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 wangzhiyi_88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9年10月25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推出了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此后外汇局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12条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答记者问,解答了市场上关心的诸多问题。(详见政策吹风会文字实录
例如,明确了:
  •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在此前12个自贸区的基础上率先扩大到今年新设的6个自贸区以及上海全辖;后续继续推广至有实需的特殊经济区及涉外经济活跃地区,适时推广全国。
  • 取消外债借入逐笔登记先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
  •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
换言之,外资企业资本金可投股权、对外资转让股权汇入资金可直接结汇、外汇保证金资金可以结汇、小微跨境电商20万美元以下收付不用名录登记、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外债 外汇保证金 资产变现账户可开立多个、企业贸易信贷 贸易融资报告全部网上办理、出口收入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分公司也可办理名录登记、承包工程企业可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都属于全国适用的普惠性政策。
跨境贸易方面的6项措施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今年初陆续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开展的试点政策,本次一是扩大试点地区,但目前仍尚未公布具体的试点地区而是表述为扩大至条件成熟的其他地区;二是将试点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
此前试点的货物贸易便利化主要包括四个内容,
  1. 银行在满足展业三原则前提下,可以简化审单。但不适用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业务。

  2.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免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结汇。(此前2016年放开了A类企业的货贸收入可不入待核查,同样不适用退汇和离岸转手买卖)该条的作用和本次28号文第九条 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的作用类似,企业的货贸收入已经可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结汇。因此,即使没有实行便利化试点的企业也可以不再开立待核查账户。
  3. 超过180以上的超期限退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再至外管登记。
  4. 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报关单核验是2017年5月新出台的政策,要求企业办理10万美元以上的货贸付汇要向银行提供对应的报关单号码,由银行在系统新增的“报关单信息核验”模块中进行核验,这样可以防止企业用同一份报关单重复付汇或者是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对外支付却始终没有进口报关的货物入境。但对于业务量大的企业来说,增加报关单核验的工作量巨大,甚至不少企业的海关报关部门和财务付汇部门也不是同一个,要找出每笔付汇对应的报关单号码无疑提高了企业的操作成本,如果出现纰漏还可能在系统中被加注“不良”的标识。此前外管曾经在政策问答中说明银行如果能够确保真实性的也可以不做核验,但实务中鲜有银行敢这么操作。因此,有了便利化试点政策以后,免于报关单核验可以更加“名正言顺”。
如今,理论上来说,参与试点的企业在试点银行办理货贸便利化付汇时,甚至有可能不用提交任何单据直接凭汇款申请书付汇,这其实也是一直以来一些大型企业的诉求。但由于外汇管理条例中要求对于经常项下收支银行要对交易单证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有展业的压力。因此审单还是不审单,提交什么样的单据一直是企业和银行谈判、博弈的焦点之一。
目前,上海、深圳、宁波、江苏、山东等多地均已出台了货物贸易便利化的试点政策,其中对于银行和企业的准入门槛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 有非常严格的,例如上海要求试点银行:上海市内全部银行网点办理的货物贸易涉外收支规模原则上在200亿美元(含)以上;近三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评级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有一个年度考核评级为A等等。光能够满足这两条的银行恐怕寥寥无几。
  • 上海对于试点企业的要求有:注册地在上海市,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上一年度货物贸易涉外收支规模原则上在4亿美元(含)以上等等。
  • 也有相对宽松的例如山东,银行:近三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评级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一年为B+(含)以上。对银行和企业都没有收支规模的要求。
此外,各地的试点政策都要求试点企业和试点银行要一一对应
  • 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便利化措施。
28号文进一步放宽便利化试点至服务贸易,并且提及要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而全国的政策要求服贸的审核重点一般是5万美元以上的税务备案表和企业的协议、发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地区推出试点政策,贸易项下付汇不再需要审单或可期待!
