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拟在对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规则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和讨论该用工方式在A股IPO项目审核中的关注要点及规范、核查事项,以期为存在岗位实习用工情形的相关A股IPO项目提供参考。
作者:贾海亮 王川 
序言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制定后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中,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1]
近年来,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模式的要求下,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实习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而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也逐渐将招用实习学生作为满足用工需求的方式之一。根据实践经验,拟A股IPO企业中不规范使用岗位实习生的各类情形也随之凸显,同样也会受到IPO审核机构的高度关注。为此,本文拟在对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规则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和讨论该用工方式在A股IPO项目审核中的关注要点及规范、核查事项,以期为存在岗位实习用工情形的相关A股IPO项目提供参考。
“认识实习”与“岗位实习”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于2016年印发的原《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及顶岗实习三类,而在教育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修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3]时,已对实习类型重新划分,除继续保留原有的认识实习外,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已统归为岗位实习,各类实习形式的具体内涵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根据以上实习类型变迁及其内涵,认识实习侧重于实习学生对相关工作岗位进行初步接触和体验,未达到实际且独立参与工作的程度,而在原顶岗实习及现在的岗位实习中,实习学生能够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这也是企业更常采用的实习用工方式。本文以下将主要集中于对岗位实习进行分析和讨论。

岗位实习的相关规则梳理
《职业教育法》是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制定的专门法律规范,该法修订前对于职业学校实习仅有一条关于上岗实习应给予适当劳动报酬的规定,且通篇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4];此次修订后,新法针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保险、实习内容、标准与岗位安排、禁止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但在指导岗位实习的具体实践上,仍需借助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除《职业教育法》外,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的规则,从颁布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教育部等中央部委颁布的适用于全国的系列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联合检查的通知》等;另一类是由各级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包括专用于规范学生实习的规则,例如《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2010修正)》《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9修正)》《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等。此外,也有在地方性劳动法规中规定部分条款来对实习用工事项予以规范,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修正)》《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中即有相关规定。
上述规则中,对于岗位实习的核心规范要求基本一致,当然在个别地方性规章制度中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其中教育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是当前规范和具体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以下将主要以该规定为主,辅以部分地方性特别规定,梳理和介绍与岗位实习相关的主要规范要求:
点击可查看大图
除以上外,有关规则中对于三方实习协议需具备的合同要素、职业学校及实习单位为实习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等亦有作出相应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上述规则,岗位实习中的各方主要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点击可查看大图
A股IPO中对岗位实习的披露及审核关注情况
当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如在A股IPO的申报报告期内存在较大规模聘用岗位实习学生的情况,建议发行人考虑在劳动用工或员工有关章节予以披露,主要理由在于:其一,岗位实习属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方式之一,且同时可能会存在因不规范用工衍生被处罚或产生法律争议的潜在风险;其二,岗位实习学生通常是作为正式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之外的用工补充,发行人报告期的整体用工数量及费用变动应与当期经营业绩相匹配,充分披露各类用工方式、数量及其发生费用才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发行人的实际用工需求、成本及上述匹配关系。
根据近期相关A股IPO案例,如发行人存在使用岗位实习生的情形,审核中的主要关注点包括:
点击可查看大图
根据以上,岗位实习在A股IPO审核中的主要关注点总结如下:
第一,在信息披露方面,实习性质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为规避有关用工要求而混淆各类实习、用工模式的情况,该问题主要是在原区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背景下产生的,彼时规则对于实习生用工比例之要求仅针对顶岗实习模式,审核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认定学生实习属于“跟岗实习”或其他实习形式而规避实习用工比例限制,或以实习名义雇佣劳动人员规避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情况等,由于2021年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取消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的划分,并针对岗位实习设定了用工比例要求,之后将难以通过区分不同实习模式而规避人数限制。
