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会重复,它只是押韵——马克吐温

信件内容
不方便看视频的,以下是何冰朗诵的原文翻译:
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为父报仇,枪杀孙传芳,当场立即自首一案,经天津地方法院判决,以普通杀人罪判处十年徒刑。这个判决,对于报仇和自首两个因素都没有充分采纳,此事关系到全社会的共识,报刊刊登之后,各界舆论异常重视,因此向您略抒薄见。
孩子为父报仇,古籍上的记载不可胜数,虽具体主张各不同,但大都从具体情况出发,赞叹这种志向,宽容这种做法,从没有断然否定的。
1925年冬,施从滨与孙传芳战于固镇,兵败被俘押解至蚌埠被杀,这不是死在战场上。当时孙传芳搭了高台坐在现场,对施从滨百般凌辱,斩首之后还要示众。要知道中外各国都没有杀俘虏的道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都能遵守,更何况是内战,更不该以这种方式杀人了。孙传芳杀施从滨的借口是说他不该帮张宗昌打仗,但仅仅过了一年孙传芳就投奔了张宗昌,两人勾搭的比谁都亲,面对这种自相矛盾,儿戏杀人的行径,施家的子女但凡稍有血气,能不切齿报仇吗?
《春秋公羊传》上说,父亲要是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周礼上说,符合法度的杀人,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这都是跟施剑翘的案子非常吻合的。施剑翘为父报仇无可争议,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一。
自首减刑是所有法律的通则,表明了犯法则判刑,尊法则减刑的原则。这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也是执法者的权力范围。施剑翘枪击孙传芳报,在警员王华南先到的情况下,立即声明自首,并将手枪及剩余子弹交出,毫不犹豫地随警到官,这说明施剑翘蓄意复仇之日,早无希图逃罪之心。这从施剑翘写的“求死不求仙”的诗句中也能看得出来。
历来自首的罪人从没有过像施剑翘这样如此从容坚决的,按古代法律,亲身报官或情请报官的都算自首,何况施剑翘甘愿就法无意逃刑,这是人所共见,事实昭彰的。难道凭孙家单方面虚构事实,就可以转移视听导致判严失误吗?施剑翘自首情节无可争议,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二。
运用法律贵在不忘初心,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大众,如今的社会,道德衰退,读书人不孝顺,老百姓混日子,喧嚣浮躁,污言秽语,相习成风。像施剑翘这样具有无谓的精神,敢做非常的举动,当场奋身则英风凛凛,当场奋身,则英风凛凛。事前送母,则孺慕依依。坚定不挠,神情不乱,英雄儿女,可泣可歌。往大了说,足以报答亲人,往大了说,足以报效国家,即使不是自首,也该从轻发落。更何况明明是自首,而且手续完备,尊法之意足以抵犯法而有余。
我们可以再看看郑继成为报仇枪杀张宗昌自首一案。先是给予减刑,后来又给予特赦。孙传芳抵抗北伐,龙潭之战白骨累累,政府虽是宽大,国人尚未健忘,其危害民国之罪并不比张宗昌小。施剑翘以一弱女子,没有助手,含恨十年,报杀父之仇,志勇壮烈也不在郑继成之下,政府应该一视同仁,岂能同罪异法。
希望您能核查,依法重新审理,从轻减刑,并请法外施恩,予以特赦。这可以让孱弱的百姓挺起腰杆,让顽劣的歹徒看到正义,让腐败的风气得到改变,冒昧陈词,不胜惶恐。
谨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
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教育局局长朱伯健,女子职业学校校长姚慎思,桐溪女子小学校长吴竹其,桐城中学校长方琛,财委会委员长崔腾伯,桐城县商会委员张松祖,公民方守敦、郑辅东、吴汝澄、姚佐清、叶芬、方彦忱、吴复振等
施剑翘的故事
民国女子施剑翘,其父施从滨时任奉系军阀张宗昌手下的第二军军长、前敌总指挥。1925年,施从滨在军阀混战中与孙传芳的队伍正面作战,期间孙传芳曾利诱其背叛张宗昌与自己合作,施从滨毫不理睬,之后被俘。
孙传芳将施从滨斩首示众,斩首前对其百般侮辱,并在死后将其人头挂在城门外示众三日。
施从滨死讯传来后,当时只有20岁的施剑翘发誓为父报仇,并写下以下诗句明志:
“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


她自知势单力薄,先委身声称愿为她报仇效力之人,但十年过去,此人官职一升再升,却始终推诿拖延。施剑翘深知不能再将报仇的希望寄托于他人,于是带着两个儿子与其一刀两断。
经过周密计划,施剑翘终于在1935年11月13日于天津某佛堂将孙传芳亲手击毙。

枪声响后,她将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向人群抛撒,大声宣布自己的刺杀目的,并打电话给警察局自首,留在原地等警察把她带走。
在法庭上,施剑翘详细陈述复仇历程,最后说:“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
起初她被判决为有期徒刑10年,后经申诉,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
当时,社会舆论纷纷呼吁对施剑翘援例特赦,视频中的信,就是在此背景下由社会贤达呈给中华民国政府主席林森的。
在1936年十月,施剑翘入狱11个月的时候,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下达特赦令,将施剑翘特赦释放。
以古视今
施剑翘一案与如今的“刺死辱母者”一案行为本质当然不同。(如有对案情尚不明了的,戳文末“阅读原文”阅读)
施剑翘行为的核心是为父报仇
刺死辱母者于欢的行为则出于母子二人在极度危险之中的防卫与反抗
可从另一个角度看,八十二年前的国民政府,尚能对一个因为父亲被俘残杀、生前身后受辱的女儿酝酿十年的报仇杀人法外容情,予以特赦
如今的于欢在母子二人陷于危险、母亲受辱的极端情况下,持水果刀刺向行凶者,意不在刺死,而在脱困救母,这样的行为即使以于欢律师所声张的防卫过当判决也有不妥之处,完全应该以正当防卫论处,根本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两案都发生在法律无法保护受害者之时。
施从滨死于被俘后,孙传芳杀俘虽天怒人怨,但军阀割据时期法律形同虚设,施剑翘虽为人子女,却完全丧失了在法律范围内为父亲伸张正义的途径。
于欢与母亲苦苦支撑,终于等来了民警,却只得到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轻飘飘劝阻,民警旋即离去,于欢彻底绝望后才操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辱母者。
在法律不能保护、无法生效的角落,为自己、为家人无奈被迫行此极端之事。如被重判,民众的安全感何在?
求情信中最后说:
希望您能核查,依法重新审理,从轻减刑,并请法外施恩,予以特赦。这可以让孱弱的百姓挺起腰杆,让顽劣的歹徒看到正义,让腐败的风气得到改变。
一字不改,说于当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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