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债券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指南
一、案件当事人的选择和设定
1. 原告
2. 被告
二、诉讼请求
1. 发行人
1)违约情形
2)损害赔偿情形
A. 起诉前或一审庭审结束前卖出债券;
- 本金损失L1:【卖出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S—(购买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B—持有债券期间收取的本金偿付P(如有)】*债券持仓数额M。即:L1=【S-(B-P)】*M
利息损失L2:分段计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R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即:L2=B*M*R*(2019.08.19-购买日)+ B*M*LPR*(卖出日-2019.08.20)
B. 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持有债券:
- 综合损失L:本金M+利息R1+逾期利息R2+违约金F+实现债权费用F,或
- 本金+利息损失:本金M*(1+Rj)*持仓时间D。其中,Rj为法院结合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根据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债券估值自由裁量确定的利率赔偿标准。
2. 债券增信人(担保人)
-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偿还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损失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2)视担保方式分别确定诉讼请求
- 抵押/质押担保
判决原告对被告(担保人)抵押/质押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为X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债务人(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偿还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 债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所致)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 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管辖法院
四、财产保全
五、反请求与抗辩
1. 是否提反请求
发行人无需提出返还债券的反诉/反请求;
2. 抗辩
六、注意事项
1. 债券持有人会议
- 涉及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 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应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授权。
2. 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
3. 共益费用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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