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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普及EB-5的各方面知识,依照新的RIA法案,为新投资人的EB-5申请做好基础的准备工作。

当我们在考虑进行EB-5投资的时候,我们常常听到的都是区域中心,为什么非要通过区域中心办理EB-5,自己去美国投资一个企业然后办理EB-5移民申请不行吗?

可以,但是。。。

这还要从EB-5的立法历史讲起。

常规计划

1990年,美国国会设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个签证类别,EB-5投资移民计划,旨在通过外国移民投资到一个商业企业并至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来促进美国经济。最基本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是在Target Employment Area — TEA(目标就业区)的话,可以最低到50万美金。


此为,EB-5常规计划,通常称为EB-5直接投资。


根据,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 移民和国籍法案)第203(b)(5)条,每年提供大约10,000张签证,给投资到一个至少雇用了10个美国全职职员的新商业企业中。


为了符合EB-5签证的要求,该新的商业企业必须: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一个申请人已经投资(或者正在投资)至少100万美元(或者至少5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的企业;

2. 有利于美国经济;

3. 至少为美国创造10个就业;

4. 投资者必须至少在企业中扮演决策角色。


很快,国会议员们开始注意到,直接投资项目要求相对繁琐,新商业企业本身必须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投资者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于是,他们对此进行了改革。

区域中心计划
为了通过EB-5签证类别鼓励移民,1992年国会设立了一项临时性试行计划,即EB-5区域中心计划,授予通过“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的外国移民EB-5签证。该试行计划,经过国会批准多次获得延期,最近国会又将其延期至2027年9月30日。


同EB-5直接投资相比,EB-5区域中心计划并不要求移民投资者的企业自己雇用10个美国雇员。相反,如果投资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创造10个就业就可以满足要求。


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金额与常规计划一致,同样为100万美元,或者至少5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


至于法律所要求的,投资者在企业中所扮演的决策角色,通过在区域中心所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有限合伙人来得以满足。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区域中心计划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用间接创造出来的就业,并且EB-5投资人可以无需直接管理所投资的企业。

组合直投模式
不过,因为依照INA(移民和国籍法),直投项目只能计入直接雇佣人数。无论是50万,还是100万,养十名全职员工不太容易,更何况在陌生的市场和法规制度下经营一个公司,并且合理合法的持续雇佣10个工人,难度非常大。因此,直投项目申请人不多,市场也因此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进行了些许调整。


调整后的模式,通常被称为组合直投模式,也就是直投项目方出面募集多个投资人一起进入一个大项目,诸如超市,集中管理,相对而言可以投资更大一点的项目,有一定的规模效应,虽然计算就业还是只能是直接雇员。
2022 EB-5新法案之后
但是,在2022出台的EB-5新法案中,出于保护区域中心们的利益,国会已经掐掉了这一组合直投模式。新法案规定直投项目如果是1人以上投资的话,必须通过区域中心进行募集并管理。

当然,如果你自己愿意,自己去美国找项目投资自己申请,也当然还是可以的。直投的申请材料相对简单,可以找律师准备商业计划,以及自己的投资资金材料,递交给移民局进行I-526申请,维持用工至少2年,最好直到I-829递交之时,以确保I-829获批。难度在于,一个外国人去新的国家新的商业环境,创立公司并管理经营,还要努力创造移民所需的就业,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
因此,历史上办理直投项目的EB-5申请一直不多,今后我们可能会更加少地看到。
附EB-5新法案下的基础知识系列: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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