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退出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新《公司法》公布的次日颁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为公司更加规范地退出提供了更加明晰的路径和规则。本文将从公司退出的法定流程、公司退出制度的概览、新《公司法》中公司退出制度的重点变化和公司清算流程四方面系统梳理公司退出制度,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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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出的一般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一般而言需要经历以下流程:
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而公司清算则是公司解散的结果,也是公司解散后必经法律程序。在公司注销之前,则必须先进行公司清算。
备注:公司简易注销程序中无需经过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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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出制度的概览
公司退出包含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和公司注销三个程序,该三个程序共同构成了公司退出制度。笔者就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和公司注销的核心内容做相应梳理:
1、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解散包括五类法定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前4类情形属于自愿解散,第4类和第5类情形属于强制解散,第4类属于强制解散中的行政决定解散,第5类情形属于强制解散中的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2、公司清算的分类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等。实践中最主要的划分方式即是按照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进行划分,《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也是按照前述方式进行分类。
3、公司注销的分类
公司注销则是公司在清算完所有债权债务和相关事务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注销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公司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自行注销和强制注销,而其中强制注销是新《公司法》完全新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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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公司退出制度的重点变化
新《公司法》对公司退出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包括新增自愿解散下的“挽回规则”、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新增强制注销制度和简易注销程序。
1、新增自愿解散下的“挽回规则”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前述规定中的两种情形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和“股东会决议解散”两类情形。
无论是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还是基于股东会决议解散,都主要体现股东的自主意思表示,而股东的意思表示具有可变性,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新增的“挽回规则”为股东继续经营公司提供了快捷的解决方案。
2、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前述规定仅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并未明确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且,董事原则上属于清算组的默认成员,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3、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新增了“强制注销制度”,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注销必须依申请,因而导致“僵尸企业”大量出现,而“僵尸企业”不仅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还会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经济实情,影响市场经济发展,“强制注销制度”也正是在前述背景下应运而生。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销属于影响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重大法律行为,为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因强制注销制度而受影响,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4、新增简易注销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新增了“简易注销程序”,而此处的新增是相对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而言的。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注销指引(2019)》和《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也对简易注销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因此,从实践的角度而言,简易注销程序不是完全新增的制度,只是提升了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位阶。
简易注销程序为公司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路径,但是也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在此前的注销实践中,市场监督部门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会要求股东签署一份制式的承诺,如果公司存在其他的债务,股东愿意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而言,市场监督部门的该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大量存在该情形。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为市场监督部门的前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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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流程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和公司注销三个程序中,公司清算是程序最为复杂的,笔者将公司清算(主要针对解散清算,不包括破产清算)的详细流程梳理如下,供参考:
特别说明:第二步中的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信息包括:
1、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
2、债权人公告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内容、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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