二、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外管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给出了20万美元的豁免标准。
此前,2015年7号文时期支付机构为国内企业(B端客户)收付汇需要企业有外汇局的名录登记,而对于国内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仍需办理名录登记才可以收付汇,对于基于经营行为的个人客户(C端)收汇基本不可行,境内个人客户(C端)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客户可进行跨境消费从而通过机构进行购付汇。只有少数试点地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代码1039)例如义乌和花都市场采购可以个体户结汇。为了鼓励跨境电商,13号文发布后,政策上对于小微跨境电商小额结售汇有所放松,本次更是明确了20万美元的标准,该政策更有利于用电商平台做生意的小卖家和个体户,以往只能在试点地区操作,但现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方便他们收取外汇。
今年4月29日,外汇局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对跨境外汇支付行业进一步规范。这是近年来对于支付机构的大额高频处罚和诸多的反洗钱新规要求的大背景下,13号文再次强调和提高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对跨境外汇支付实行新的名录登记要求:开展跨境外汇的支付机构要在外管进行名录登记,硬性要求支付机构至少配备5名以上熟悉外汇业务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要求合作办理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13号文也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便利个人“海淘”,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此后7月3日,外管在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常见问题答疑中说明:为便利跨境电商,个人可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言下之意是个人可以用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办理小额的跨境电商业务。因为跨境电商的特点是消费者导向,跟以往传统的国际贸易B2B不同,国内有大量的小微或者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例如亚马逊上的小卖家)得以向境外销售货物,很多人甚至不会英文,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有利于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所以在政策上有所倾斜。而一般情况下,个人如果办理经营性外汇业务不能使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及5万美元的便利化换汇额度,而应当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管理。2019年7月1日,《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中也提及: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自2013年义乌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以来,海关总署2014年发布了54号公告(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此后越来越多的地区也已开放了试点,根据海关2015年67号公告,试点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2016年第63号扩大到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2018年第167号公告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
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满足专业市场“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的特点,免征增值税不用办理出口退税(免征免退),没有进出口权的单位可以通过代理公司,进行代收外汇货款并且可对公账也可对私账,并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不受个人5万美元额度限制,满足个体私营企业出口需求。
外汇局预计小微跨境电商免做名录登记这一政策将惠及支付机构9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客户。外汇局、银行将利用科技手段查验货物贸易收支真实性,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三、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辅导期报告要求。同时,贸易信贷等特殊业务报告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前者是指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此前38号文要求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汇发〔2012〕38号 第五条)。现在该报告取消企业就不必再多跑一次外管。
贸易信贷、贸易融资报告是需由企业自行申报给外汇局的重要报告。
贸易信贷是指企业的收付汇时间和货物的进出口时间不一致产生的预收预付或延收延付,在广义外债口径中,贸易信贷也统计入外债,但在狭义外债的概念里因其属于贸易项下,并不占用企业外债额度,也无需外债登记,对于间隔超过时限的业务,企业需要报告外管。
根据38号文,A类企业超过30天以上的预收预付或超过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需要企业在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报告外汇局说明预计的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报告以后才能确保资金流和货物流总量核查的匹配。一旦超过30天的规定时间,企业就需要至外管局现场报告情况说明。
贸易融资报告是指企业办理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在进口日之后的,企业同样需在30天内在系统中报告外管,超过30天的需要至现场提交情况说明。
原先的38号文要求:
现在28号出台后,除了贸易主体不一致的特殊业务外,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报告可全部实现网上办理(该条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便利了企业,减少了企业的脚底成本。
该项政策的作用不容小视,因为本身外汇局的分支机构有限,例如上海地区仅在陆家嘴有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在各个区不再有分支,笔者就曾碰到设立在宝山工业区的制造业企业,经常需往返80公里至外管办理业务的情况,相信此类企业还不在少数。
今年7月发布的自贸区外汇改革试点细则中,将原先需要至外管办理的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允许区内主体线上申请。类似的还有地方试点的资本项目业务的电子化取件,企业可凭电子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国务院近年来一直在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强调“互联网+政务服务”,外管、发改、商委均有动作将原先需要至现场办理的业务开放网上受理。而今年6月28日外管也上线了数字外管平台与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对原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变更了域名为http://zwfw.safe.gov.cn/asone(ODI的存量权益登记网址也因此变更了)。
