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在设立、组织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存在较多调整。本文对新《公司法》下两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异同进行简析,以期为相关方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适当的公司形式提供参考。
作者丨王川 台运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公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因调整而产生的异同将引发股东或投资者对企业设立形式选择的新思考。为此,本文拟在对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主要异同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比和分析该等差异,以期在新《公司法》生效后为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选择提供参考。
根据我们对新《公司法》的整理分析,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等方面的主要异同[1]如下:
一、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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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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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及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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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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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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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增资/增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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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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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主要异同外,在新《公司法》总则、公司登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及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和清算等方面有着更多的相同规定,同等适用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六、结语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作为我国最普遍适用的两种企业形式,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后,二者在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股份转让等方面仍有着显著的区别,有限公司侧重人合性而股份公司侧重资合性的特性并没有实质改变。鉴于股份公司在股东人数、募资功能、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等方面与有限公司存在显著区别,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东出资、股份锁定、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向股东的信息披露、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等方面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为发挥股份公司资合性的优势,在发行类别股、股份转让、授权增发股份、收购本公司股份等方面又规定了较有限公司更为灵活的制度安排。此外,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可以互相转换,这也为股东或投资者在同一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相应选择不同的公司形式提供了便利。股东或投资者可以综合考量其自身的出资能力、股东人数及结构、募资方式、经营目标、上市计划等方面,结合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新《公司法》下的主要异同,做出适合自身的选择。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进展,可以预期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也会相应更新或补充,请股东或者投资者、公司自身等予以关注。
[注] 
[1] 本文不涉及新《公司法》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债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法律责任的梳理、分析讨论。
[2]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至1月25日),其中规定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王川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台运恒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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