第二,岗位实习用工的规范性,即发行人在岗位实习生聘用(包括但不限于人数占比、实习时间等),以及实习生参与实际劳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的工作范围/内容等)是否合法合规,就此需根据法律规则作出的各项要求,针对发行人招用岗位实习生的全过程进行合规性核查与分析;同时,需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相关争议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实习用工不规范而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聘用岗位实习生对发行人用工成本、经营业绩的影响,即A股IPO审核中亦会关心发行人是否存在以大规模招用岗位实习生来降低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
有关岗位实习用工的规范、核查建议
1、劳动密集型行业需重点关注
由于实习学生在企业整体用工量中占比通常较低,且相较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有明确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而言,具体规范学生岗位实习所依据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文件等的效力层级亦较低,尽管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后,该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但结合过往实践,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在A股IPO尽职调查过程中容易忽略学生实习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此,建议在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筹备上市过程中需对此予以重点关注。
2、岗位实习生的聘用方式(程序)、人数占比、实习时间、报酬给付、是否涉及从事限制或禁止性岗位等
岗位实习生的聘用方式(程序)、人数占比、实习时间、报酬给付、是否涉及从事限制或禁止性岗位等,是企业招用岗位实习生过程中易产生违规风险的环节。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在就2021年修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也表示,“由于实习管理涉及主体多、工作链条长,加之疫情等影响,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务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时有发生”[5]。因此,建议企业在招用岗位实习生时,根据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企业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则之要求,对招用实习生的各个流程、环节进行规范,例如,不通过劳务派遣等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按规定在岗位实习前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按照教育部发布的示范文本与职业学校、学生签署岗位实习三方协议,控制招用岗位实习生的人数比例,在实习时间、报酬给付及从事岗位安排等方面保障实习学生权益。
3、关于岗位实习生的招用人数上限
对于企业招用岗位实习生的人数上限,目前在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不同于法律规则中对劳务派遣人数上限所做出的明确要求,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包括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但前述规则却未明确“在岗职工”的范围是仅包括正式员工,还是同时包括劳务派遣与岗位实习生在内的企业全部用工总量。经公开检索,“在岗职工”并非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法律法规中鲜有涉及,而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对此有作解释,以2021年3月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6]为例,其中规定:“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且明确在岗职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与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按照上述理解,岗位实习生上限即需不高于企业全部正式员工的10%,相较于以企业用工总量作为分母计算,依此确定的招用岗位实习生数量上限将会被压缩。
然则,笔者理解国家统计局的上述解释应仅是对统计口径的确定,并非是针对“在岗职工”所作的严谨法律定义,从A股IPO案例看,中介机构对在岗职工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例如,在企业兼有各类用工形式的情况下,申菱环境(SZ.301018)案例在计算实习生比例时是以员工总人数+实习生人数之和作为基数;而宇瞳光学(SZ.300790)案例中,则是将劳务派遣用工+正式员工+实习学生之和作为基数来计算实习生人数占比。鉴此,在规则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前,基于谨慎性原则,拟A股IPO企业在确定招用岗位实习生人数上限时,建议采取孰低原则为宜。
4、核查手段及建议
根据A股IPO项目中对劳动用工事项的核查要求及实践经验,中介机构在核查企业的岗位实习用工事项时,建议通过书面审查、访谈函证、网络检索、获取主管部门的合规函等多重方式进行,具体核查建议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以上仅是针对一般A股IPO项目中有关岗位实习用工的核查建议,在项目中执行具体核查与验证程序时,还需结合各项目情形,以及核查进展情况,适时更新和调整核查事项及手段。
结语
Conclusion
随着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从法律层面正式确认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同时也在国家不断推进产教融合及校企合作的背景下,预期未来职业学校学生参与企业工作的情形也将会越来越普遍,如何合规地招用岗位实习学生,将是有关企业在筹备A股IPO过程中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本文在对岗位实习规则与相关案例进行简要梳理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规范、核查建议,未必成熟及全面,期冀能对存在类似用工情形的企业及A股IPO项目有所参考。
[注] 
[1]参见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4/73a7e16e6f424db9bf85bc3dcb4c8a20.shtml
[2]教职成〔2016〕3号,已失效。
[3]教职成〔2021〕4号。
[4]薛小蕙,《法律-文件共治模式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基于四十年教育规范性文件的考察》,《交大法学》,2021年第1期
[5]参见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2201/t20220121_595544.html
[6]参见http://www.stats.gov.cn/xxgk/tjbzhzd/gjtjdczd/202103/t20210316_1815206.html
 作者简介
贾海亮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王川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关于H股发行申报及审核的若干境内法律问题》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该专业文章官网版。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