根据国务院“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的精神,可预见的是未来越来越多的报告、备案、行政许可将不用再去现场办理,直接通过网站即可受理,这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重大利好,真正节省了“脚底成本”。
四、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作为此前防止热钱涌入而推出的账户,曾经的出口收汇要先入待核查账户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以后才能划转至经常项目账户使用,但此后联网核查早已取消,出口收汇入待核查以后企业一般只需提交转账凭证即可直接转入经常项目账户,因此待核查账户实质上早已没有太大作用,市场一直有呼声要求取消待核查账户。
不过本次待核查账户并没有被取消或者合并,而是表述为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开立,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贸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结汇。
诸如退汇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是否仍然需要进入待核查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可能是放宽了账户要求但未放松审核标准。因为在此前自贸外汇试点中,虽然放开了A类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但要求“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那么,笔者认为参考自贸的政策要求,本次28号文后即使未开立待核查账户,在办理以下业务前,仍需至外汇局登记(38号文细则四十条):
  •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 (一)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 (二)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 (三)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 (四)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 (五)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五、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对于有贸易外汇结算需求的企业分支机构,也可参照企业法人要求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十一条,
  •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将境外不同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便利企业盘活境外沉淀资金。
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 收入范围: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
  • 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这是本次新开放的政策。
此前,如果承包工程母公司未在境外设立实体,那么就用国内主体按照正常的货物贸易或者服务贸易办理涉及跨境的外汇结算,外汇资金想要存放境外的属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无论是货贸还是服贸项下都需要事前报备外管。报告账户、银行等信息,核定境外存放规模,服务贸易项下存放境外规模不得高于上年度总规模50%等要求。
  • 38号文“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企业应向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的规定,同样需要事前外管局核准开户,
  •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而今年新升级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主要也是境内企业主导,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便利资金跨境调拨和归集为主。而且其准入门槛较高,要求境内成员上一年度合计国际收支1亿美元以上,开立国内主归集国内资金,可使用NRA归集境外资金。
因此无论是收入存放境外还是跨境资金池对承包工程企业来讲都不是最贴切的政策,本次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可以说是为他们量身定制,在当前诸多一带一路项目的背景下,能够解决承包工程企业的“痛点”
根据中新社国是直通车夏宾的对中国电力建设资金部副主任张海涛的采访,此前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间的外汇资金不能混用,而且大部分工程在外汇管制严格的“第三世界国家”,外汇进出要扣15%-20%的预扣税,造成了工程企业境外资金运用效率低下,财务费用增加。现在承包工程企业能够集中管理境外资金,将盈利项目的闲余资金调拨给需要用款的项目使用,大幅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
跨境投融资方面的6项措施如下:
一.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可不含“投资”字样)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在境内新设子公司或者并购其他境内企业。
具体可分成两种情况,原币划转和结汇后划转,无论哪种情况被投企业都要做再投资登记
  • 资本金账户外币原币划转:被投企业需开立资本金账户用于接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需注意的是原先的再投资账户已在本次的账户清理中合并入资本金账户(《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因此被投企业开立的也是资本金账户。
  • 资本金账户外汇结汇后划转:被投企业需开立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

无论哪种模式下,被投企业在接受资金后继续用于境内的支付时,银行都仍然需要审核交易背景真实性,银行看重的往往是资金是否用于经营范围以及核验发票的真伪。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放开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被投企业做的是再投资登记而非FDI登记。该政策主要是便利了外资通过设立境内控股公司继续投资境内多个项目的情况。
以往,对于一些体量大的境外投资者(例如外资投行)来讲,想要在境内通过控股公司投多个行业多个项目的话,需要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但其设立门槛较高,实践中成功设立的也不多(目前37万家外资企业中仅有不到3000家,占比不到1%)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019年8月13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设立投资性公司的门槛,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而对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直接投资,在经过商务部外资准入程序之后,资本金汇入主要用于该企业的自身经营,如果该企业想再下设新企业,属于外汇管理定义中的境内再投资,实践中要求需要该投资主体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投资”这一项。
