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应对日益增长的涉外司法需求,全面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如何高效立案,法官都在复盘的101个知识点”的基础上,结合2023年《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订、《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新法新规的实施情况,特别针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在起诉环节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希望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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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立案?法官们都在复盘的101个知识点!(一)
问题一
法院如何认定涉外民商事纠纷?
关键词:涉外因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商事纠纷主要是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一是案件主体涉外,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经常居所地一般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二是系争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三是案件涉及法律关系涉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问题二
外国人、我国港澳台居民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关键词:主体资格材料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用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居民参加诉讼,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问题三
外国企业和组织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关键词:主体资格材料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该身份证明文件应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前述外文证明材料还需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后,再向法院提交。
问题四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组织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关键词:主体资格材料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可提交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企业或组织,可提交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企业或组织,可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交由上海公证协会办理核查登记手续,由上海公证协会出具公证书副本核对证明的证明材料。
问题五
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有哪些要求?
关键词: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院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可在立案诉服窗口由法官予以见证面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问题六
涉港澳台案件授权委托书有哪些要求?
关键词:授权委托书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台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院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可在立案诉服窗口由法官予以见证面签)。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7条的规定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问题七
跨境诉讼当事人如何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进行线上视频见证?
关键词:线上视频见证
跨境诉讼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者电脑端向受理案件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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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施行后,与原先有何不同?
关键词: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在我国生效实施。常见的“公文书”包括在境外形成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判文书、行政文书等。《公约》主要为简化和加速跨国认证流程,由文书出具国签发机构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替代领事认证,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
对于在对我国加入公约不持异议的缔约国领土内形成的公文书,在2023年11月7日后当事人仅需提交公约缔约国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即授权委托书从“公证+认证”转变为“公证+附加证明书”,以符合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要求。
问题九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面材料有什么翻译要求?
关键词:外文件翻译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时,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确定。
问题十
涉外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交立案申请?
关键词:立案途径
原告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果已经办理了主体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或已履行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则可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起诉材料及公证手续原件以供法院核验,或可委托已办理公证认证或条约要求手续的诉讼代理人通过线下窗口立案方式递交材料
原告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的,可以至有管辖权法院立案窗口办理面签手续认证身份,并提交起诉相关的材料。
非原告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可通过窗口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起诉材料。
问题十一
哪些当事人可以通过跨境诉讼途径网上立案?
关键词:跨境网上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该规定所称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问题十二
涉外民商事纠纷能否开展诉前调解?
关键词:诉前调解
可以。对于适宜调解的涉外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按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法院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问题十三
涉外民商事纠纷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关键词:小额诉讼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166条中规定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其中涉外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涉外因素的,应当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问题十四
上海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关键词:级别管辖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各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案件,一般由各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的知产民事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其他类型案件,一般由各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十五
哪些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关键词:专属管辖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涉外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规定了三类专属管辖
一是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纠纷;
二是与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有关的纠纷;
三是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
问题十六
涉外案件有哪些特殊地域管辖?
关键词:特殊地域管辖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民事诉讼法》将管辖连结点列举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新修正《民事诉讼法》在第276条中新增一款,涉外民事纠纷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十七
就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平行诉讼
对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两国法院提起的平行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裁定中止诉讼,除非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或者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或者我国法院是方便管辖。
问题十八
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如何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关键词:默示管辖
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原告向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题十九
涉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与非涉外纠纷有何不同?
关键词:协议管辖
不要求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未要求纠纷与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有实际联系,实际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扩大适用至所有涉外民事纠纷,即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可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管辖。但对于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未言明时推定为排他性管辖协议。如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非对称管辖协议通常认定为有效。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从一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中选择某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管辖协议涉及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问题二十
被告对涉外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不方便管辖
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将“不方便管辖”规则上升为法律条文,对于具备法定情形,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便的案件,适度礼让由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同时,考虑到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还在第282条第二款中增设了救济条款,即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字来源 :立案庭 吴瑞益 王思悦
责任编辑 :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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