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第11期
导读:最新《短期健康险新规》的深入解读。
大家好,我是Alex。
2021年1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短期健康险新规》),对不含“保证续保条款”的短期健康险业务经营提出了13条规范要求。
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20年1月8日发布的,尽管财产险公司对文件的内容争议较大,但经过了一年时间的征求意见,该文件最终还是出台了,且核心内容并没有太多变化。
我们预计,该文件会对短期医疗险的销售产生较大利空,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好
今天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我会花25分钟的时间,为大家深入解读一下这份《短期健康险新规》中的内容。
2021年1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短期健康险新规》),对不含“保证续保条款”的短期健康险业务经营提出了13条规范要求。

该规范文件针对的是“短期健康险”,主要为市面上1年期的百万医疗险
有的朋友不了解“长期健康险”与“短期健康险”的区别,我先来简单解释一下。
根据银保监会2019年底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
  • 长期健康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 短期健康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可以看到,只要这个医疗险的条款中没有“保证续保条款”,它就是一款短期健康险
财产险公司只能经营短期健康险
,而人身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

那么,什么是“保证续保条款”呢?
根据银保监会2019年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证续保条款”有如下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减少保险责任和增加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上述条文简单可以归纳为三点
1、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要续保,保险公司必须给续;
2、续保时的费率调整是事先约定好的,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涨价,要有理有据;
3、续保时的合同条款只会比原先更好,不会比原先更差。
由此来看,对于一款医疗险产品而言“保证续保条款”增加了较多的“约束”,令带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险无法提供非常有竞争力的产品形态
本次下发的《短期健康险新规》规范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 一是规范产品续保。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得保证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进行销售。
  • 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接受社会监督。

  • 三是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捆绑强制搭售
    ,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严禁随意停售
    ,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披露具体停售原因、停售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

  • 四是规范核保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无理拒赔
下面,我们会依据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进行解读。
第一,规范产品续保方面,主要是要突出短期健康险的“不保证续保”属性
短期健康险的保险合同是每年重新签发,因此从本质上来看,短期险合同所代表的承诺仅仅局限于接下来的一年之内,而不应该对之后的保障责任与合同的连续性有任何的“长期承诺”。
虽然很多经营短期健康险的公司也希望给客户做“长期承诺”(即常见的“承诺续保”),但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由于你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只有一年,你所做的任何“长期承诺”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属于“虚假承诺”。
因此,为了做好风险提示,监管部门会要求短期健康险在保险条款中将续保责任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并且在宣传和条款中不得出现“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概念
这些要求,都将对短期健康险的销售产生巨大的利空。

过去两年,由于互联网上很多保险自媒体在条款方面“咬文嚼字”,让消费者非常看重医疗险能否“保证续保”。
如果一款产品的条款上明确写着“不保证续保”,相信会给一些不明所以的消费者心中带去很多不安。


第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方面,主要是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
披露短期健康险业务的赔付率指标,将有助于消费者了解该公司医疗险业务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做出选择:医疗险的盈利状况如何?可持续性如何?续保是否稳定?有没有进入到医疗险的“死亡螺旋”?等等。
第三,规范销售行为方面有两个具体要求,一个是严禁捆绑强制搭售,一个是严禁随意停售。
严禁捆绑强制搭售是指,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
有些公司会将自己家的重疾险与医疗险捆绑搭配在一起销售,而不单独销售医疗险。未来,如果这个医疗险产品属于一个主险产品,消费者想要单独购买,保险公司就一定要提供该产品。
严禁随意停售是指,虽然短期健康险产品没有“保证续保条款”,但是保险公司也不能随意停售该产品。
如果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一款短期健康险产品,不仅要公示产品的停售原因、具体时间,还要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为消费者提供转保建议
有这条规则的保护,相信未来短期健康险的“续保”会更加可靠,稳定。
第四,规范核保理赔方面,主要是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不得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
从销售端看,保险公司要引导客户做好如实告知,要把健康告知和风险提示放在投保的显要位置。
从理赔端如果未来保险公司招致客户的拒赔投诉,理由不充分的,将无法得到银保监会的支持。
《短期健康险新规》的生效日期为2021年5月1日。
也就是说,所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几乎包含了市面上所有的短期百万医疗险)都要在2021年5月1日之前集中下架。
最近两年,银保监会已经下发了若干个有关于健康险的监管文件。
这其中,有纲领性的文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针对长期健康险的《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针对健康管理服务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还有刚刚下发的、针对短期健康险的《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整体来看,本轮下发的《短期健康险新规》,对于整个医疗险行业的市场格局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简单总结了几点,供大家参考:

  • 一定会对于经营短期医疗险的财产险公司产生压力;
  • 利好于人身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医疗险产品;

  • 财产险公司将更加专注于经营“个性化”的医疗险产品(如非标体、慢病人群);

  • 对于投保短期医疗险客户的权益保障力度加大;
  • “高知消费者”不会特别介意能否“保证续保”,正确理念需要被大力科普
对于最后一点,我想稍稍展开谈一下。
医疗险产品是否带有“保证续保条款”,影响真的很大吗?
认知比较局限的消费者,一定会认为这个影响很大,因为没有“保证续保条款”,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随时都有可能会剥夺我的续保权利。
但实际上,这是站在“保险公司是坏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所以我们才如此强烈地需要保险条款来给我们“安全感”。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真的是坏人吗?
或者说,大部分专注于健康险经营的保险公司开发一款医疗险产品,难道不是遵循着国际医疗险经营的一贯思路,希望把这个产品长期经营下去吗?
所以,当我们对于保险的认知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 我们就不会特别担心医疗险的续保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经营医疗险十分成熟的保险公司和品牌。
MSH背后的产品供应商是大地财险,BUPA背后的产品供应商是永诚财险,这些公司经营的高端医疗险都是短期健康险,然而它们在中国经营了十几年,大家有听说过购买了高端医疗险的客户因中途理赔而被公司拒绝续保或没有提供转保的案例吗?
反正我是没有。
相反地,我会觉得,因为有了“保证续保条款”,那些长期医疗险所能提供的保障责任与产品形态都会十分“保守”,不那么灵活。
因此,在医疗险的选择方面,有没有“保证续保条款”,从我一个业内人士的观点来看,其实并没有那么重要
我对于医疗险的选择标准,则是要看这家公司有没有较为成熟的健康险经营管理系统,以及有没有长期经营健康险的战略与规划。
这种标准相对来说比较主观,没有定论,因为它主要取决于我们对这个行业的认知
如果你觉得自己对于保险的认知还不太足够,那么为了自己的安全感,选一个带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险,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就好像是担心保险公司会破产就买一个大品牌是一样的道理。
最后,大家对于《短期健康险新规》有什么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吗?欢迎在留言区讨论。
感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期课程再见吧! 
本课程的PDF课件将会发布于我的知识星球
欢迎扫描下图中的二维码加入
(已有超过2,200人加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银保监会原文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