而在这几年的金融乱象、大量P2P暴雷之后,公司名称中有“金融”、“投资”等字样的几乎都成了黑名单关键字段,一般企业很难在经营范围中加入“投资”字样。仅仅是经营范围中加入“投资”很多时候需要区政府发函过会讨论。
因此本次放开后便利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再投资,根据《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的附件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境内企业在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时,已经明确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资金,该投资主体经营范围可不含“投资”字样
另一方面,允许外资企业用境外汇入的资本金继续在境内新设企业或者并购企业,这与当前实现中外资一致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要求相一致,因为境内的中资企业用资本金再投资在国内并没有限制,而对外资企业此前仅开放了其用境内赚取的利润继续投资下设企业。在当前我国在对外开放改革不断提速的背景下,随着外商投资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出台与更新,对外资来说要真正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也就是对外准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非禁即入”,中外资一视同仁,不能再单独有针对外资的歧视性政策。因此,外汇管理方面也一直在研究与外资负面清单管理相一致的外汇管理措施,拉平中外资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可能也是其中一环。所以28号文也再次强调了外资的再投资要满足以下大前提:
  • 不违反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 境内所投的项目真实、合规
去年和今年7月以来已经在各地及
上海自贸区
试点过类似的“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政策,并且目前自贸区的政策涵盖的范围更广,不局限于资本金,而是涵盖了整个资本项目收入(例如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调回等)。

因此未来,全国的政策应该还有进一步突破的空间。
外汇局预计该项政策将惠及37万家当中99%的外资企业,尤其有利于投资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
二、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支付
简单一句话说明资本项目收入便利化试点,重点在“便利化”。也就是原先必须要由银行审单后才能办理的资本金或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的结汇和划转,现在银行可以免于审单直接为试点企业办理,从“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
该试点自2017年开始,目前已经在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上海;第二批:天津、广东、福建;第三批: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第四批:海南)及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深圳市、宁波市等地区推广。
根据外汇局的政策吹风会,
  • 本次将进一步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和上海市全辖
  • 后续将在有实际需求的特殊经济区域及涉外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推进试点,并适时推广至全国
以深圳为例,
今年8月深圳地区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复制推广到深圳市全辖。试点企业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在符合条件的深圳辖内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 试点企业要求:注册在试点区域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货贸名录为A(如有)
  • 试点银行要求:已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一年度外汇考核B类及以上;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银行需要做好事后抽查,每季度不低于总额的10%;每季度向外汇局报送季度报表和抽查情况表。

此外,试点本身并未突破原先资本项目收入用途的范围,其用途应跟全国一样需满足不在负面清单内:
  •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此前,虽然从用途上来讲资本项目收入可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只要不拿去炒房炒股票,不做民间借贷给非关联人使用,基本上已能够满足企业绝大部分的用款需求。但由于银行有真实性审核的展业要求,往往在境外资金境内使用过程中,会要求企业逐笔提供对应境内支付的合同、发票,多数情况下银行还会登陆税局的系统逐笔核验发票的真伪。这使得境外资本金进入后在使用时远不如境内资金使用方便。

因此,本次从政策上放开资本项目收入境内支付时可以不审单,监管和展业重点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理论上会大幅提高外资使用效率。
在此过程中,如何平衡好银行展业压力和便利企业投资实需可能会是该政策能否充分落实的重点。比如说,在不审单的情况下银行如何做好展业问题,如果企业出现违规使用资金是否要追究银行责任。在当前银行审单都仍然会出现违规的情况下,银行很难做到真正的不审单,放心将审核交给企业自律。
2018年5月4日,外汇局通报的违规案例中,就有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的案例,
  • 案例18:XX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 2016年2月至5月,XX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所幸,近期在某地方外管的培训中,某地方外管明确办理资本项目收入便利化试点的银行不用承担责任,即使在事后抽查过程中企业出现不配合的,银行也无需担责,可以及时报告外管。
当然,因各地外管的政策不同,最终执行与落实情况还取决于当地外管。
三、便利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转让对价款的结汇使用,允许外国投资者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用于其出资、结汇支付等
涉及到两类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的便利:境内资产变现和外汇保证金
1、境内股权转让收到境外资金后可直接结汇境内使用。
境内资产变现,也就是中转外。即中方向外方转让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相应的中方需要开立资产变现账户用于接受该笔境外汇入的股权对价款。以前该笔外汇资金需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才能境内使用,现在28号文完全放开,收到境外资金后可直接结汇境内使用,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
