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金融政策落实”细节来了!大湾区保险业正面临哪些机遇?
导读:央行等4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的详细解读。
近期,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业发展又有新动向。
2020年5月14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是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发布后,首份与大湾区金融业发展直接相关的中央级文件。
与一年前发布的《规划纲要》相比,《意见》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之上,对大湾区金融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了细化,让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未来大湾区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大湾区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机遇。
今天的文章,我将会着重分析《意见》中与大湾区保险业发展相关的政策与内容,并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于大湾区保险业发展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从内容来看,《意见》是对2019年2月出台的《规划纲要》中关于金融发展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包括4条总体原则与26条具体措施,共30条意见。
几个主要的核心内容包括:
- 提高人民币在大湾区金融发展中的权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到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机构;
- 促进粤港澳三地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 大力发展大湾区的金融科技和创新金融服务;
- 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加强跨境投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支持大湾区金融发展的总体原则
《意见》的1~4条是总则的内容,字数虽然不多,但是却是最为核心的“原则性标准”。也就是说,未来能够获得国家支持的大湾区金融发展政策,一定要符合这四个核心原则。
简单来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是希望大湾区的金融业能够帮助大湾区的各项基础设置建设和科研项目等募集到更加优质的资金,从而支持大湾区的发展;坚持合作互利共赢,是希望粤港澳三地的金融市场共同发展,“互补、互助和互动”是大湾区金融业发展的前提;坚持市场化导向,是指大湾区未来将会适用更加灵活的、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尤其是会逐步放开大湾区内地金融市场的金融管制和政府干预,吸引更多外资入驻,提升大湾区的整体竞争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大湾区的金融开放将会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毕竟涉及三个不同的监管环境与司法体系),文中提到的一些金融项目,只有当其背后的风险防控体系做得已经足够成熟和完善,才有可能得到开放。
按照《规划纲要》中的预期,大湾区的规划近期至2022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意见》中提到的部分项目已经实施(比方说“三地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但是绝大多数项目仍处于规划初期,预计距离正式落地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支持大湾区居民通过银行购买跨境理财产品
这一条内容在市场上的宣传相对较多,部分媒体直接断章取义为“国家支持内地居民购买港澳理财产品”,实际是一种误读。
可以看到,“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的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而内地居民通过港澳的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购买港澳保险产品,实际上与这个“跨境理财通机制”并无实质性的联系。
同时,对比2019年2月发布的《规划纲要》,会发现其中有一条与“跨境金融产品互通机制”有关的内容,这次并没有出现在最近发布的《意见》当中: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渠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六章 第三节
为何《意见》会将跨境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限定为银行?
我的理解,这应该是为了避免跨境理财产品销售的监管难题。
毕竟银行的位置是不能随意移动的,这样就确保了销售行为一定会在指定的地域进行。
同时,银行的销售行为会比较规范,对销售人员的监管比较严格,行为可以追溯,因此是放开跨境理财产品销售的首选渠道。
内地银行可为购买港澳保险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服务
这一条看上去十分美好,因为香港保险的理赔款难以直接打回境内、续保缴费比较复杂等,确实是如今内地客户购买香港保险的一大痛点。如果这一问题得以解决,香港保险对于内地客户的适用性及后续体验将大大提升。
不过,《意见》中依然限定,这一跨境资金汇兑服务仅限于“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
目前,除了不带现金价值的医疗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等纯保障型的境外保险产品,带有投资、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包括分红重疾险)都属于外管局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其理赔与退保都无法在中国境内的银行正常办理结汇。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一条只是方便了一些纯保障型境外保险产品在境内银行办理理赔、续保、退保等资金业务(比方说,相应的理赔款可以直接从境外保险公司打入境内银行户口并进行结汇,或者境内银行可以直接托收境外保险公司开出的划线支票),但对于内地客户投保较多的重疾险、储蓄险并不会产生太多的便利。
当然,从先行先试的角度来看,如果一切运行良好,我认为重疾险的理赔和续保后续也将被纳入这一跨境资金汇兑服务当中。
支持港澳保险公司在大湾区内地开设机构和服务中心
与这一条相对应的是第17条“扩大银行业开放”和第18条“扩大证券业开放”,但是第19条“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内容明显更多、更丰富。
对比2019年2月发布的《规划纲要》,会发现《意见》第19条中提到的主要内容在《规划纲要》中已经有所提及: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支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章 第三节
《意见》第19条中新增的两点,一个是鼓励外资保险公司、港澳保险公司和其他社会资本“进驻”大湾区设立保险机构,并鼓励各保险公司在大湾区设立运营研发总部和数据中心等,另一个是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
先来说第一点。
