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魏俊卿
核心提示
沈某某明知他人聚众斗殴仍驾车接送人员和拉斗殴械具,被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沈某某系从犯、一审判决违反量刑均衡原则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沈某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某日下午,王某某(已判刑)带领陈某某等人找孙某(已判刑)讨账,遭到孙某妻子拒绝,陈某某朝孙某家的防盗门上跺了两脚后离去。次日凌晨,孙某纠集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等凶器欲找王某某等人算账,王某某打电话给沈某某,让沈某某驾车接到陈某某、郭某某等人到某门市,陈某某、郭某某等人在门市里带上钢管和撬杠,乘坐沈某某所驾车辆赶到A县人民医院门口,在附近与孙某等人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孙某开车将陈某某撞死。案发后,孙某、王某某家人积极代为赔偿了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认定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生效后,沈某某被抓捕归案。A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沈某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中笔者是二审阶段才接受沈某某家属委托,接受委托时沈某某已经提起上诉,案卷已经移送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极低,这类刑事案件二审一般也不会开庭审理。为了尽快形成辩护意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迅速集中精力进行了详细阅卷,查阅了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案例和理论,梳理出了多个辩点,形成了从轻辩护的初步辩护思路,并在会见沈某某时得到了其本人的认可。
随后,笔者精心整理了书面辩护词提交给了主审法官,并当面与主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阐明了笔者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笔者的二审辩护意见主要有两点,一是上诉人沈某某只是驾车接送人员和拉斗殴械具,没有直接参与斗殴,应认定为从犯。二是王某某作为本案的同案犯,且在贵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认定王某某系首要分子。在王某某仅有自首、一般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三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 贵院对该同案犯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而本案上诉人沈某某只是从犯,相对于王某某而言,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均明显更小,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沈某某的量刑却反倒远远高于该同案犯,明显畸重,违背了量刑均衡的原则。
综合两点辩护意见,笔者提出一审判决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过重,认为对沈某某应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判决结果
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后,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沈某某明知他人聚众斗殴,仍驾车接送人员和拉斗殴械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上诉人沈某某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没有直接参与斗殴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同案犯王某某小,因而量刑偏重,应予纠正。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性部分,即“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上诉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宣判后,笔者到看守所会见了沈某某,沈某某表示对二审判决结果很满意,并对笔者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什么是量刑均衡原则?
量刑均衡是刑法的平等原则在量刑工作中的充分体现,是量刑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量刑均衡是指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司法区域内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在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对于性质、情节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应当适用相同或相接近的刑罚,避免量刑此轻彼重、忽重忽轻的不一致现象,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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