此前,中转外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 中方向外方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需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接收的境外汇入资金在境内使用时,银行需按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的要求进行真实性审核,也就是要审查境内用途背后对应的交易单证
  • 中方向外方转让境外公司的股权,对于该类业务,由于当初是国内公司的自有资金做ODI的资本金汇出,因此在向外方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后,接受的外汇资金在境内可直接结汇使用而无需审单。
因此,本次调整实质上是将境内资产变现和境外资产变现的政策做了统一,在与28号文同一天发布的《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中,已经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账户上不再区分境内还是境外,而是通过业务编号加以区分,收到的资金可以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5”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
方便境内股权对外转让或许也体现了“中外资一致”的要求。因为此前如果中方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向外方转让的话,收到的钱在使用时还要经过审核,给资金使用带来不便利。这样在同等条件下,中方就有可能更倾向于向境内买家出售股权,接受境内买家的资金在使用时不受限,这对外资来讲或许也算是某种“歧视”。因此本次28号文一定程度拉平了这方面的政策差异。
2、放宽外汇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
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保证金户主要用于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等,银行需审核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按照原先的规定,把保证金户分为两类:境外汇入保证金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户。必须分别开立,不能混用。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结汇,且竞标未成功的需要原路汇回,而未考虑到违约境内扣款的情况。
  • 境内划入的保证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
  • 境外汇入的保证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
  • 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境外。
  • 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本次同样将两类保证金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无论保证金是境外汇入还是境内汇入,如竞标成功均可用于后续的出资或支付对价,包括原币划转或者结汇支付。交易违约时也可以先结汇境内扣款,剩余部分再原路退回。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 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交易达成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以原币划转资本金账户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按规定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使用;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可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境内外支付对价(以原币划转资产变现账户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可确认为外方股东境内股权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如交易未达成,除用于违约扣款外,其余部分须原路退回。
此外,28号文第七条还取消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现在资产变现户和保证金户均可开立多个。
原先一笔股权转让(分次支付也算一笔)只能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现在境内主体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产变现账户
原先境外汇入保证金户可只能开一个,境内汇入保证金户可开立多个。现在每个开户主体可开立多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四、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1、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
拟先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试点地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
一次性外债登记是今年率先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中试点的政策。此前2015年36号文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下,资金池内成员企业虽然可以集中外债额度,自由分配使用,但每次借外债之前仍然要逐笔做外债登记。2019年7号文改为了初始一次性登记,后续外债提款通过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外管系统,而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再逐笔至外管办理外债登记。10月21日外管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进一步明确了初始登记可以凭借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签约。并且后续借入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
政策问答第7问,第9问
  •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
通常情况下,境内企业借外债需要凭外债合同至外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至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并且每笔外债合同和外债登记一一对应。早先一笔外债可以开立2个外债户,在2018年取消外债还本付息户之后,可以开立3个外债户。28号文放开资本账户数量限制后,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但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
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开展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后,试点企业就可以在初始阶段就登记全部外债额度,后续外债汇入和提款将非常方便。额度方面,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2017]9号文,目前境内企业可借用外债额度最高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具体额度占用需要根据公式计算: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 期限因子1年以上为1,一年以下为1.5;类别因子为1;汇率因子为0.5
