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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刚刚,外管官网公布24起外汇违规案例,这是2018年以来外管首次公布的第一批违规案例。
从本次公布的违规情况来看,与2017年的案例相比,既有流出方向的逃汇案件,又有流入方向的非法结汇案件资本金违规结汇外债违规结汇虚假贸易背景结汇均被依法处罚。虽然此类违规结汇案件发生的时间大多在2015年至2017年的“扩流入”时期,但显然外管并未因为当时鼓励流入就放宽了对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要求。这或许体现了目前外汇形势趋稳,监管重点已经开始进入平衡时期的双向管理阶段
外管或许是通过此类“秋后算账”的违规案例来告诫银行和企业,不能因为政策导向就抱有侥幸心理,故意忽视交易背景真实性问题,对于虚假贸易的情况必定会遭到严惩!
此次通报的违规案例,总涉案金额达1.25亿美元,总罚款金额达4594.37万元。违规事项包括逃汇,外汇违规汇入,非法结汇,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个人贸易收汇、货物贸易结汇、转口贸易,分拆逃汇
具体为:
逃汇:涉案总金额8701.08万美元,罚款总金额达2399.52万元。
外汇违规汇入:涉案金额200万美元,罚款20万元。
非法结汇:涉案金额2568.99万美元,罚款总金额达371.4万元。
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没收违法所得达571万元,罚款总金额达1160万元,其中,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还被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个人贸易收汇、货物贸易结汇、转口贸易: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罚款总金额达206万元。
分拆逃汇:涉案金额达1056.73万美元,罚款总金额达437.45万元。
违规案例情况点评:
一、企业转口贸易违规
前五个案例均为转口贸易逃汇案,不同以往的是,本次的五个案例中,企业虽然已向银行提供了证明交易背景的海运提单,但最终却被外管发现这些提单为虚假提单或者是提单已经被提货。而提单一旦被提货,就失去了效力,不应当再作为有效力的交易背景证明。
二、非法结汇案
多是通过构造虚假合同通过货物贸易、预收货款、资本金或者是外债在银行办理了结汇。
三、内保外贷违规案
多是因为内保外贷发生履约后,外管重新审核当初银行签约阶段的展业工作是否到位,处罚原因多为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核不严、第一还款来源不足、贷款用途审核不严等。
四、个人外汇违规案
使用地下钱庄转移资产违规被处罚,或者是使用他人的购汇额度分拆结售汇”蚂蚁搬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1月至2016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1月至2016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12月至2017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6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10月至2015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12月至2016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8月至2016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9月至2015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5月至2015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11月至2017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1月至2017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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