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任芸瑶律师

《公司法》修改引发的企业出资入股事宜,并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或者税务问题,新法既可能影响企业和股东的利益,也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这涉及企业的税务合规性。本文将从财务、税务角度来分析: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税处理需要注意的风险。
关于出资
1、出资方式
【法条指引】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分别对于股权、债权用于出资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本条相较于2013年版,扩大可用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该修订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更加有利于盘活资产。这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作出的调整,除此之外诸如无形资产、采矿权、探矿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
2、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可以用货币估价
如果非货币财产无法用货币估计,则无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无法明确股东实缴的出资金额,将导致一切处于不确定状态,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具备可以通过评估进行价值确认,可以具体量化为货币的财产。
(2)可以依法转让归属于公司,且必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
股东向公司出资,其目的在于公司获得股东出资的财产,公司可以对该等财产进行使用、处置,实现其财产价值,公司据此可以进行正常经营活动。
(3)不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用于出资的方式。例如劳务、国有自然资源、信用等方式。
非货币性出资涉及的税负
非货币性出资的税负评估较为复杂,且根据非货币性出资的形式不同,税负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建议提前测算潜在税负,作为出资成本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股权出资情形下涉及的税负分析
股权出资的涉税分析已在《新<公司法>解读:存量公司应当如何应对限期实缴》(点击文章标题可查看详情)文章中通过图表方式进行了分享,本部分引用了具体的法条作进一步分享。
1、关于增值税
个人股东或者企业股东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的,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资,个人股东免征增值税,企业股东应纳增值税,税率6%或3%。
【法条指引】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出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出了如下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关于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满足条件的可以5年分期缴纳;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不确认收入。
【法条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由于法人股东(企业)以股权出资,改变了资产权属,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同样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若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可以不确认所得。
3、关于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条件的可以5年分期缴纳。
【法条指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个人转让股权,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税。
4、关于印花税
被投资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按协议及验资金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科目。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省份税务机关基本上明确“营业账簿”的印花税按年计征,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法条指引】
《印花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需根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科目两项合计增加部分以“营业账簿”税目,适用万分之二点五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债权出资情形下涉及的税负分析
1、关于增值税
(1)以非债券的债权出资不涉及增值税。
【法条指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也不属于金融衍生品,因此,以非债券的债权出资不涉及增值税。
(2)以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出资,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其他税种详见股权出资部分的税负分析
股东出资入股时律师的合规建议
1、若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将货币以自己的名义转账支付至公司账户,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即可。
2、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首先要辨析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若为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则不应作为股东出资财产;若该财产不具有可评估作价性以及可转让性等特征,则亦不应作为股东出资财产。(详见本文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具备的条件部分内容)
3、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与股东应对其履行评估作价程序,建议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以真实反映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的真实价值,也避免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对此连带承担出资不足责任的风险。(详见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4、股东应将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实际交付给公司,需要变更权属登记的,还需要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非货币财产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这样,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义务方全面彻底履行完毕。
5、根据交易双方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交易对价情况不同,可以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比如特殊税务处理政策。在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政策时,还可同时适用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可基于自身情况选择按照最为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
任芸瑶 律师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执业领域:企业合规、公司财税法服务、房地产及建工合同相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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