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现代性社会是相对古代社会而言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新阶段。这个新就新在现代性社会是建立在一整套新的知识系统的基础之上。这样的知识系统有两大类:一类是关于自然界的知识,它由数学和自然科学提供;另一类是关于人自身的知识,它由哲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提供。前者保障了现代性社会展开其功能性运转与功能性诉求,我们称之为功能性知识。后者则构成了建构、维系和改善现代性社会的方向性标准与规范性原则,我们称之为原则性知识。第一类知识系统本身一经产生便以从未有过的速度不断突破、更新,而第二类知识一经确立,则不仅把追求与维护多样性、差异性揭示为一种权利,而且把实现不断自我突破与自我更新揭示为一种义务。这两类知识的这些特征使现代性社会不仅新在它不同于古代社会,而且新在它自身处于不断的自新之中。因此,一个社会是否进入了人类的全新时代,关键在于它是否建立在由两类知识构成的全新知识系统之上。全球范围内,有些地方进入了现代性社会,有些地方则一直徘徊在现代性社会边缘,从而使全球布满布时代差而陷入各种冲突之中。这不仅是因为有些地方轻视第一类知识,而且更重要是因为无视或拒绝第二类知识。因此,在建设现代性社会的过程中,第二类知识是不可忽视的。凡是忽略甚至拒绝第二类知识的地方,必定也是一直未能进入现代性社会的地方。正是对第二类知识的忽略或抗拒,使不同地区的人类之间存在时代差。
关键词:现代性社会   知识   自由   边界   原则体系
(注:本文原载于《南国学术》2023年第4期,电子版论文最后一节有所增补与修订。因原文篇幅过长,出于阅读方便,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发布。)
作者简介:
黄裕生现任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现代性社会的功能性知识基础

前面我们以古代社会为参照,讨论了现代性社会的四大基本特征。那么,现代性社会是如何产生的?这是一个需要多学科研究的问题。历史学,特别是历史社会学会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各种经验研究,试图找出产生现代性社会的各种可追溯的因素。比如,有历史社会学学派认为,是人类(首先是欧洲)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工业化生产方式,从而产生出了现代性社会。这些研究与结论,都值得参考。这里,我们暂且也不讨论这个问题,我们的重点要讨论一下,现代性社会的建立与运行,究竟要以什么样的知识为基础。或者换成一个问题就是:现代性社会要以什么样的知识为基础,才是可能的。
从前面有关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的讨论中,实际上,我们已经提到,现代性社会首先是建立在数学与近代自然科学基础之上。没有近代数学、物理学、化学与生物学的诞生,就不可能出现依赖于电能与机械力的工业产业,也不可能出现依赖于化肥、农药、机械器具与生物技术的现代农业,当然也不可能出现现代交通工具,以及高效的全球性商业贸易体系。在今天,我们更无法想象,离开网络技术,人类能够如何生活。这些方面,都非常直观而又残酷地向人们表明,任何一个国家或族群,如果不接受、不学习、不掌握数学与自然科学知识,不仅无法进入现代性社会,而且必陷入不断加深的困境之中:不是持续遭受外在强力的逼迫,就是持续遭受内部的匮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因为只要有地方产生或掌握了数学与自然科学知识,那么,任何缺乏这些知识的地方无论是社会力量的整合上,还是物质财富的生产与增殖上,都必加速落在后面。中国上个世纪初发生的“新文化运动”把“科学”作为纲目之一标举出来,标志着中国人认识到要摆脱遭遇到现代性文明之后所陷入的困境,必须通过接受、学习科学来摆脱自己的古代性。
不过,现代性社会并不只是以数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它同时还以社会科学的知识为基础。今天,没有经济学这种社会科学知识,人们几乎无法管理一个国家的经济事务。所以,说经济学知识是现代性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大概容易被人们理解与接受。
但是,实际上,对于现代性社会来说,比经济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更基础的是哲学-人文科学知识。如果说数学与自然科学提供的是关于自然界的知识,而社会科学提供的则是关于现代性社会运行的知识,那么,哲学-人文科学的知识就是关于人自身的知识。正是哲学-人文科学提供出了关于人自身的新知识,才不仅使建构现代性社会成为一种要求,而且为建构现代性社会提供了最核心的规范性原则。正如没有自然科学知识,人类就不可能去改造自然界一样,如果没有哲学-人文科学提供出关于人自身的知识,人类甚至不可能提出改造人类自身及其社会的要求与期待,当然更不可能为建立新社会提供规范性原则。