推动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将是未来几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宣布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11条举措中,就有若干条提到要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到境内来设立子公司,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提高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
本次的《意见》则是更加明确地将大湾区内地城市选为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的“优先选址地”,有助于提升大湾区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也符合国家对于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定位。
当然,
虽然大湾区有政策支持,准入门槛也有所降低,但是外资和港澳资本也不是想来拿牌就能拿得到的。据传李家二公子从去年初就一直在南沙筹建的那家寿险公司,很有可能要不了了之了。
再来说第二点。
支持港澳保险业在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这一安排,目前看起来应该是相对比较容易实现和落地的一条。
去年10月,深圳银保监局在内部下发了《前海跨境保险创新服务中心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就已经探讨了诸多内容,包括前海跨境保险创新服务中心的设立方式、香港保险在境内的销售和理赔、“封闭式缴费管道”的实施路径等。
不过,在我看来,在大湾区内地设立港澳保险的服务中心,如果不能从本质上打通内地客户和港澳保险公司之间的资金流通环节(涉及
续保、理赔、退保等),而只是设立一个查询保单信息、咨询问题的“服务点”,那么这个服务中心除了可以向内地客户展示港澳保险的官方认可地位(用来回应内地客户买港澳保险不合法的“谣言”)之外,意义不大。
而想要打通内地客户和港澳保险公司之间的资金流通环节,不仅仅要有一套符合外管局规定的外币进出系统、完成香港各家保险公司的后台系统对接,如何能够在符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情况下调取客户的保单数据,也是现阶段一个非常大的难题。
无论如何,对于已经购买了香港保险的客户而言,相信随着内地银行在跨境资金汇兑服务上的推进以及港澳保险业在大湾区内地设立的保险售后服务中心的建成,一定会获得更加好的后续服务体验。
鼓励港澳保险公司投资大湾区建设项目
这一条是支持和鼓励港澳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资到大湾区的建设项目当中来。
目前,香港保险公司由于是全球资产配置,且保单多数为美元和港币保单,因此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并不多。
2019年香港保险业公布的一份RBC进程报告显示,香港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权益类投资大概只占整体的9%(香港和美国的占比分别为28%和26%),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投资更是接近0%(香港的占比为62%)。
《意见》的这一条内容有两方面含义,
第一是希望港澳保险公司将收上来的保费更多地投资于大湾区的项目,这与《意见》的第一条核心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是一致的。
5月初,证监会与发改委已经开始推行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大湾区就属于第一轮试点的聚焦重点区域。
第二则是鼓励港澳保险公司推出更多人民币计价的保险产品。出于对资产负债币种匹配的需求,保险公司如果要将保险资金投放到大湾区建设,就一定要开发相应的人民币产品。这将有助于人民币在港澳地区使用和普及,以及人民币的国际化。
加强粤港澳三地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互联互通,一定少不了三地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
毕竟,每个地区的金融监管规则只适用于在当地开展的金融活动,如果遇到金融产品跨境销售的问题,就很有可能会落入监管的真空地带,令销售误导、诈骗等违规行为无法被究责。
比方说,一个不持牌的香港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经纪公司的“转介绍”形式给内地客户推荐一款香港保险公司的投连险产品,结果背后挂钩一支问题基金,导致投资者的本金被一夜清零。
这种跨境销售,很明显是侵害了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无论是中国内地还是香港的金融监管部门,都无法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任何处理,因为这个保险销售人员是游离于两地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的。
因此,
想要正式地打通粤港澳三地金融产品的跨境销售,就必须要形成一套行而有效的监管协同系统,这也是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的底层基础。
最后,我再来谈一下近期大家热议的“大湾区专属保险产品”。
5月初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两张“大湾区产品专属”的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代表着未来很有可能将会有大湾区专属的重疾险产品出现。
不管这种产品是不是市场的噱头、费率究竟会便宜多少,这类产品的出现将会是符合中央对大湾区保险业发展预期的,属于“政策性产品”,一定会有很多保险公司积极地参与到这类产品的开发当中去。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大湾区内地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一定是会得到提升,甚至有可能在产品设计形态和监管规则上进行放开,比如允许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设计开发分红型重疾险,作为保险产品创新形态设计的试点。
为什么要用政策红利去提升大湾区内地保险产品的竞争力呢?
因为我们都知道,大湾区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原则,是“坚持合作互利共赢”。
想要更加宽松的金融产品跨境销售限制,除了监管部门要做好协同工作外,还需要让大湾区内地的保险产品与港澳的保险产品拥有相近的竞争力,这样才能确保资金的流向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
长久来看,大湾区的金融保险产品交易一定是相互融合的,内地居民在大湾区内地的特定区域也能够投保香港保险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或许在2035年,你和朋友们也会有这样的感慨:“还记得2016年的时候吗?人们买香港保险还要特地飞到香港去,真是太难以想象了。”
以上内容,就是我对于《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所有有关于大湾区保险业的政策解读了。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金融政策部分的细化,《意见》虽然在很多个方面提出了更加有方向性的指导,但是预计各项政策的真正落地,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短期内并不会影响现有的市场格局。
但是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保险业从来都是一个看长期的行业,因此想要长远布局自己在保险业事业的伙伴,可以提早关注一下大湾区的机遇。
毕竟政策红利的讯号已经发出,风口一定会在未来形成。我们是赶在风口形成之前就提前布局,还是等到风口形成之后再跟着大部队一起涌入,结果还是会有很大差别的。
所以,你是否也在期待着,大湾区保险业的发展机遇能够快快到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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