2、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
曾经,外债整个生命周期七个环节中,从登记、开户到提款结汇几乎每一步都要至外汇局办理登记,而目前,除了额度方面还是“投注差”和“全口径”二选一以外,只有签约环节和注销环节才需要去外管,其余开户、提款、结汇、还本付息都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而本次28号文进一步将外债注销环节也下放给了银行,并且取消了最后一笔外债本息偿还后1个月内要办理注销登记的要求。
这也是之前在广东、福建和北京的中关村和自贸区已经开始试点的政策,现在推广到全国,这对外债业务量大的企业带来很多便利。
外汇局举例广东的试点,今年以来银行共办理外债注销登记500多笔,对应外债签约金额超过100亿美元,累计节约企业往返外汇局办理业务里程接近5万公里,极大的节约了企业的脚底成本。
五、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28号文明确放开账户数量限制的有资产变现户、保证金户和外债户。
28号文放开资本项目账户开户数量的同时,29号文同步进行了账户清理,废止、合并了大量账户。
本次账户清理涉及20类外汇账户,其中包括:合并再投资账户为资本金账户,合并外汇委贷账户为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合并境内、外保证金账户,合并境内、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QFII、RQFII账户等。
由上表可以看到,外汇账户由原先的52类清理后还有40类。
外汇账户的特点是多按照资金性质进行分类,一般还会注明该类账户类型的账户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因此有一些类似人民币账户的专户管理。但反观人民币账户,企业账户往往只有基本户、一般户、专户、临时户这四类。
因此,下阶段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的账户体系已经多次被提上议程。
29号文要求,本次账户清理对于存量账户不强制要求关户,但银行要根据新的账户规则对留存账户性质进行刷新操作。
因本次账户清理涉及账户种类多,工作量较大,外汇局要求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制度政策修订、信息系统调整和历史数据处理等准备工作,并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完成刷新历史数据、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及上线配套系统功能等工作。
  • 银行需完成的工作 (一)按照要求刷新历史数据;(二)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三)修订相关的银行内部制度;(四)修改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已废止的账户性质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性质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性质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数据;(五)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升级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六)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保证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所以预计又将是一大波工作来袭,时间紧、任务重、撸起袖子加油干~
六、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拟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不良资产跨境转让此前已在深圳开展试点,目前转让的不良债权仅限银行不良,不包括企业间的债务。深圳地区现在已有前海交易所,招银交易所可以做为代理机构将全国范围内的不良资产挂牌对外转让。而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也于2018年获批试点资格。
该试点有两种模式,一种由银行直接申请,银行事前逐笔备案,做好信息报送和资金汇兑;另一种由代理机构代实际债务人办理事前备案、外债登记、账户、资金汇兑、银登中心登记、税务处理等事务。
此外,跨境人民币资产转让也由深圳自律牵头开展了试点,允许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票据资产和人民币福费廷资产的跨境转让业务。
对于境内传统贷款这类银行“非标”信贷资产的转让,由于此前不少银行通过通道业务,签署回购条款“假出表”等方式,隐藏不良资产。目前银保监会的要求较高,例如信贷资产转让需要在银登中心登记,需满足银保监整体洁净转让的要求,不得签署回购条款等要求。
而这也是目前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差异较大的地方,国外大部分市场上都有着成熟的信贷资产转让的二级市场,例如欧洲地区的银团贷款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又如香港地区银行办理的内保外贷信贷资产也可直接在市场上转让。
反观国内,此前大多是通过开立国内证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转让,实际属于贸易融资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因开证行已经承兑,福费廷买入行扣占的是开证行(承兑行)的授信额度,因此逐渐演变成了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同时又因为属于贸易融资项下,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其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相对可控。但和票据业务一样,也存在着自开自贴,或是将流动资金贷款包装成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转让等关联交易,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存疑的情况。
此外,在法律关系上,目前的国内法律更多出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银行转让债权很多时候需要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同意,这也给国内信贷资产转让带来了很大不便。
而由于不良资产转让属于内债转外债,在政策层面上目前也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可参考:
因此,目前在传统项下信贷资产转让的诸多问题,更能够突显本次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的优势,因挂牌资产不限于试点地区本地,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所将该政策从试点地区辐射全国。
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和境外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都是选择了粤港澳大湾区还有海南进行试点。外汇局表示这体现了国家对这两个地区的重视:
“祖国好香港就会好,香港好祖国就会好”
(完)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 wangzhiyi_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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