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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的原则
美国宪法中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确定的原则是,国家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
立法机构(The Legislative Branch),
行政机构(The Executive Branch)
和司法机构(The Judicial Branch)。
立法机构的代表是美国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
行政机构的代表是美国总统。
司法机构的代表是最高法院。
英文三权分立机构示意图, 中文见下图
(二)三权关系
这三个机构在宪法设定的制衡体系下互不独立。每一机构都可以制衡其他分支的运作与权力,从而从体制上防止了任何政府一个机构的权力坐大。可以说,三权分立是美国宪法所奠定的-或者说-奠定美国宪法的另一座基石。
国会(立法机构)可以订立通过法律,但是总统(行政机构的代表)有权否决之。而国会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又可进一步否决总统的否决权。
举一个例子,美国总统, 是全世界全美国最有权势的人,但他想干什么事或决定什么事与人,得国会同意才行。如果国会想干什么事或决定什么,也要总统同意才行,即国会提出的所有法案,都要总统同意了才能正式成为法律,颁布实施。如果总统不同意,他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否决了的议案, 国会还可以再否定,对法案进行重新审议。如果参众两院都各有超过2/3的议员同意,不管总统同意与否,法案都可以成为法律来颁布实施。
(三)三权分立的来源
系统地提出三权分立之原则来源于1748年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权力分离为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三种权力。
所谓三权分立, 就是通过法律规定, 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 既保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
1.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2. 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西方现代文明。三权分立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不亚于人类第一次钻木取火。
(四)立国者接纳的原因
1787年5月14日,美国的精英齐聚费城独立大厅参加制宪大会,55名在制宪大厅撰写美国宪法的人士中,50或52人是基督徒。当时,在整个美国,98%是新教徒,1.8%是天主教徒,0.2%是犹太教徒;也就是说,那时的美国,99%以上的美国人是基督徒。
美国的国父们对人性的看法都不乐观,他们同意圣经中关于人类罪的本性的观点。但他们对于这一观点,在政治上有不同的应用。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古维诺尔·莫里斯不信任大众的罪的本性,相信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能使大众受到控制。帕特里克.亨利和塞缪尔·亚当斯对统治者的罪的本性有认识,害怕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会导致独裁。但是这些立国者对政府都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思想,最后威瑟斯彭牧师通过他的学生詹姆士·麦迪逊提出的解决方案最终被采纳: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三权互相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权力过大。
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图中从左到右,分别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他们三位都是美国的国父,是宪法之父,其中麦迪逊为美国第四任总统。
麦迪逊说:“我们没有把美国文明的未来下注在政府的权力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根据上帝的十诫管理我们自己的能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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