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原创丨从38个无罪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的出罪理由及无罪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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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骗取贷款罪罪名沿革及立法目的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三、从38个无罪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的出罪理由
四、骗取贷款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五、法条链接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魏俊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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