大地超过成年男性人口.在考察了这些有用的统计数据之后,一个作者得出结论:“如果不杀女婴在一个普通的爱斯基摩人居住群,成年女性会是生产食物的男性的1.5倍.”所以,在爱斯基摩人当中,杀婴并不标志着对儿童的基本态度的不同。相反,出现杀婴现象的原因是,为了确保家庭的生存,果斯的权衡有时是需要的.然而,即便如此,杀婴也并不是被考虑的第一进择。收养别人的孩子是很普道的,没有孩子的夫妻特别高兴地领养生孩子多的家庭的“多余”的孩子,杀婴只是最后的手段,我重点强调这一点只是为了表明,人类学家的原始数据可能会给人以误导,它可能使文化之间的价值观差异显得更大。爱斯基摩人的价值观与我们的价值观并不是完全不同,只是生活将这种选择强加于他们身上,而我们则不必做这样的选择。
怎样拥有共同的价值观?
毫不奇怪,虽然有那样的表面现象,但爱斯基摩人是保护他们的孩子的.怎么可能不这样呢?一个群体如果不看重年轻人,怎么可能生存下去呢?事实上,很容易理解:所有的文化群体必定会保护他们的婴儿。如果不在几年的时间内给幼儿以普遍的照料,他们是没有希望,也不能存活的。因此,如果一个群体不关爱青少年,他们就无法生存,这个群体的老年成员就不能得以更替,一段时间之后,这个群体也就消亡了。这就意味着,任何持续存在的文化群体一定会关爱青少年。没有得到关爱的婴儿一定是例外,而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规范的。
相似的推理表明其他的价值观也一定或多或少是普遍的。想象一下,如果一个社会不认为讲真话是有价值的,会怎么样呢?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话时,不能假定他说的是真话,因为他就是容易撒谎。在这个社会中,没有理由关注任何人说的话。(我问你,几点了,你回答说:“凌晨四点”。但是不能假定你说的是真话,你就是喜欢说深夜了。所以我没有理由注意你的回答。事实上,在开始的时候,问你这个问题就没什么意义。)交流就会变得极端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因为,如果社会的成员之间不能交流,复杂的社会就不能存在,所以,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推论出,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都一定赞同真诚。当然,也可能有这一规范的例外,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势下,人们会认为撒谎也是允许的。虽然如此,这些在一个社会中是正在(is)发生效力的规范的例外
还有更多的同类的例子。一个不禁止谋杀的社会能够存在吗?那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假设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杀害另一个人,并且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对。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没有人会感到安全。每个人都不得不持续地保持警戒,并且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尽可能地躲避其他人。这样,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每个人都试图变得尽可能地自足一毕竟,与其他人交往是危险的。这样,任何大规模的社会都会崩溃。当然,人们可能以更小规模的群体联系在一起,在这个小规模的群体中,他们可能相信其他人不会伤害他们。但是,请注意这意味着什么:他们正在构造更小的、承认反对杀人这一规范的社会。那么,禁止谋杀,就是所有社会的必要特征.
这里有一个一般的理论观点,即:存在一些所有社会必须共同拥有的道德规范,因为这些规范对社会存在是必要的。反对撒谎和谋杀的规范是两个例子。事实上,我们在所有有活力的文化中都能找到这些正在发生效力的规范。在对这些规范的合理例外方面,不同的文化会有差异,但是这些不同是建立在广泛的相同的背景之上的。因此,过高地估计文化之间的差异是错误的。从一个文化到另一个文化,不是每一条道德规范都会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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