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第10期
导读:整个保险圈最近都在热议的这个文件,我花了40分钟帮大家解读。
大家好,我是Alex。
2021年1月6日,银保监会下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1号补充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行业内人士都将这份文件简称为《互联网人身险新规》。
虽然这个文件仅仅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已经在行业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透过这个文件,我们不仅能够看到监管部门对于整个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监管思路,同时也判断未来几年(最快明年初)整个互联网保险业的结构、大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竞争格局、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生存条件都将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
因此,这是2021年初一个非常重磅的文件,值得大家好好了解。
今天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我会花40分钟的时间,为大家深入解读一下这份《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
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
这个文件,我们在上一期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9」中已经进行过解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回去看一下。
在这个监管文件当中,监管部门已经明确,后续会有相应的配套文件出台。

2021年1月6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实操部分进行了诸多补充,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文件看做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1号补充文件”。
这个文件都涉及了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重点关注1: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具备的资质
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资质提出了下面几条要求:
1.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 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4.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整体来看,这几条规则还相对容易满足。
从偿付能力的监管来看,除了几家风险评级为C类和D类的公司(渤海人寿百年人寿前海人寿、君康人寿、中法人寿),其他大部分公司是可以维持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水平的。
第3条内容,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管理规则一致。
第4条要求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也相对容易。
2019年11月29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方面对银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进行监管评估。监管评估总分100分,分为ABCDE五个级别。
想要达成C级及以上,只需要监管评估总分在70分以上就可以了。
重点关注2: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的范围
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
也就是说,在各大金融平台上直接销售的万能险(很多以万能账户的形式存在)未来将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直接销售

重点关注3: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求
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人身险产品提出了如下要求:
1. 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

2. 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3. 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4. 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5. 要按照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计算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退保时要根据保单剩余保障期按比例退还保费。
第2条对于网销百万医疗险、重疾险的渠道销售费用限制较大,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的要求也将重创一些“网红产品”
可以看出,监管的本意是希望互联网保险营销可以“回归本源”,即压缩销售成本、提高销售效率(像很多互联网平台宣传的那样),而不是动用更高的销售费用去抢占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第3条要求“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是
为了杜绝很多网销百万医疗险打着“首月0元”的旗号进行噱头营销

第4条要求“不得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是为了规避储蓄型保险“长险短做”的行为(即对于一款终身产品设置较高的早期现金价值来鼓励客户早期退保)。
重点关注4: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价要求
在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备案新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要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产品定价基础,而且要依据官方发布的行业发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
这项要求,实际上是在防止一些保险公司被前端互联网销售平台用定价“绑架”的行为。

过去几年,我们看到很多“网红”重疾险,在产品定价的时候,费率根本不是由保险公司的精算师算出来的,而是按照互联网销售平台的“要求”定下来的。
未来,这种缺乏定价依据的产品开发行为将会在监管层面被限制。
另外,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上限也有披露的要求,并且会对公司的实际销售费用投放进行回溯管理
重点关注5: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的回溯管理
为了防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在定价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定价假设偏差”,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增加了一个新的管理要求——定价回溯管理
我们都知道,人身险产品在定价的时候,精算师要设定若干假设,包括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
按照保险产品的精算定价原理,如果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状况与之前的定价假设存在较大偏差,就说明产品最初的定价是有问题的
如今,为了变相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很多公司在设计产品的时候,会通过“人为设置精算假设”来降低产品的定价(比方说定价时使用较低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但是在实际投放费用时按照另外的标准执行,即公司要承担较大的“费差损”)。
未来,保险公司要定期对于互联网人身险的定价进行“回溯管理”,即计算实际经营情况与最初定价假设的偏差,如果偏差率超过±50%,则需要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严重的可能会被处罚
新规同时要求,
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需要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定价回溯承担直接责任

如果发现定价存在严重偏差,对产品进行签字的总精算师可能是第一个受罚的……(终身担责制还不够,总精算师好难
重点关注6:对互联网“储蓄险”产品的开发要求
这一条应该算是整个新规征求意见稿当中争议最大的一条了,因为监管部门对于可以经营互联网“储蓄险”(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公司设置了非常苛刻的条件:
1.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3. 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 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5.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先不说从偿付能力管理上来看,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已经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要求该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就已经把大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排除在外了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不希望中小型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储蓄险业务的(而这其实是一些新成立中小公司规模保费的重要来源)。
这一条在行业内引发的争议较大,有同业认为不应该用这种规则直接卡死中小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较好、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也符合要求的中小公司。
如果新规的最终定稿没有对这一规则进行修改,那么预计2021年将会有大批量的互联网储蓄险业务“集中下架”,整个行业将迎来又一波的“储蓄险停售潮”。
目前根据非官方统计(感谢鲁田天同学
),市场上符合要求的、可销售互联网储蓄险的公司仅有14家

重点关注7: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互联网储蓄险的要求
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互联网储蓄险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其中第3条表明,
如果该保险中介机构在近一年当中有收到过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那么就无法销售互联网储蓄险

这条要求会令诸多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更加谨慎,相信会有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
重点关注8: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地域限制
在2015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只有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突破保险公司的经营地域限制(目前正生效)。
在2020年底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则几乎全面放开了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经营地域限制(2021年2月1日生效
在最近下发的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列出了几类仍需要设立当地分支机构才可以经营的互联网产品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如百万医疗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最新被加入健康险类别中的产品)。
重点关注9:互联网人身保险新规的生效日期
在本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了互联网人身保险新规的生效日期为2022年1月1日
回溯管理的开始日期,则是今年的二季度
虽说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留给各家保险公司的时间已经不是很多了……
你们准备好迎来行业新一轮的“停售潮”了吗?
或者,大家对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稿)》有什么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吗?欢迎在留言区讨论。
感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期课程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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