但是,相比我们对自然的认识而言,我们对自身的认识往往是滞后的。尼采曾说,人是离自己最远的动物。这说的意思是,人首先关注的是自身之外的事物,所以对自身之外的事物有更多的认识,但是,对自己反而很陌生,认识得很少,因此,人离物更近,而离自己更远。不过,这里所说的对人的认识不是指医学、生物学、社会科学这些以自然科学方式展开的对人自身的认识。这类知识仍然属于把人当作万事中之一物来理解与对待的产物。也就是说,在这类知识里,人是被当作物来认识的。而真正的关于人的知识则是把人当作人本身来理解而获得的知识。就前一种知识是一种能帮助人类如何更好地发挥与使用事物的功能而言,我们可以将它称为功能性知识,而就后一种知识是一种帮助人类如何把自己当作目的本身来理解和对待,从而建立一种更合人性的社会而言,我们可以将它称为核心性知识或原则性知识。   
3
现代性社会的原则性知识基础
在把人当作人本身来理解与认识的努力中,正如近代自然科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样,近代哲学与人文科学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些突破性的知识,我们可以概括为这些方面:
首先是认识到,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是有人性基础的,因此,人类存在着超越血缘亲情、地域文化的普遍伦理原则。虽然一些古代伟大文化世界就已发现有超越性的普遍伦理原则,但是,系统地自觉与论证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则是近代才完成的一项工作。这一工作一方面开创了寻求全球伦理的努力,也就是说,伦理学领域的知识开始被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普遍知识来追求,而不再只是作为地方性的特殊习俗来对待;另一方面,这一工作在实践上启动了在全球范围内的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普遍的关系体系的努力。
其次,发现并肯定每个人类个体都有自保与自我中心的意志或自然本性。古代思想通常把这种自我中心的意志视为私心私欲,并对这种私心私欲持否定的态度,最终都要加以消除或克除。但是,近代哲学在认识到这种自我中心的意志乃属人性不可消除的一部分的同时,肯定了人的这种自然本性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积极意义。康德认为这种自然本性一方面具有非社会性,它引导人类个体追求自我中心而排斥他人,但是另一方面,在把它纳入到普遍伦理原则之下,它则会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近代这种人性知识里,人性的复杂性得到了更充分的认识。在这种更充分的人性知识里,人追求自我中心的意志与努力得到了承认与肯定,这意味着,不仅每个人的道德性得到尊重,而且在道德性前提下的私人努力与私欲追求也得到了尊重。
第三方面,作为构成现代性社会基础的最重要知识,是哲学-人文科学关于人的自由的知识。从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的三百年里,哲学最核心的突破就在发现、认识与论证人的自由,确立起一种关于自由的知识体系。作为一种突破了千年思想与传统的知识系统,它主要包含着五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将分两节讨论。
在这个知识体系里,人们首先发现,人之为人不在其他方面,而在于每个人都是“能自由的”。所谓能自由就是指每个健康的人类个体都被大自然或神赋予这样一种能力,在每个人成长过程中,这种能力使人能够突破本能的限制,能够突破大自然的限定或神的命令,而能只从这种能力本身出发决定自己的生活与行动。这种能力就是理性能力,在哲学上也被理解为自由意志。
提到理性能力,人们通常会把它理解为一种能权衡利害、运筹帷幄的筹划能力,或者是一种能使用概念与逻辑推演的思维能力。这的确是理性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方面。但是,我们的理性能力不仅仅是这个层面的思维能力,它还有更高的一层能力,那就是能够超越一已之私或一己之利,也即能超越利害权衡,而只从理性自身的法则出发去决定自己的意志与行动。
这种能够超越利益、超越本能的理性能力,也就是能够突破自然因果必然必性的能力。换一个角度说,就是能够从本能之外,从因果必然性之上去理解、看待自己的生活与世界的存在。因此,对于有这种理性能力的人来说,他不仅生活于自然的因果必然性里,也即能够认识并利用自然事物的因果必然性进行利弊权衡,从而做出趋利避害的行动,而且也能够跳出因果必然性之外,从而做出超越因果、不计利弊的行动。比如,从利弊权衡角度看,我们无法准确确定下水救人是否会牲牺自己,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自己的理性出发下决断去救助落水者。从因果必然性看,上刀山下火海必死无疑,但是,只要我们愿意,只要我们认定值得去做,我们就能够置生死于不顾。这就是我们的能自由(自由能力)的体现。
简单说,人能自由,是指人在社会中成长到一定程度,就具有高级理性的能力,一种能够独立自主地行动的能力。这种独立自主的能力被康德称为绝对自主-自动的能力(die absolute Selbstaetigkeit或die absolute Spontanitaet)1 ]。也就是说,我们的高级理性可以单凭自己就能给出行动,而无需借助自身之外的任何条件,任何原因。所以,它是绝对自主-自动的。当我们说,人是自由的,或人是有自由的,首先就指人有这种内在的高级理性能力。
这种高级理性能力也即我们的内在自由,一方面有一种否定性的力量,那就是可以对一切外在力量,一切外在条件,一切必然性说不,简单说,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可以无视自然的因果必然性。象亚当与夏娃对自己的创造者说不,象孟子所说的威武不屈,贫贱不移,富贵不淫,这些都是基于自由或高级理性的否定性力量。
另一方面,自由的理性具有一种肯定性的力量,那就是可以从自身中颁布法则。理性的自由不是任性,不是为所欲为,而是有自身的法则,那就是那些最基本的底线道德法则。如何从自由的理性中发现与论证普遍的道德法则,是近代哲学特别是康德哲学的一个重要工作。我在别的地方有专门的讨论,这里我们只简单提及。
其次,关于自由的第二方面的认识是,作为一种高级能力,自由需要在一定的思想文化土壤中才能得到培育与唤醒,从而获得自觉;同时,这种自由也需要在社会生活里练习,才能认识与确立自己的边界,从而走向成熟。只有在对自由的自觉基础上,人们才会在现实中去追求、实现和维护自由; 也只有认识到自己边界的自由,才能成为现实而又正当的自由。作为理性的自由,自由从来都是有边界的。
因此,虽然人生而是能自由的,但是并非生而就是自由的,也并非生而就配享自由。因为只有经过觉醒与必要的练习,人们才能在追求自由的同时,认识到每个人自己的自由边界,并在现实中相互承认与尊重各自的自由,从而才能配享自由。
那么,这个边界在哪里呢?
关于自由的第三方面的认识,就是关于自由的边界的认识。在哲学关于自由的认识中,自由不是任性,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所有那些提到自由就想到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任意妄为,都是对自由最严重、也是最肤浅的误解。这是一种最想当然的无脑误解。实际上,作为一种最高级的理性能力,自由有自己的法则,它在展现为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外在自由时,总是受到自己的法则的限定。
这里,我们要问:什么叫外在自由?它是相对于内在自由而言的。所谓内在自由是指,作为最高级的理性能力,自由是内在于每个人身上的,是在每个人身上展开并成长起来的;并且也是这种内在于每个人身上的自由使之成为一个人。相应,外在自由则指,每个拥有内在自由的存在者,在进入与其他同样有内在自由的存在者的关系时,所能享有和所应享有的自主行动空间。当我们说自由的边界时,我们真正谈论的就是外在自由的边界,也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自由存在者,在进入与他人的关系时所能拥有的自主行动空间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一个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做出任何行动时,都需要给出行动的理由,并且这个理由在成为其他人的行动理由时,大家不会相互矛盾。如果你的行动理由在成为他人的行动理由时,会陷入了与他人相互冲突,那么你的行动理由就是不正当的,你出于此理由的行动就不属于你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不能以普遍化之后必与他人陷入相互矛盾之中的理由去行动。这就是每人的自由的界限。换个角度说,也即从积极的角度说,每个自由的人能以普遍化之后不与他人相冲突的理由去做一切想做的事情,除此以外,则是不允许的。
行动理由可普遍化为所有人的理由而不陷入相互冲突,这是所有的自由行动都要遵循的一条普遍性法则。所以,它也就是每个人的自由的的界限,是每个人的自主行动空间的边界。不仅如此,这条普遍法则也是一切道德法与实定法(成文法)的形式标准。
所有法则,无论是道德法,还是政治共同体的成文法,都必须接受这一普遍法则的形式审查:当所有人都遵循被审查的法则时,人们是否会陷入相互冲突?如果不会,则此法则有理由成为要求人人遵守的普遍法而应得到承认与尊重。如果会,则此法实际上无法成为普遍法,因为在实践中,此种法不是带来冲突与混乱,就是带来特权,也即带来对部分人(通常是少数人)的照顾,而对另一部分人(通常为多数人)的排斥,因而,此种法不应得到承认与遵守。凡无法通过普遍法的形式审查而被强行确立为法则,此法必成为特权法,而特权法无论权威多高,贯彻多有力,它都永远无法带来真正的法治。因为法治之法之所以能够成为治理的主体地位,就在于这个法是普遍之法,也即来自每个理性存在者的理性而约束着每个理性存在者。因此,能够成为治理主体的法治之法实质上是一种自律而自治之法。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实乃理性之治,是理性存在者依自身的理性之法进行的管理。在这里,治理的主体是以普遍法的身份出现的理性本身。就出自理性本身的普遍法既确定了每个人自主行动空间,同时也划定了这个自主空间的边界而言,在普遍法的法治下,每个人才既有自由的空间,又有自由的边界。正因为如此,法治才能带来属于每个人的秩序,也才能保障了属于每个人的自由。简单说,个人的自由与公共的秩序才得到统一。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发现,关于自由的边界的认识,是实现法治的一个前提。因此,如果说现代性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那么,关于自由的边界的知识显然也构成了确立现代性社会秩序的一个原则性基础。
不过,与此相关,关于自由,还包含着第四方面的认识,那就是从人的自由存在引导和论证出一系列基本原则,而正是这些原则构成了现代性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根本所在:
1.人类成员个体本位原则。由于每个人能够成为自由的存在者,因此,每个人就是能够且必须独立承担起责任的个体,也就是说,每个人就是归责-归咎的最后单位。正因为每个人就是这样一种可归责的最后单位,我们人类成员之间才能展开出各种自主的相互性关系,并在这种伦理关系基础上展开各种分工与合作。因此,人类成员个体是我们理解、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基于伦理关系之上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点。
2.个体的平等权利原则。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因此,每个人类成员都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一个人的外在自由,也就是一个人在进入与他人的关系里应享有的一个自主行动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都能够按其意志去决断与行动,而不必听从或遵循他人的意志,他人也没有理由干涉。这个空间的边界就是外在自由的边界:以不否定他人同样的自主行动空间为界限。
3.每个人就是目的性存在的原则。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因此,在普遍性边界范围内,我们应当承认并尊重每个人按其意志去决断与行动。但是,如果一个人不被视为其存在的目的本身,而只是把他视为单纯的工具,那么,逻辑与现实中都必定否定他的自由。因此,只要认识到人是自由的,那么,就必定要确认每个人的存在就是其目的本身。因此,无论是在家庭这种最小的共同体里,也还是在企业直到国家这种高级共同体里,都不能把任何一个人仅仅当工具来对待,同时还必须把他-她也当作目的本身来面对。因此,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一个人的意志或意愿,应当得到必要的尊重与包容。
如果说一个人的目的性存在就是一个人的核心尊严,那么,我们也可以把个人的目的性原则称为尊严原则。
关于自由的第四方面认识在根本上意味着,正是自由使每个人拥有与所有他人一样的权利,一样的尊严,也是自由使每个人成为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因此,任何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欺凌你,压迫你,践踏你,屠杀你!凡是反自由的人,不是在为自己奴役乃至杀戮他人找理由,就是在为自己被欺凌、被奴役、被践踏、被屠杀准备理由。
· 本篇注释 ·
[ 1 ] 分别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418,B446与A446, B474《康德著作集》第三卷,舒尔肯普出版社(Immnuel Kant Werkausgabe ,III, Suhrkamp Verlag),1974,s.408与s.428. 译文参见参见李秋零中译本《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第284页与 第30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排 版:李志萍
审 核:曲经纬

·往期精选·
关于世界本原文化
黄裕生|什么是哲学与为什么要研究哲学史?——兼谈中国哲学的合法性
【本原沙龙】“太极:古代中国人的本原之思”工作坊
黄藤|论健康和幸福的本原
【本原经典会读】黄裕生教授在世界本原文化研究院讲授《俄狄浦斯王》
【论坛直播】天命与主体性|「中西哲学的会通与创新」系列论坛
中国文化的普遍主义精神与普遍主义使命——专访黄裕生教授
詹文杰|对汉语哲学研究中的语言决定论和特殊主义的批评
【本原经典会读】黄裕生教授在世界本原文化研究院讲授《理想国》
黄裕生|论现代性社会的知识基础与原则体系(上篇)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